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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头分类可有效降低垃圾处置成本

Eedu.org.cn 作者:宋国君    资讯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4/6
摘要: 对如何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分类提出相应的建议

 

宋国君

编者按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部署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提出垃圾分类的具体时间节点和目标。本报约请业内专家撰文,对如何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分类提出相应的建议,以飨读者。

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分类综合性效益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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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垃圾源头分类,具有以下几方面效益:增加现有焚烧厂服务人口;降低单位生活垃圾焚烧成本;降低生活垃圾管理全过程社会成本等。

增加现有焚烧厂服务人口。

2015年,北京市运行的高安屯垃圾焚烧发电厂(一期)、鲁家山垃圾焚烧发电厂(一期)、顺义区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焚烧一期)3个焚烧厂共焚烧生活垃圾187.36 万吨。根据城市建设年鉴数据,2014年北京市人均生活垃圾日清运量为0.934千克,按2005年~2014年年均增长率1.6%计算,2015年为0.949千克。按人均生活垃圾日清运量0.949千克的数据,全部清运量都焚烧计算,当前的焚烧能力可处理540.89 万人的生活垃圾。但如果这一数据可以降至台北市水平,即0.287千克(台北市2014年数据),则现有设施的处理能力可以满足1788.53 万人的生活垃圾全焚烧。

2015 年北京市年末常住人口为2170.5 万人,即3个焚烧厂的处理能力能够实现全市82.4%人口生活垃圾全焚烧。如果像台北一样实现全市垃圾全部焚烧,仅需再建设一个焚烧能力为1096吨/日的焚烧厂即可。如按照2020 年北京人口控制目标2300 万计算,仅需要再建设一个焚烧能力为1500吨/日的焚烧厂即可。

单位垃圾焚烧处置社会成本降低。

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后,入厂垃圾成分会发生一系列的变化,如厨余量降低致含水率降低、厨余及塑料比例降低致含氯量降低、垃圾热值提高。而成分变化可能带来的结果是渗沥液产量率减少、所需辅助燃料量降低等。这些变化可以促使焚烧厂处理垃圾的内部成本降低。

研究还显示,垃圾分类后,额外的过滤处置成本将降低,每吨垃圾辅助燃料成本也会降低24元~27 元。加之污染物排放量的减少,总体计算下来,每吨生活垃圾焚烧社会成本可降低21%。

生活垃圾管理全过程社会成本可以降低64%。

根据计算,通过开展垃圾源头分类,如果每人每日清运量从0.949千克降低至0.287千克,那么焚烧厂所处理的垃圾量及成本也同比例减少,每吨生活垃圾处理费、渗沥液处理费也会相应降低。计算下来,生活垃圾年焚烧处置社会成本从20.39 亿元降低至12.4 亿元,降低至原来的60.8%。按原来服务540.89 万人计算,每人每年承担的焚烧处置社会成本,可从377 元降低至229 元。

此外,通过资源回收,各类资源物能够实现经济价值。如果北京市人均生活垃圾日清运量从0.949千克 降低至0.287千克,那么,在另外0.662千克回收的资源物中,假设厨余、纸、塑料、玻璃按照其在原生垃圾中的比例分配回收量,回收物全部实现市场价销售,按年焚烧187.36 万吨生活垃圾计算,进行资源回收,能够取得3.7 亿元的销售收入,每吨生活垃圾可以回收价值199 元的资源。

通过减量还能够减少收运费用。假设运输费用与运输重量呈正比,利用前期研究成果,即2012 年收集成本905.1 元/吨,转运成本204.0 元/吨,按贴现率6%获得2015 年成本,可以估计出通过分类减量,年度收运成本将降低至6.6 亿元,每吨生活垃圾可以降低成本352.16 元。

通过焚烧处置成本降低、收运成本降低及资源回收创造的价值,原来每年焚烧187.36 万吨生活垃圾的全过程社会成本可以降低至15.27 亿元,原来每吨垃圾全过程社会成本可以降低至815 元。以原服务人口540.89 万人计算,人均负担的生活垃圾社会成本可以从780 元/年降低至282 元/年,降幅达63.8%。而这些节约的成本可用于促进垃圾分类回收的工作,包括法律法规建设、政策研究、宣传教育、设施建设、设备维护等。

