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流域水污染防治体制的建议

作者:姬鹏程    文章来源: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    点击数:6537    更新时间:2010/1/8

  近年来,在科学发展观指引下,我国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得到逐步加强,在推进重点治污工程建设的同时,更加注重流域污染防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完善,注重行政、经济、法律与工程技术手段的综合运用与协调配合。从2007年开始,全国开始出现污染减排“双下降”的趋势,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新的进展,体制机制在流域水污染治理中的作用逐步凸现。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特别是一些长期存在的体制性障碍和机制不活的问题亟待解决,加快建立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流域水污染防治体制机制,任务艰巨,意义重大。

    一、当前流域水污染防治体制机制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流域水污染防治还存在诸多问题,政策与法规体系尚不健全,资金投入不足,公众参与缺乏,技术支撑体系薄弱等等,但最根本的问题还是管理体制没有完全理顺,运行机制不够协调,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门协调问题未根本解决,运转有效的统一综合治理机制尚未形成

    流域水污染防治是个典型的涉及多个部门的事情,在现有的流域水污染管理体制框架中,有环保、水利、发改、建设等数个部门参与,以环保部门为主。多部门协作本身并不是问题的根源,目前的问题是,以环保为主的这个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部门冲突、特别是环保部门与水利部门在流域水污染防治领域缺乏更有效协作,已成为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面临的主要体制问题之一。水利和环保的部门冲突在流域管理中有集中体现,涉及规划、水质监测、机构、水量调配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跨界污染管理监督、水污染纠纷调处等多个方面。在流域管理上,双重管理体制矛盾突出,如七大流域管理机构均设置了水资源保护局,名义上接受水利部和国家环境保护部①的双重领导,但事实上是水利部派出机构的性质,这制约了流域机构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作用。从部分流域的管理实践来看,目前部门协调的难度要高于地区协调的难度。淮河十几年的治污实践表明,环保和水利两部门共同牵头的领导小组有名无实,是“十年淮河治污”效果不佳的重要体制原因之一。

    (二)中央与地方在污染治理上的权责划分和监管机制尚不健全

    在中央和地方关于水污染防治的管理关系上,我国实行分级管理,即以行政区划为单位,各区域的环保部门承担主要的水污染防治职责,而上级环保部门对地方环保局只有指导权。由于地方环保部门是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导致它容易成为地方利益的工具,不论是数据监测、污染控制,还是建设项目审批上都要被地方政府左右,而上级环保部门的监督也无法逾越当地政府的权威,如被国家环保部门责令关闭的企业却为当地政府庇护。国家环保总局对地方环境管理的监督尚无力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在现行的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考核指挥棒下,地方政府往往以经济发展作为优先考虑,对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环境政策难以落实到位。近两年来,国家环保总局加大了对地方的监管力度,相继推出了“区域限批”和“流域限批”等强有力的行政惩罚手段。但从长期来看,需要建立健全流域省界断面水质责任制和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放责任制,使中央奖惩地方的标准明确、公开、公平,为地方的水污染治理工作提供稳定的预期和长期的激励。

    (三)流域管理体制与区域管理体制结合不够

    我国经济社会管理体制是按照行政单元划分的区域管理体制。流域管理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无论是水资源管理,还是水污染防治管理,都需要以流域为单元统筹规划和治理。新《水法》规定,水资源管理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我国目前的水污染防治管理体制是以行政区域管理为主的,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十分薄弱,在体制安排上存在较大缺陷。虽然《水污染防治法》也强调了水污染防治中流域管理的重要性,但实践中水污染防治主要是“以地方行政区域管理为中心”的分割管理。例如,主要污染物减排的约束性指标是按省区分解的,并未分解到各流域。这种忽视流域的污染指标分解方法科学性不足,无法有效地将水污染减排与流域环境质量的改善建立联系,容易形成各行政区污染责任不清,相互推诿责任,导致严重的越界水污染问题。

    (四)政策体系还不完善,手段还不尽协调

    首先,流域水污染防治政策侧重末端治理,从源头预防的政策较少。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等都是针对污染物的末端治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虽然是针对源头预防的,但其对象目前基本只涉及具体的建设项目。国家的重大计划、规划、产业政策中,预防水污染尚未成为政策制定时的主要考虑因素。其次,行政手段多,经济激励政策少。我国环境管理主要还是依靠命令控制型政策和行政手段,从“环评风暴”到“区域限批”,再到“流域限批”,虽然也有效果,但单纯依靠政府的行政手段来控制排污的做法,已不能解决当前我国复杂的水污染问题,尤其是跨行政区域的流域污染问题,必须综合运用行政、价格、税收、财政、信贷、收费、保险等多种政策和手段。第三,有关政策手段之间不够协调。如水利部编制“水功能区划”,国家环保总局编制“水环境功能区划”,对同一流域,水利部门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环保部门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渔业部门制定渔业发展规划,交通部门制定水运规划,这些规划都与水污染防治相关,但有关规定却往往不协调。环保和城建部门在排污费和污水处理费上也还存在不协调的地方。第四,注重工业领域的水污染治理,城市水污染防治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领域的政策有待加强。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的相关政策制定已严重滞后。

    (五)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流域治理地区协调与合作机制还不健全

    源于长期中央集权制的影响,政府间关系主要是自上而下的治理结构,区域之间一直缺乏合作的传统。只是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跨区域的经济合作才有了一定的发展,而跨区域的环境合作才刚刚开始起步。目前的困境是,一方面中央政府还没有为跨区域的合作(包括环境合作)提供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度框架,地区之间的合作缺乏制度依据,也缺乏有效的议事程序和争端解决办法;另一方面,现有的合作关系并不是建立在市场机制基础上的,导致流域内的地区合作缺乏动力机制。例如一些流域虽然建立了领导小组或者引入了联席会议,但关系松散,尚不能相互激励和约束。跨地区的流域污染防治共建共享平台尚未建立,信息公开和通报制度不健全,不能确保流域各地区及时获得准确、必要的水量和水质信息。补偿机制是市场条件下实现跨行政区合作的重要制度安排,目前我国在跨行政区的补偿机制方面还十分薄弱。此外,流域水污染管理缺失的机制还有预警和应急管理制度,污染损害保险制度,下游地区要求上游地区采取措施的制度等。

    (六)对污染排放的监管体制效力不高,执行不到位

    排污企业的监管主体是地方政府。很多排污企业有法不依、超标排放,“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这些现象有法制不健全的原因,但根子是地方政府执法不力、监管不力。国家法律对水污染管理责任的划分,在《环境保护法》中有明确规定,如果各级地方政府都能严格履行其法定的环境监管职责,重点流域的水环境形势不至于愈发严峻。现实中部分地方政府只顾眼前的经济利益,甚至与排污企业之间存在利益勾连,导致对企业的污染监管力度有限,对很多水污染违法事件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地方环保部门在财政经费以及人事上对于地方政府都有很强的依附性,虽然有大量关于环境保护、企业排污、严格执法方面的规定,环保目标也只好让位于经济发展目标。目前治污的大部分环节由行政主体来承担,使得地方政府常常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也是导致监管失效的重要原因。此外,地方政府在促进当地产业结构调整方面的动力往往不足,而发展环境友好型产业是减缓水环境污染的根本途径之一。如果环保目标不能真正纳入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范围,问责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上述现象就很难从根本上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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