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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需向社会公告
作者:解悦    资讯来源:南京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30

  《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经一审修改后,提交正在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二审。二审的《条例(草案修改稿)》强调公众知情权。明确规定,饮用水源地的排污口整治方案、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水质保护情况和污染物超标等,均需向社会公告。

  二级饮用水源地排污口设置是否合理,是否达标排放,直接关系着饮用水的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等,限期清除地表水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以及陆域范围内的主要污染源,控制地表水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开发利用活动,被责令限期整改的排污口设置单位和污染物排放单位不得拒绝、拖延。经批准的排污口整治方案应当向社会公示。

  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给饮用水源地保护敲响了警钟。《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水功能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标、水质不达标,或者出现区域地下水位明显下降等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并向同级环保部门通报。发现饮用水源地重点污染物超标或者受到污染源威胁的,还应当及时通知取水单位采取相应的防范和处置措施。有关政府应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上级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辖区内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状况、水质保护情况等有关水资源保护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环境保护、市政公用、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品质监测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水资源监测档案,共享有关水质、水量监测数据、资料,监测结果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向社会统一公布。  (记者解悦)

资讯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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