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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需要和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
作者:佚名    资讯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24

  和谐社会需要和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

  法律人眼中的“敬畏自然”

  产生于科学家何作庥院士和环保学者汪永晨女士之间的一场“人要不要敬畏自然”之争,被媒体炒得热热闹闹。所谓“敬畏”是有高下之分的,平等的主体之间不可能产生敬畏,所以环保主义者说人类是自然的孩子,人应该敬畏自然;而科学家则说要以人为本,于是两者的区别立现。

  法律人对此会有什么样的见解呢?法律讲究公平、平等,讲究社会各利益集团的协调,不大承认高下尊卑;法律人喜欢“和谐”,人与自然要和谐发展,其实从科学发展观看,也不能把人和自然对立起来,两者是统一的,不是谁征服谁,谁敬畏谁的问题。这样就有了一个科技的进步和人类如何合理利用科技进步的问题,而这实际是法律人的视角。

  一直以来人们都有一个困惑,科学与法律是矛盾的。科学使人的能力无限扩张,而法律却要约束人的行为;法律要维护现有的秩序,而科学必然要冲破现有的秩序才能发展,从这个角度看科学与法律应该是一对矛盾。但是人们也发现,科技的发展实际是一把双刃剑,不受约束的科技威胁的是社会秩序和人类自身,科学怪人最终掉进的是自己设下的圈套,而法律的作用呢,是以人类的理性,斧正科学在发展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非理性,约束人类自己的行为,所以无论是人要不要敬畏自然之争,还是《京都议定书》的签署问题,归到这里才是有意义的。

  ———编者立法活动,是人类智慧和理性的结晶,是人类对于自我行为予以规范和制约的努力。自然、科学与立法活动———从《京都议定书》看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王钢懿

  人是否要敬畏自然,已不是一个纯粹的观念问题。如果人类还停留在冷兵器时代的刀剑斧凿,人类再狂妄自大,充其量也只不过是在地面上刮一道伤口,大自然可以非常轻易地将其抚平。今天,人类掌握的力量却超越了人类运用理性和智慧可以自如控制的水平,仅仅核武库里的弹药就足以把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轻易毁灭,人类狂妄的代价也就是人类自己的灭亡。至于被伤害的大自然,虽然要更多的时间才能恢复,但依然会在新的平衡下再造生生不息的新世界。

  立法活动,是人类智慧和理性的结晶,是人类对于自我行为予以规范和制约的努力。人类为什么要规范和制约自己?恰恰是其对于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进行的反思的结果。从人与自然的关系来看,并不是每一项立法都是人类在完全掌握自然规律、科学真理之后的产物,因为人类对于自然的认识总是受到自己有限理性的限制。

  就拿最近刚刚生效的《京都议定书》来说,不少科学家依然认为“全球变暖”未必是人类活动的结果,而可能仅仅是大自然气候变化的周期性结果,根本无需在当前急于采取控制二氧化碳的行动。至少美国总统和他的行政班子就有不少人提出这样的观点为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而辩护。

  实际上,或许并非每个加入《京都议定书》的国家都有充分的理由来证明,人类生产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是造成全球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但人们有必要问自己一个问题:如果要用无法挽回的生态灾难来最终证明这确实是主要原因,我们是不是要等待这一天的到来才悔不当初?

  可见,科学对于自然现象进行的解释本身往往不是绝对精确,总有或然性因素存在。人类在面对自然的时候,与其仰仗自己有限的才智来冒险,不如老老实实采取更为谨慎的态度,比如像大多数国家一样,先立法逐步限制人类自身对于二氧化碳的排放,在还有挽救余地的情况下采取力所能及的行动。这也算是人类在面临生存挑战时所体现出“敬畏自然”的态度吧。

  其实,现代科学的发展越来越趋向于对于科学本身展开反思,也就是把对于科学方法的思考上升到哲学的高度———科学哲学。长期以来,人们曾认为存在一种惟一方法可以被称之为科学:在严格控制各种条件之下,人们进行周密详尽的观察,收集大量可靠的数据之后,运用归纳逻辑形成解释现象的一般理论,再运用可以经过重复的实验来证明这一理论的正确。可是,今天的科学界已不再把这一范式视为惟一的“科学”。正如社会科学领域的发展成果向人们所展示的那样,曾经被科学视为骄傲的“精确性”已不再是科学分析的必然要求。即使在最擅长运用这一范式的物理学界,随着量子力学的大发展也使人们不再把这样的范式视为惟一。那么,同样作为人类有限理性产物的立法活动,是不是仅仅依据科学的绝对判断才能做出选择?是不是人类也要把自己当作科学实验的小白鼠,用自己有限的科学知识来豪赌明天?

