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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推广绍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经验

Eedu.org.cn 作者:张杰 齐建明 郑…    资讯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4/26
摘要: 浙江省环保厅近日印发《关于学习推广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要求浙江省所辖各地在学习借鉴绍兴市试点经验基础上,探索推进符合本地实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

本报记者张杰

通讯员齐建明 郑丹萍

浙江省环保厅近日印发《关于学习推广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要求浙江省所辖各地在学习借鉴绍兴市试点经验基础上,探索推进符合本地实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

“绍兴市去年2月被浙江省确定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省级试点以来,积极创新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损害赔偿磋商、司法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和损害修复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绍兴市环保局局长张永明介绍说,绍兴市在改革试点实践中,做了一些亮点性工作。

如何学习推广绍兴经验?

争取党委政府、司法机关支持,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

浙江省环保厅首先要求,浙江省所辖各地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充分认识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于在全社会真正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意识的重要意义,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司法机关对改革工作的支持。立足地方实际,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浙江所辖各地要高度关注国家层面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新动态、新要求,确保改革工作上下衔接、步调一致。

浙江省环保厅提出,要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在学习借鉴绍兴试点经验基础上,探索建立符合地方实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配套制度体系,逐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在相关法律法规框架内,鼓励制度创新。

另外,浙江省环保厅还要求,浙江省各地要探索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积极发掘生态环境损害案例,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保障独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综合运用赔偿磋商、生态修复、公益诉讼等手段,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和实施货币赔偿。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

最后,浙江省环保厅要求在改革过程中注重公众参与。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和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学习绍兴哪些经验?

尝试把司法修复纳入损害赔偿,建立赔偿金账户

绍兴市积极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在降低损害赔偿承担责任门槛、赔偿磋商主体的设定以及程序安排等方面做了创新实践。

降低损害赔偿承担责任的门槛。据绍兴市环保局副局长徐金泉介绍,与中办、国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适用范围相比,绍兴市在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中,适当降低了承担责任的门槛,如规定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增加了“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直接财产损失三十万以上的”等情形,也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扩大了损害赔偿范围,便于实际操作。

确立损害赔偿磋商主体、程序。浙江省未列入国务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绍兴市制定的改革试点方案明确,绍兴市环保局作为损害赔偿磋商主体,向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者发出索赔要求,并在赔偿磋商取得成功后,与之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同时,对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中的职责以及向绍兴市环保局提出启动损害赔偿磋商申请的程序予以明确与规范,有利于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 徐金泉表示。

尝试把司法修复纳入损害赔偿。根据绍兴市《关于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机制的规定(试行)》,对涉及生态环境损害的刑事案件,司法机关应引导、督促损害责任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于积极履行赔偿责任、实施司法修复的损害责任者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绍兴的这种做法有利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履行,扩大了损害修复内涵,丰富了损害赔偿手段,这一做法被‘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吸收。” 徐金泉介绍说。

建立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账户。绍兴市全市范围内被追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人民法院判决无特定受益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企事业单位(个人)自愿定向捐赠全部进入这个账户。

这个账户中的资金定向用于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损害修复、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等工作。明确绍兴市环保局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绍兴市财政局负责收支情况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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