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明年起执行新阶梯水价 用水超标“累进加价”
《山东省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暂行办法》规定,山东工业和服务业取用水单位和个人超出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计划部分的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制度。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按下列标准执行: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超计划10%以内(含)部分,按照当地水资源费标准1倍加收;超计划10%至30%(含)部分,按照当地水资源费标准2倍加收;超计划30%以上部分,按照当地水资源费标准3倍加收。
“该办法的出台,目的在于以价格杠杆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推动用水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青岛市第二次调整阶梯水价,2005年6月1日第一次调整后,节水效果明显。目前,青岛市居民用水(含部队、学校、托幼所、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生活用水)价格为2.50元/立方米(含污水处理费0.70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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