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费标准或有较大提高

作者:柳德新    文章来源:湖南日报    点击数:893    更新时间:2013/3/14
  正酝酿出台新标准,对居民生活用水影响不大

  本报3月12日讯(记者 柳德新)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近日确定了“十二五”末各地区水资源费最低征收标准。据此,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或有较大幅度提高。这是记者今天从省水利厅获得的消息。

  我省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还是2003年制订的,具体标准为:地表水,工业取水0.03元/立方米,生活取水0.025元/立方米,城市公共供水取水0.02元/立方米,水力发电取水0.001元/千瓦时,火力发电循环冷却取水0.001元/千瓦时;地下水,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共供水取水0.05元/立方米,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取水0.30元/立方米,非城市规划区取水0.05元/立方米。

  资源使用费过低导致全社会节水意识不强,用水浪费现象严重。全省大型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平均只有0.47左右,导致尾灌区缺水;城镇供水管网漏失率达到10%-20%,其中长沙整个城市平均每天漏损近10万吨水;工业的取用水定额偏大,重复利用系数较低,生产工艺不够节水。2011年,全省用水总量达到326.5亿立方米,接近全省用水控制总量336亿立方米,特别是长株潭城市群已逼近用水控制红线指标。

  专家分析,运用经济手段将有效促进节约用水,尤其是控制地下水的开采量。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规定,湖南、上海等13个地区的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费最低征收标准分别为0.1元/立方米和0.2元/立方米,均为全国最低;北京和天津的征收标准最高,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分别达1.6元/立方米和4元/立方米。据悉,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水,将不征收水资源费;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也将制定惩罚性征收标准。

  省水利厅水资源处负责人透露,我省有关部门正在酝酿出台新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届时,全省地表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将有较大幅度提高,以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确定的最低征收标准衔接。据悉,由于水资源费在城市水价中的占比不高,此次调整对于居民生活用水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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