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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佑海:循环经济将成为地方政府重要考核指标
http://www.eedu.org.cn    作者:佚名    资讯来源:人民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5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循环经济法起草小组成员孙佑海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

    编者按

    2006年12月21日15:30,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循环经济法起草小组成员孙佑海做客强国论坛,以“循环经济与和谐社会”等话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嘉宾简介

    孙佑海男,山东省荣成县人,1954年7月出生,  吉林大学法学学士、民法学硕士。南京农业大学管理学博士。现任: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南京农业大学土地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常务理事。

    访谈全文

    孙佑海:各位网友好。非常高兴今天下午同大家在网上进行交流。通过交流,一是听取大家对起草循环经济法的意见。二是把我所知道的以及我所考虑到的循环经济法的有关情况介绍给大家。发展循环经济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漫游世界]:

    请嘉宾详解,什么是循环经济?循环经济与和谐社会之间如何才能实现良好互动?谢谢!

    孙佑海:所谓循环经济是指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要内容,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的活动。发展循环经济应当按照以下的原则:综合考虑、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环境友好的条件下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先后次序进行。在资源循环利用过程中应当防止产生再次污染。发展循环经济有以下几个积极作用:第一,有助于节约宝贵资源。第二,有助于减轻环境污染。第三,有助于降低经济成本。第四,有助于增加社会就业。第五,有助于推动社会进步。因此,发展循环经济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一天一地一广仔]:

    嘉宾,据说《循环经济法》的立法进度加快与“和谐社会”有关系,是不是?

    孙佑海:所谓和谐社会总的要求是包括六个方面: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心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这六大方面当中,如果按照人与自然的关系来讲,实际上就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另一个是人和自然之间的和谐。发展循环经济主要涉及到人与自然和谐的问题,同时,它也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例如,解决就业,促进社会进步。所以,我们加快制定循环经济法,并在这个法通过之后,促进它的实施,必将大大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云水心]:

    请问嘉宾,在循环经济的概念尚未普及的阶段立法,是否过于仓促或不严肃?

    孙佑海:当前,在如何认识循环经济这个概念的问题上,虽然有一些不同的认识,但是,在一些主要的问题上,还是取得共识的,那就是循环经济是以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作为主要内容的,其目的是为了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所谓的减量化,就是指产品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尽可能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的产生。所谓的再利用,是指产品多次使用或者修复、翻新或者再制造后继续使用,尽可能延长产品的使用周期。所谓资源化,即指将废物最大限度的转化为资源,包括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产业废物进行合理利用,对消费过程中产生的报废产品进行再生利用。循环经济与环境保护关系非常密切

    [汉唐之间]:

    孙主任,您是环境法领域的权威专家,是学者型领导,对国内外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有精深的研究。我想请教一下,在我国制定《循环经济法》的必要性是什么?这一法律与“废物利用处置法”以及“清洁生产法”的关系如何?

    孙佑海:你好,我在回答刚才问题的时候,已经讲了制定循环经济法的积极作用,下面我侧重讲一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关系。首先,制定循环经济法和制定这两个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关系很密切。因为它们的共同点都是有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但是,它们之间的区别也是比较明显的。首先看与《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关系。一是所处的层次不同。《清洁生产促进法》强调单个企业的污染预防,按照循环经济的一般理论,将循环经济分为大、中、小三个层次的循环来看,清洁生产总体上属于小循环,属于微观领域。而发展循环经济包括大、中、小三个层次的循环。第二,规范的范围不同。清洁生产虽然将污染预防延伸到消费领域,但主要内容还是预防生产过程中的污染。而循环经济则强调包括生产、消费等诸多环节,全方位的资源节约和减少废物的排放。三是实施的义务主体不同。由于清洁生产主要预防的是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所以,其义务主体主要是企业。而发展循环经济不仅涉及到生产领域,还涉及到流通与消费等领域,因此其义务主体不仅包括企业,还包括社会组织和消费者公民个人。四是约束的主体不同。现行《清洁生产促进法》主要定位于“促进法”,循环经济法强调了对企业的强制性,对企业有更加硬性的要求。由此可见,循环经济法在理念、范围、层次等方面均远远广于清洁生产。清洁生产只是循环经济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不是全部。《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存在不影响循环经济法的制定。关于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关系,虽然这个法律也提出了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基本要求,也提出要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但该法的基本内容主要涉及废物产生之后的最终处置问题,分别对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的处置,特别是无害化作了明确的规范。同时主要涉及的是废物中的固体废物,涉及面相对比较窄。而循环经济法主要涉及的是资源及废物的回收和加工利用,是把资源及废物的回收和利用作为一项完整的产业活动加以支持和规范的。因此,这两者重复的内容不会很多,但在立法当中还是要注意做好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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