  如果人类可以这样自信,就不会有今天《京都议定书》的大范围签署和生效。看来,除了既存的科学信条,除了对于科学探索的执著追求,人类还需要更高的智慧来指导立法行动。

  这既不是惟科学论的教条,也不应该是为满足一己私欲的偏执,而应当是对于他人的宽容信任和对于自然的自我节制。遗憾的是,这两个方面都不是“自负的科学方法”可以精确证明的。科学不涉及终极关怀,人生意义不能通过科学来探究,价值中立乃是科学的品质。法律寻求和谐与消解冲突———“敬畏自然”之争之我见

  刘晗

  由于自身专业的原因,最近激烈争论的“敬畏自然”之是非问题,很让我想起了环境法学说中环境法的目的争论,一派是“目的二元论”,就是说一则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改善环境,此为基础、直接目标;二则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另外一派是“目的一元论”,也即环境法惟一目的就是保护人群健康。实际上,前者背后的理论基础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兴起的环境伦理观,该观念对传统的人本主义提出了质疑,旨在确立环境和自然固有的价值和权利;而后者,显然是人本主义传统的法律表现。在我个人看来,如果非要站队的话,我想汪永晨女士或许会支持前者,何作庥先生也许会站在后者的立场。

  其实,在我看来,二者争论的问题并不是在一个层面上的。何祚庥先生站在科学主义的立场上反对敬畏自然,是基于对于中国现今的经济建设乃至国家富强的角度,也即社会经济层面来高扬科学改造自然的;而汪永晨则是从质疑科学主义对于自然的某种不敬与僭妄,从而在人生意义与价值选择的层面反思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以一种我称之为“拟人化”的视角看待自然,重置人在自然中的位格。何先生批评汪女士“将人与自然的关系伦理化”,有碍认识规律、改造自然、建设国家、保证安全,而汪女士“把自然比喻成我们人类的躯体”。于是这就涉及科学与人生观的关系问题,韦伯早已经断定,“科学不涉及终极关怀”,人生意义不能通过科学来探究,价值中立乃是科学的品质。在这个意义上,我说何、汪的争论其实不在一个角度上。

  更深一步看,我以为二者的对立其实只是表面上的。汪女士看似通过“敬畏自然”对于科学主义进行了批评,提倡善待自然的态度,但是在基本价值取向上仍然是人本主义的。虽然她强调人类只是自然这个大家庭的一个孩子,需要尊重保护自然,但其隐含的前提仍然是要人类的处境更好一点,因为如果人类还是那么狂妄的话,可能不会有好果子吃。比如那个水库的问题,实际上保护环境最终还是要保护人民的安居乐业;而在二者颇具想象力的“打虎”的争论上,汪女士显然也是要强调人类自保的前提下才承认保护老虎的。进一步看,何、汪看似抵牾的观点的共同前提都是肇始于启蒙以来的科学理性的胜利,科学战胜了中世纪神学成为社会的主流意识,“五四”以来中国接受西方的也是这一方面,这样才使汪女士能够断言“如果承认自然也是一个家庭的话,它不只有人类一个孩子,在这个家庭中还有其他成员。”因为在基督教看来,人本身是模仿上帝来造的,是高于其他动物草木的。恰恰是解剖学以及进化论的发展摧毁了这样的信条,将人与动物的位格夷平了。当然,上帝也死了。而何先生的科学主义大家不言自明。

  因此,何先生批评汪女士“反科学”,我认为就是没有看到“反科学”的背后仍然是科学的产物。正如哈贝马斯洞见到的,“科学技术是意识形态”。汪女士在以“敬畏自然”质疑科学主义,寻求人生意义以及价值关怀的同时仍然未能摆脱科学主义意识形态的窠臼,不足为奇。

  对于法律来说,如何面对由此次争论引发的科学与价值的关系的重新思考,乃是中国法律人要审慎面对的一个问题。寻求和谐、消解冲突乃是法律的品质,在人与自然之间,我想,也应采取这样的视角。这无论对实际事务还是终极价值来说都是有益的。

  当然,不仅仅是环境法。

资讯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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