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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沙龙:依法维护环境信息发布权 | ||||||||
作者:梁江涛 资讯来源:人民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4-12 | ||||||||
据《人民网》报道,4月10日,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副司长刘鸿志就淮河水利委员会发布所谓“第一个流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接受记者采访。他说,淮河水利委员会无视国家法律规定,违背国务院确定的“十五”淮河流域限制排污总量,擅自发布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扰乱视听,干扰了国家排污总量控制工作的正常进行。 笔者看到这则新闻后,颇有些感触,向公众发布环境信息不是一条鸡毛蒜皮的社会新闻,而是事关发展和稳定大局的大事,涉及到国计民生的热点问题。在强调科学发展的今天,对环境信息,不仅政府重视,而且企业关注,百姓关心,有关一条河水质的信息将聚焦成千上万人的目光。环境信息由谁来发布?发布什么样的信息?什么时间发布?都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造成的后果将不堪设想。 向公众发布环境信息有法可依。中央有关部门在《关于严格环境污染事故对外报道纪律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环境污染事故信息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对外统一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3号)明确规定“水环境信息由环保部门统一发布”。既然有章可循,就得按章办事。 随意发布环境信息将混淆视听。2000年陕西省丹凤县境内发生氰化钠翻车事故,某部门抢先发布严重失实的环境信息给社会稳定和对外贸易造成了负面影响。有的部门急功近利,为了一已之利先发制人,未经法定部门同意,擅自发布有关环境信息,干扰正常的环境保护工作,误导舆论,侵害公众依法享有的环境知情权,造成社会混乱,甚至产生不良的国际影响。有关部门应从中吸取教训,严格依法办事。 依法维护环境信息发布权是原则问题,不可迁就。有人也许认为国家环保总局小题大做,与“淮委”斤斤计较。其实不然,向公众发布环境信息是一项法律制度,除依法授权或委托外,任何部门不得将法律规定由其发布的信息交由其他部门发布,或听任其他部门随意发布属于自己法定职责内的信息。如果出现部门职责交叉、重叠的现象,应通过协商解决,或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确定由谁发布。不能各自为政,各行其事。 依法维护环境信息发布权,绝不是部门间争权夺利,保护各自利益,而是通过维权捍卫法律尊严,确保环保工作的正常开展,这既建立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政治文明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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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录入:eedu 责任编辑:eedu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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