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朱智翔 晏利扬
通讯员周洛嫣
不仅要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还要在媒体上公开道歉。日前,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首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损害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依法开庭审理起诉人平阳县检察院与被告吴某刚、吴某英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侵权责任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据悉,该案系民法典实施后浙江省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非法猎捕野生鸟类39只
据了解,吴某刚与其母吴某英在平阳县闹村乡某处山上,使用9张捕鸟网非法猎捕野生鸟类。截至案发当日,两人共捕获鸟类39只。
经鉴定,涉案被捕鸟类中 1只为斑头鸺鹠,活体,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名录;其余38只为白眉鸫,其中37只为死体,属于浙江省一般保护动物。生态资源损失费用为11100元。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吴某刚与吴某英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予以立案调查。此后,平阳县人民检察院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7人合议庭审理该案。经审理,平阳县人民法院认为,吴某刚、吴某英非法猎捕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名录的斑头鸺鹠及浙江省一般保护动物的白眉鸫,侵害了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连带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遂依法判决二人连带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费用11100元,并在温州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追问:追究刑事责任后为何还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民或组织,检察院既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又可以依据民事法律,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达到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效果。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仅追究刑事责任不足以形成对非法猎捕犯罪的全方位打击,不能有效修复野生动物自然资源受到的损害。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占有。民法典在吸收了原有侵权责任法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等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在侵权责任编第七章系统性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从法律层面明确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对该类侵权行为进行了规制。” 平阳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
吴某某二人明知猎捕野生动物是违法犯罪行为,会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但仍为了私人目的,猎捕并残忍杀害了涉案鸟类,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应当向吴某某二人追究生态自然资源损害侵权民事责任。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及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以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吴某某二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人赔偿相关自然资源损害费用,并在市级以上媒体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上述诉讼请求全部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上述负责人表示,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随意猎杀会对生态系统造成难以恢复的破坏,希望广大社会认识猎杀野生动物的严重后果,提高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意识,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