制定垃圾源头分类计划,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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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研究,实施垃圾源头分类后,垃圾清运量会降低2/3,并且会导致焚烧垃圾成分发生变化,使得垃圾焚烧处置社会成本降低。此外,垃圾管理社会成本也会降低至原来的1/3。因此,非常有必要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工作。

首先,设定明确减量目标。应坚定地实施强制源头分类政策,可以先强制机构单位实施源头分类,后对居民家庭强制分类。通过计量收费,制定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资源回收规划,设定明确的减量目标。

这个目标包括三方面:一是组织目标:到2017 年底,确定权责集中的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成立地方资源回收基金委员会。

二是法规建设目标:到2018 年底,废弃物清理、应回收废弃物、资源回收再利用3类地方性法规体系初具雏形,法规资料库实现网络查询。

三是数据平台建设目标:到2020 年底,建立起垃圾管理统计数据平台,确保垃圾量、管理成本、垃圾特性数据可查,实现生活垃圾管理全面信息公开。

其次,建立系统地方性垃圾处理法规及标准体系,并建立分类、分层的法规查询系统,并确保上下级法规间联系紧密、相互链接。

第三,建立资源回收基金制度,实施强制源头分类、计量收费政策。

资源回收基金制度。内容包括:(1)责任业者在首次制造和输入责任物时,需要向主管机关登记,并每月按照其责任物量及费率向主管机关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回收清除处理费。(2)回收清除处理费中不少于70%的部分拨入信托基金部分,其余拨入非营业基金部分。信托基金用于向回收业和处理业支付废弃物品及容器的回收清除处理补贴及相关费用。非营业基金用于补助、奖励各团体收集处理工作,及其他管理、技术研发、收集运输工作。(3)在回收废物获得收入的激励下,消费者、政府机构、学校、团体等通过回收将回收物交给回收商,会得到一笔收入,回收商再交给处理厂商也能得到相应收入。处理厂商进行处理后,就能得到回收基金的相应补贴,这笔收入让处理商支付回收商的相关费用后仍能赚钱。(4)费率审议委员会负责确定征收费率与补贴费率,费率审议委员会确定科学的费率公式,并根据清除处理业成本调查确定费率。(5)稽核认证团体是政府购买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对责任业者和回收业进行监督,稽核认证团体受稽核认证监督委员会考核和监督。

实施强制源头分类。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垃圾排出者为强制分类责任者,必须进行垃圾分类,并配合相关标准(收运系统要求的分类规定,如应回收废弃物的分类种类及数量)将生活垃圾的应回收物分类交给收运系统。如果违反规定,要进行处罚。处罚的规则明确、监督到位,处罚额度要具有激励性。市主管机关负责区、县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协调及督导。区、县生活垃圾分类、资源回收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强制分类制度落实,将强制分类纳入现行法律法规体系,负责制定当地分类办法、执行教育宣传、监督处罚、分类收运。

实施其他垃圾计量收费政策。计量收费制度是强制分类制度的经济激励手段,也是实现其他垃圾(即需末端处置的垃圾)持续减量的关键。其政策原理也是污染者付费原则。无论是随袋征收、称重征收,居民缴纳的清除处理费应反映清除处理的实际成本,而成本包括从垃圾收集、清运、到处理阶段所花费的全部成本。

第四,建立多元开放的分类回收体系。

多元主体参与才能形成广泛的回收网络,市场竞争才能不断提高处理效率、降低成本。多元开放分类回收体系是改变“长期试点,效果有限”的突破口。多元开放的回收体系的参与主体包括规划管理部门(包括分类回收主管部门及下设的资源回收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建立分类、回收制度,界定责任业者责任,收取经费,以经费推动其他主体运作)、区(县)政府及环卫部门、回收商以及机构、居民、社区商店、拾荒者等。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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