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水质型缺水 拟加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

作者:张建群    文章来源:新闻晚报    点击数:1262    更新时间:2012/5/11
  上海虽然水资源丰富,但由于上游来水量逐年减少且来水水质逐年恶劣,却是典型的水质型缺水城市,同时地下水开采对地面沉降的影响也不容忽视。

  记者昨天从上海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本市目前正在进行 《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制订工作,并公开征求意见。通过加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度,对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在上海先行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单位应申请取水许可证

  根据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要求,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的约束性指标就是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因此,草案规定本市取水实行总量控制,市水务局应当根据国家批准的本市年度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并综合考虑不同地区、主要行业的节约用水现状及供需情况,制定各区(县)及主要行业的年度取水总量分配方案。

  草案明确,实施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同时,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取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鼓励使用海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

  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制定累进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草案指出,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与本市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证城市安全,防止地面沉降,严格控制地下水开发利用。同时,要充分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的差别,公共供水企业、节能环保项目给予适当优惠。

  1995年,市政府依据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颁布了 《上海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2006年2月,国务院制定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并同时废止了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因此,上海有必要根据上海的特点和实际情况,重新制定适合本市资源现状和可持续发展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按照有关条例,“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但是,本市至今尚未执行累进水资源费制度。草案对此作了原则规定,累进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务局、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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