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对中国环境治理的影响

作者:占光    文章来源:《当代世界》2010年第1期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4-29
国际环境体制的建立是以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为起点的,这次会议于1972年6月5日至15日召开,是由联合国主导的第一次以环境问题作为议题中心的全球会议。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和筹建的环境规划署日后都成为国际环境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环境体制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国际环境体制通过其规则,决策程序和项目规划等措施对体制参与者所产生的积极影响。具体到斯德哥尔摩会议当中,则是《人类环境宣言》和环境规划署对中国环境治理产生了巨大的积极影响。

  《人类环境宣言》的有效性

  作为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所达成的最后共识,《人类环境宣言》中最重要的内容包括四个部分:明确人类必须保护自然环境,确定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责任,强调不同国家之间的合作,应该统筹安排多项保护。其中最具有可行性的是“确定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责任”和“强调国家之间的合作”这两项。

  《人类环境宣言》的第17条指出:“必须委托适当的国家机关对国家的环境资源进行规划、管理或监督,以期提高环境质量。”这强调了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责任。虽然《人类环境宣言》是一份没有强制力的文件,但是中国却认真履行了第17条的建议。中国在这次会议之前并没有专门的政府机构负责环境治理,但是会议结束之后的第二年,即1973年8月5日至20日中国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1978年,关于环境保护的一项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一次被写入了中国宪法,第二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便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随后中国进一步采取了加强环境保护的措施,1983年国务院宣布保护环境成为了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1984年中国国家环保局成为了国务院独立的局级单位,而2008年在大部制改革中环保总局更是升级为国家环保部。

  《人类环境宣言》篇幅最多的部分便是强调如何处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着重强调了在环境治理中发达国家应该给予发展中国家必要的资金和技术援助,同时维持发展中国家工业化进程继续推进,这些构成了中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中认知态度的基础。以中国签署《蒙特利尔议定书》为例:1987年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主持下,部分成员国签署了针对地球臭氧层不断遭到破坏而制定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在《议定书》的讨论过程中,中国政府认为这份文件没有体现出发达国家是排放CFCs造成臭氧层耗减的主要责任者,对发展中国家提出的要求不公平,所以当时没有签署这个议定书,但是中国并没有一味反对已有的议程,而是寻求让议程改变从而使自身融合进去。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积极推动下,1989年5月赫尔辛基缔约方第1次会议之后,联合国规划署开始修改议定书的部分内容以适应各国的不同需求。1990年6月,在伦敦召开的缔约方第2次会议通过了《议定书》(修正案)。这次会议确定了建立多边基金条款,即发达国家有义务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援助用于其国内减排行动,同时规定了发达国家以优惠条件向各国转让环保技术。这样充分满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缔约方第3次会议上,中国正式加入了《议定书》。

  从中国环境治理的角度而言,《人类环境宣言》给予中国的不仅仅是对于环境问题的全新理解,也同时让中国明白了环境的治理方向和治理方法:在国内必须逐步加深对环境问题的认识程度,加大对环境问题的治理力度;而在国际上则必须与他国展开合作,必须与发展中国家一起,为争取自身的利益做合法斗争。从这些层面上来看,《人类环境宣言》对于中国的环境治理起到了非常积极的推进作用、

  环境规划署的有效性

  作为专门性的国际组织,环境规划署的制度形式属于“委托代理”,虽然仍以民族国家为基础,但其具备了一定的权力能够对成员国进行约束。这种权力对于其有效性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借鉴约瑟夫·奈对于国际体系的研究,这种权力主要体现来源于两个方面,第一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结构,也即其内部的权力分配;第二则是环境规划署的行为,即其与成员之间展开的互动。这两者之间相辅相成,环境规划署的结构能够决定其行为,而其行为又能够反过来影响环境规划署的结构。

  环境规划署包括理事会、环境基金及秘书处等三个部分,并具有以下两个特点:1、理事会中发展中国家占据多数。西欧及其他国家仅仅占据13席,而主要发展中国家地区如亚洲、东欧、非洲、拉美却占据了45席。这在国际组织中是非常少见的。发展中国家数目占据多数有利于其在制定决策进行表决时处于优势地位,保护自身利益。再加上规划署总部设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是联合国系统内仅有的两个将总部设在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机构之一。2、环境基金正是为兑现《人类环境宣言》而设立的,其捐款主要由各成员国完成,但是发达国家的捐助占到了总量的大部分。以2006年的数据为例,前20名最大的捐助国均由发达国家所组成,其中英国捐款达到了787万美元,美国则是575万美元。全世界总捐助额达到了1亿7800万美元,而前20名发达国家的捐助额就达到了1亿6800万美元。虽然发达国家捐助数目依旧有限,难以弥补环境规划署日益增大的财政支出,但是其捐助额占总数的比例还是达到了95%以上,基本兑现了其承诺。

  由于环境规划署在结构上设计得较为合理,对中国而言,这种结构设计也使中国对环境规划署的认同感较为强烈,参加了自其成立以来所有的理事会会议,1976年中国便派驻代表在内罗毕成立联络办公室,成为少数在内罗毕设立联络办公室的国家之一。同样,在具体行动中环境规划署也一直支持中国的环境治理。

  一、帮助中国展开防沙化行动。为给予中国必要的帮助,环境规划署在中国召开了三期防治沙漠化培训班,对中国防沙化工作产生积极影响。中国政府开展了以防沙治沙为目的的“三北”防护林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防治荒漠化工程和北京圈防沙治沙工程,还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关于防沙治沙的法律——《防沙治沙法》,标志着中国防沙治沙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二、劝说中国加入全球环境监测系统。这个系统根据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的建议于1974年成立,收集、分析和评价各种环境状况变化因素的数据和环境在时间和空间上所曾经历的变化情况。在与环境规划署多次的协商之后,1979年4月18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参加全球环境监测系统,并在北京、上海、天津、西安、沈阳、广州等城市设立了联络点。这些城市采集的数据不仅对于中国的环境治理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也有利于环境规划署监测全球范围内的环境变化,中国的参与对于全球环境监测系统的完善无疑有着重要意义。

  三、资助中国环保出版事业。1983年9月5日中国与环境规划署联合出版的中文季刊《世界环境》开始发行,该刊由环境规划署资助,已成为中国国内有关于环境保护非常重要的一本杂志。从1988年开始环境规划署还资助中方出版英文版的《中国环境报》,面向世界各地发行,它也是目前全球唯一的国家级环境保护报纸。1986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授予《中国环境报》银质奖章,以表彰其在中国普及环境意识、促进中国环保事业上所做出的突出贡献;1987年,《中国环境报》荣获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全球500佳”荣誉称号。

  四、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中国环保人士及环保组织。从1987年开始,中国开始参加由环境规划署组织的全球500佳评选活动。该项活动每年从世界各地评选出100个对环境保护有特殊贡献的个人或群体,通过表彰他们的先进事迹来推动全球的环境保护运动。截至2002年,共有25个来自中国大陆的个人或者集体获得殊荣。

  五、支持中国签署各种国际环境公约。环境规划署在促进各国参与全球环境公约中作出了重要贡献,中国也在其推动下,签署了《生物多样性公约》、《防止荒漠化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等。这些条约不仅使中国参与到全球环境治理的过程当中,也约束了国内的环境治理行为。

  《人类环境宣言》和环境规划署的有效性在中国都得到了正面的验证,这对于当时处于环保初级阶段的中国有相当的推动作用,而“觉醒”的中国反过来也促进了全球环境治理的工作,有效支持了《人类环境宣言》的逐步实现和环境规划署相关工作的开展。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的两大成果为中国的环境治理开辟了良好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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