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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黄河全流域司法保护机制和机构

Eedu.org.cn 作者:汪蛟    资讯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3/22
摘要: 近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海波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在《黄河保护法(征求意见稿)》中增加“建立全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和机构”的条款。

汪蛟

“前不久,中央提出要强化黄河流域统一规划、统一治理、统一调度、统一管理,提高流域治理管理能力和水平,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因此,对黄河流域跨省区环境资源案件实行统一集中管辖显得更加紧迫。”近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海波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在《黄河保护法(征求意见稿)》中增加“建立全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和机构”的条款。

黄河治理面临司法困境,缺乏统一协同机制

面对黄河流域甘肃段流经区域广、经济欠发达、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大等问题,甘肃法院打破传统行政区划界限,形成了以高院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庭为“点”,甘肃林区中级法院及所属林区基层法院为“线”,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兰州环境资源法庭)及各市(州)府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专门合议庭为“面”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甘肃模式”。

“甘肃省内部司法的统一仅是治理黄河众多环节中的一环,想要治理流经九个省(自治区)的黄河,形成跨区域司法合力尤为重要。”张海波认为,打造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专门审判机构,建立跨省重大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是贯彻中央关于推进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改革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

但流域环境司法体系的确立,现阶段仅停留在现有行政区划内,缺乏统一协同机制,特别是在跨省域的流域纠纷处理上,以行政区划为单元各行其是的情况比较突出。近年来,多起公共环境事件均发生在黄河流域省际交界,如武威荣华公司向腾格里沙漠排污案、宁夏隆德工业园区污染静宁县渝河水库案、陇南陇星锑矿公司废水污染西汉水案、青海民和金星水电公司污染黄河兰州段事件等。

张海波指出,由于目前黄河上游五省(自治区)的环境资源案件由各省(自治区)分开管辖,各地在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中司法理念不尽相同、审判实践中对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尽统一,虽然各地之间积极推进构建省际司法协作机制,但囿于现行的行政体制,协作的力度较为有限,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整体性保护、系统性治理缺乏体制机制保障,特别是在跨省际生态环境案件的审理中,司法机关各自为政的情况仍然存在。类似情况在黄河中下游省份也时有发生。

统一司法管辖,建立联席会商制度

“因此,进一步提升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司法服务与保障水平,迫切要求黄河流域人民法院有新的担当和创新的智慧。”张海波说。

《黄河保护法(征求意见稿)》第九十九条明确提出“国家加强黄河流域司法保障建设”,这为加强流域司法保护机制和机构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随着国家逐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等发布的司法解释与出台的意见也日趋完善,形成了一系列配套的专门性规定,为生态恢复性司法提供了更为细致的法制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在全国设立了四个跨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法庭(南京、兰州、昆明、郑州),其中兰州环境资源法庭承担着西北地区环境司法领域开展专门化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重要职责使命。

张海波提出,可依托这一平台,将兰州和郑州两个环境资源法庭分别升级打造为黄河流域上下游环境资源法庭,分别集中管辖黄河上游和中下游流域跨省重大环境资源案件。

“目前黄河流域九省区的环境资源案件由各省(自治区)分开管辖,不利于跨省域的流域纠纷处理。”张海波认为,当前,环境资源法庭经过3年的运行,已探索出一条切实可行的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环资案件的成熟路径。

张海波建议,可以明确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五省(自治区)黄河流域跨省重大环境资源一审案件由兰州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陕西、河南、河北、山东四省黄河流域跨省重大环境资源一审案件由郑州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

“在统一司法管辖基础上,可以构建流域政府间协商决策机制,打破流域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水中与岸上的行政区划界限和壁垒。”张海波建议,建立“黄河上游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联席会商制度”,针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与流域生态保护战略、水污染物治理等问题展开全方位对话和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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