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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生态补偿的“草根之路”
作者:彭兴庭    资讯来源:中国青年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5-19
 

  中国西部生态补偿(国际)研讨会日前在贵阳市召开。“生态补偿说到底是个社会公平问题。”环境经济学家安德雷·维斯特认为,一些人多占环境资源,另一些人占有得远远不够,国家应该在他们之间进行平衡和调整。毋庸置疑,这种平衡和调整指的就是生态补偿。然而,生态补偿谁来补?补给谁?怎么补?却是一个绕不过的关键问题。几乎所有的学者都在努力寻求生态补偿的“草根之路”,并希望草根终能长成大树。(《中国青年报》5月17日)

  有关生态补偿,浙江省杭州市近日端出酝酿半年的《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送审稿)》。《意见》提出将结合政府调控与市场化运作,逐步建立公平公正、权责统一的生态补偿机制。该《意见》被称为“全国首创”,笔者也认为是探索当下生态补偿机制的一个重要蓝本。《意见》采用政府政令形式对生态补偿机制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看起来也似乎给地方政府套上了生态保护的“紧箍咒”。然而笔者以为,停留在行政效力上的生态补偿,与真正的“草根之路”、“民间力量”尚有着遥远的距离。

  生态破坏很大程度上本来就源于某些地方政府的政绩冲动,现在又要让地方政府来充当补偿的主角,这样的政府规制再怎么科学,也还是一种“体制内生成”,最终仍将陷入“内部人控制”的泥淖。寻求生态保护以及生态补偿的“草根之路”,必须形成广泛的民意基础。

  现在出台的各种生态补偿措施,其法律渊源主要是一些环境资源保护法,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等。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只是环境法的使命,这种认识使得生态保护仅仅依靠行政控制手段。行政手段虽然短、平、快,但限于人力和财力,不仅不太现实,而且行政手段也最容易异化和被利用。协调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解决代际之间在利用环境资源方面的利益冲突,这是整个法律制度必须面对的挑战,而不仅是环境资源法和政府机关所能解决的。政府调控手段的局限性让许多人的眼光转向了私法领域———民法。由于生态环境恶化的加剧,代际公平早已超越伦理学的范畴,在许多司法实践中得到贯彻。

  以未来世代人作为法律主体的案例,已出现在菲律宾最高法院在1993年的一个判例中,法官授予42名儿童诉讼权,使之能以自己及子孙后代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政府停止大规模出租国家森林供开发公司砍伐。最后,法官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原告胜诉,从而使大量的森林资源特别是热带雨林得以保全。地球只有一个,它不仅仅属于这个时代的人,也属于未来时代的人。“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仅可予以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还可以未来世代人的名义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承担恢复生态和环境的治理费用,而后者正是我国现行法律所欠缺的。”

  生态补偿作为生态保护的重要环节,在机制化、法律化的过程中,也应该在民法物权法上得到体现。我国正在修订民法典,笔者以为,对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或准用益物权应该加以明确规定,以解决水资源、土地资源等的生态补偿等问题。“人类中心主义”所引发的生态危机及其此后的补偿机制,不仅需要行政部门的反思以及法律制度的应对,更需要民法典以及民法典背后的私域力量。

 

资讯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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