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环境治理中的协调机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创新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2-7
  环境牵涉的问题广泛、复杂,如何建立有效的协调治理机制,已经成为各国可持续性发展中的重要一环。加拿大灵活多样的环境治理协调机制值得借鉴。

  理事会机制。“加拿大环境部长理事会”是一个典型的协调机构,它由联邦、10个省和3个大区的共14位环境部长组成。它作为对话机构,对重大环境事件进行充分讨论;作为决策机构,它通过共识签署双边或多边协议;作为论坛平台,分享环境可持续发展领域的信息和研究进展;作为协会组织,制定环境领域的原则、规章和标准。理事会各成员之间关系平等,共同分担理事会组织费用,包括联邦环境部长在内的所有成员每年轮流当值理事会主席。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完全中立,为部长成员和下设的各种专门委员会提供服务。理事会的议题、议程、协议等内容全部向社会公开,并通过各种形式吸纳社会声音。

  在加拿大类似于环境部长理事会的政府协调机构有很多,都是在充分酝酿、妥协一致的基础上采取行动。由于理事会各方通过不断磋商和妥协逐步消除了分歧,而且受到民众、党派和各社会团体等的强大监督,因此达成的协议一般能得到有效落实。

  地方政府间的联合治理机制。协调机构不仅存在于省级以上的政府层次,还存在于地方政府之间。例如在加拿大西海岸的乔治亚盆地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生态系统,围绕温哥华市形成了一个联系紧密的大型城市集群,包括21个市和一个选区。由于这些城市之间的经济、环境、人口、交通等市政事务需要协调与合作,因此于1967年联合成为“大温哥华地区委员会”,环境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协调解决是其最重要工作内容。合作伙伴关系是大温哥华地区委员会的原则,它就各项具体事务展开双边和多边对话,并采取协商和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达成协议。

  项目评估与行政决策部门分设。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除了环境部,同时另设一个独立的“环境评估办公室”,负责对省内所有重要规划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决定应采取何种措施以消除或减轻这些影响。在开展环境评估工作中,要关照到所有的潜在利益相关群体。在程序上,评估是公开、及时和有效的,并符合所有相关法律。评估完成之后,办公室以建议书的形式提出授予或者拒绝发放环境评估证书。在由环境部长或其他相关部长签署决定并加以执行时,建议书内容会受到充分的尊重。

  独立法定机构对政府、企业的监督。在英属哥伦比亚省林业部之外,依法设立了一个只向公众负责的独立机构——“森林作业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来自全省各地,主要由相关领域的知名专业人士担任。依据法律,该委员会审查政府和工商企业的森林作业行为,处理公众投诉,监督政府执法,并可以开展一些特别调查活动。它有责任提请政府做出强制措施和处罚,对政府决策进行检视并提出改进意见。森林作业委员会自身没有处置权,但在政治与公众舆论压力下,它的建议通常被企业和政府部门所接受。森林作业委员会是站在公众的立场上自主选择审查方式,自主公开发表报告,而政府行政部门无权对报告内容进行修订和评价。

  非政府环保机构作用的发挥。非政府环保机构种类繁多,功能各异,在加拿大环境可持续发展领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些机构大多并非志愿性社会组织,而是采用现代公司管理体制的“职业”机构,除了争取到政府、企业和社会资助外,还通过提供合同式服务而取得经费,实现了环保人士事业热情与职业保障的良好结合。政府不仅通过政策参与、税收惠免、无偿资助、合同服务等方式来培育非政府环保机构,还注重对非政府机构的资源进行协调和整合。例如,马尼托巴省教育部为了向青少年推广环境可持续发展知识理念,专门建立了一个完全基于合作伙伴关系的“可持续发展教育工作协调小组”来整合非政府环保机构。

  通过政策参与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合理权益。“利益相关者”在加拿大使用频率很高,它包括政府、社区、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在环境可持续发展中,环境部门注重利益相关者对政策制定过程的参与,尊重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与立场,与利益相关者进行面对面的磋商、谈判,回应利益相关者提出的各种质询和要求。对于磋商中的各种意见以报告的形式向公众公布,并针对一些突出的意见和分歧制定出进一步进行研究调查、专题研讨的方案。特别是原住民等受到特殊保障,在处理环境问题时他们的权益往往被单独提出来加以讨论。

  加拿大所开展的各种环境可持续发展活动,几乎都建立在合作伙伴关系的基础之上。每个部门、组织都具有各自的资源和能力优势,合作伙伴关系能够实现优势互补。特别是对于大量政府做不好、企业不愿做的环境治理事务,众多非政府环保机构往往可以应对。因此,合作伙伴关系是一种资源整合机制,使有限资源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对于我国这样一个财力有限的发展中国家来说,以合作伙伴关系充分整合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研究机构、公民个人等多方面的力量,是进行环境治理的一条“可持续”途径。另外,加拿大的所有环境治理协调机制都强调公开透明原则。政府机构与相关组织有义务向社会以各种形式公开相关信息、应对公众质询,并具有制度上的保障,使得各公共议题、议程和协议等暴露在阳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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