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维护国家遗传资源利益

——关注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
作者:黄勇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5-20

  我国缺乏完整政策体系和法规体系,有关工作明显滞后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研究员、生物多样性学科首席专家薛达元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在国家水平上,中国至今尚没有完整的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政策体系和法规体系。截至目前,只有在2005年底通过的《畜牧法》和2008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中提及“获取条件”和“惠益分享”,但尚没有具体的内容,而其他所有法规都没有“惠益分享”的内容。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新的《专利法》在其第五条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第二十六条规定: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在纲要第二部分“指导思想和战略目标”中,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列入了近5年的战略目标。在纲要第三部分“战略重点”中,适时做好立法工作也成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等方面需要完成的任务。在纲要第四部分“专项任务”部分,要求在特定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一是需要完善遗传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制度,防止遗传资源流失和无序利用。协调遗传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的利益关系,构建合理的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机制。保障遗传资源提供者知情同意权;二是需要建立健全传统知识保护制度。扶持传统知识的整理和传承,促进传统知识发展。完善传统医药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利用协调机制,加强对传统工艺的保护、开发和利用。
  环境保护部是《公约》的国内主管部门和履约牵头单位。2007年11月,环境保护部会同其他17个部委,发布了经国务院同意的《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纲要》,将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以及传统知识保护列为12个优先领域的重点内容。
  根据《公约》第十五条规定,能否获取遗传资源主要取决于国家政府,并服从于国家立法。因此,加快制定国内ABS国家政策和法规制度是十分迫切的。过去几年来,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门一直致力于起草有关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国家法规和相关政策措施,但由于部门协调的困难和技术上的因素,起草工作进展缓慢。随着ABS国际制度谈判即将完成,国内立法和政策制定更加迫切。
  加强国内立法和政策制定,强化国际话语权,维护国家利益
  薛达元指出,针对有关ABS国际制度谈判即将完成而我国准备不足的形势,我国迫切需要在以下方面及时开展工作:
  一要加强我国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本底调查。
  中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极其丰富的少数国家之一,也是世界农作物的八大起源中心之一和世界的栽培植物四大起源中心之一,并具有世界“花园之母”的美称。中国的物种及遗传资源已对世界农业发展做出过重大贡献,如来自中国的水稻矮秆源品种引发了20世纪60年代的“绿色革命”。同时中国对一些种质资源的引进,也促进了中国的农业发展。
  但是,中国遗传资源本底仍然不清:一是中国尚有许多遗传资源未得到收集保存,存在空白;二是对引进种质资源基本清楚,但对引出和流失国外的种质资源及其应用情况基本上不清楚。因此,还需要进行深入的本底调查和研究。
  二要认真研究我国有关ABS问题的立场。
  中国一直参与了ABS问题国际制度的谈判,我国在此谈判中应持的立场一直是国内学者关注的焦点。中国多年来一直作为遗传资源提供国,原则上与巴西、哥伦比亚、印度、马来西亚等生物多样性丰富大国立场一致;但是中国同时也是重要的遗传资源使用国,中国现代农业的发展与多年来引进国外农作物优良品种关系极大,并且将来的进一步发展仍然离不开种质资源的引进与利用。因此,需要在充分了解国情和国家需要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我国在国际ABS问题谈判方面的原则立场,维护我国作为遗传资源提供国和使用国的双重利益。
  三要加强国家ABS立法。
  《公约》第十五条规定,遗传资源获取与否取决于国家政府,并服从于国家立法。为了保护本国遗传资源,巴西、哥斯达黎加、印度、菲律宾等国家早就将“遗传资源国家主权”、“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和“惠益分享”等原则纳入国家立法。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陆续制定并修订了诸多与生物资源保护有关的重要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已经取得相当的进步。不过,在现有法律法规中,生物资源的惠益分享问题并没有受到重视。截至目前,除了2005年通过的《畜牧法》和1998年科技部和卫生部联合出台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对此有粗略的规定外,国内相关立法几乎是空白。
  目前,环境保护部等相关部门正致力于制定一部相关的国家法规。但是在立法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挑战。首先是遗传资源权益的法律地位,如遗传资源所有权、使用权以及事先知情同意权等。需要从法律上保证生物资源的权利人能够禁止任何人未经许可以利用遗传功能单位为目的获取或使用生物资源,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超出了所有权的范畴,似乎需要单独立法,由国家拥有特殊权利并发布遗传资源获取许可。
  薛达元说,在遗传资源获取方面,涉及到国内和国外机构或个人的获取是否应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国家能否针对不同的对象制定不同的政策?在惠益分享方面,不仅形式和分配方式等需要共同商定,谁代表资源提供者享受惠益也存有争论:国家、机构、社区和个人在保存遗传资源方面可能都有较大贡献,但是因为资源保存过程十分复杂,在历史进程中谁的贡献最大很难说清楚,在技术鉴定上也有限制。
  “因此,中国要加快有关ABS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的研究,以便在这一问题上更具主动性。同时,通过国家遗传资源保护战略、政策、法规和制度的研究,可以更好地把握ABS问题的国际谈判,以保护和持续利用我国的生物遗传资源,并促进遗传资源利益的公平分享。”薛达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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