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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长江经济带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讨会召开

Eedu.org.cn 作者:孔令泉    资讯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8-22
摘要: 8月11日至12日,由上海市法学会环境和资源保护法研究会、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联合主办的“第一届长江经济带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讨会”在安徽省合肥市举行。

本报讯(记者孔令泉) 811日至12日,由上海市法学会环境和资源保护法研究会、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联合主办的“第一届长江经济带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讨会”在安徽省合肥市举行。研讨会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行以来面临的法律和鉴定技术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处长吴峤滨介绍了2013年环境司法解释出台后的实践情况,并针对环境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少、费用高以及与环境执法、刑事司法机关工作衔接不畅等问题,提出环境司法鉴定应当以“关键但不必需、重要但不唯一、依靠但不依赖”为定位等建议。

  生态环境部政策法规司行政复议处处长王炜介绍了自今年在全国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来,围绕该项制度建设中央和地方所采取的一些重要举措,以及目前该项制度所面临的一些难点,并对未来建设作了展望。

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主任张后虎分析了我国环境污染案件司法鉴定技术与实践需要解决的专门技术问题、经典案例与实务经验。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贺震就当前十分热门的环保“一刀切”话题,结合生态环境部印发的《禁止环保“一刀切”工作意见》,提出应当对一些地方生态环保工作中简单粗暴的行为严加遏制,并对环境治理依法行政给予积极回应。

上海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何艳敏分析了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公益组织与政府机关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主体冲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程序的冲突,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间的冲突,并对解决相关冲突,给出了建议。

江苏省高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陈迎从司法审判角度提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存在的角色定位冲突、功能定位模糊、程序规则缺乏、归责原则混乱、利益归属不明等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系列建议。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李军以山东法院为例详细介绍了山东省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司法领域所做的有益探索,同时还对该类案件的受案范围与标准、诉与非诉的衔接与管辖、同公益诉讼的区别与衔接等问题提出看法。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卫星、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辉、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荣良律师、贵州省环保厅法规处陈鑫等7位专家结合最新研究成果和实务工作体会,针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相关问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中的疑惑与磋商制度、场地污染仲裁中的损害鉴定等方面做了专题报告,并同与会代表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所涉及的权益归属、诉讼主体顺位、归责原则、责任承担方式、纠纷解决方式与仲裁、资金运行机制、社会化分担机制等核心理论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取得了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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