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
五、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领域与行动
根据总体目标和战略任务,综合确定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10个优先领域及30个优先行动。
优先领域一: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政策与法律体系
行动1 制定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政策
(1)建立、完善与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相关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利用和政府采购政策体系,对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项目给予价格、信贷、税收优惠。
(2)完善生态补偿政策,扩大政策覆盖范围,增加资金投入。
(3)制定鼓励循环利用生物资源的激励政策,对开发生物资源替代品技术给予政策支持。
行动2 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法律体系
(1)全面梳理现有法律、法规中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内容,调整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和不一致的内容,提高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协调性。
(2)研究制定自然保护区管理、湿地保护、遗传资源管理和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估等法律法规,研究修订森林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城市绿化条例。
(3)加强外来物种入侵和生物安全方面的立法工作,研究制定生物安全和外来入侵物种管理等法律法规,研究修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4)加强国家和地方有关生物多样性法律法规的执法体系建设。
行动3 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理机构,完善跨部门协调机制
(1)建立健全相关部门的生物多样性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生物多样性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基层保护和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
(2)评估现有“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工作协调组”和“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有效性,加强其协调与决策能力。
(3)加强国家和地方管理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4)建立打击破坏生物多样性违法行为的跨部门协作机制。
优先领域二: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部门和区域规划,促进持续利用
行动4 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部门和区域规划、计划
(1)林业、农业、建设、水利、海洋、中医药等生物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本部门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
(2)在科技、教育、商务、国土资源、水利、能源、旅游、交通运输、宣传、扶贫等相关部门的规划、计划中体现生物多样性保护要求。
(3)各省级政府制定本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
(4)制定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
(5)建立规划、计划实施的评估监督机制,促进其有效实施。
行动5 保障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利用
(1)开展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试点,对已完成的大型建设项目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有效性的后评估。
(2)深入开展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等生态建设示范区、国家园林城市(县城、城镇)以及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工作。
(3)在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工业和能源、交通、旅游、贸易等领域,推广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理念与行为规范。
(4)倡导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消费方式和餐饮文化。
行动6 减少环境污染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1)继续实施“三河三湖”、三峡库区、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松花江、珠江、南水北调水源地及沿线的水污染治理工程。
(2)继续开展电厂、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行业二氧化硫综合治理,开展城市烟尘、粉尘、细颗粒物和汽车尾气治理。
(3)继续开展医疗废物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中低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对堆存铬渣及受污染土壤进行综合治理。
(4)推进村镇污水和垃圾治理,开展农村污水、垃圾、农业面源、禽畜养殖污染、土壤和工矿企业历史遗留污染治理及修复工作。
优先领域三: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评估与监测
行动7 开展生物物种资源和生态系统本底调查
(1)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的生物多样性本底综合调查。
(2)针对重点地区和重点物种类型开展重点物种资源调查。
(3)建立国家和地方物种本底资源编目数据库。
(4)定期组织全国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并建立资源档案和编目。
(5)开展河流湿地水生生物资源本底及多样性调查。
(6)建设国家生物多样性信息管理系统。
行动8 开展生物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调查编目
(1)以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为重点,开展地方农作物和畜禽品种资源及野生食用、药用动植物和菌种资源的调查和收集整理,并存入国家种质资源库。
(2)重点调查重要林木、野生花卉、药用生物和水生生物等种质资源,进行资源收集保存、编目和数据库建设。
(3)调查少数民族地区与生物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创新和实践,建立数据库,开展惠益共享的研究与示范。
行动9 开展生物多样性监测和预警
(1)建立生态系统和物种资源的监测标准体系,推进生物多样性监测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2)加大生态系统和不同生物类群监测的现代化设备、设施的研制和建设力度。
(3)依托现有的生物多样性监测力量,构建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体系,开展系统性监测,实现数据共享。
(4)开发生物多样性预测预警模型,建立预警技术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实现长期、动态监控。
行动10 促进和协调生物遗传资源信息化建设
(1)整理各类生物遗传资源信息,建立和完善生物遗传资源数据库和信息系统。
(2)制定部门间统一协调的生物多样性数据管理计划,构建生物遗传资源信息共享体系。
行动11 开展生物多样性综合评估
(1)开发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物种资源经济价值评估体系,开展生物多样性经济价值评估的试点示范。
(2)对全国重要生态系统和生物类群的分布格局、变化趋势、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评估,定期发布综合评估报告。
(3)建立健全濒危物种评估机制,定期发布国家濒危物种名录。
优先领域四:加强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
行动12 统筹实施和完善全国自然保护区规划
(1)统筹实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建立信息管理系统。
(2)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建设,优化空间布局,提高自然保护区间的联通性和整体保护能力。
(3)在乌苏里江、内蒙古达赉湖、内蒙古乌拉特、新疆阿尔泰、新疆夏尔希里、新疆红其拉甫山口、西藏珠峰、图们江下游等地区研究建立跨国界保护区。
行动13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的保护
(1)在东北山地平原区,重点是在松嫩-三江平原、黑龙江和乌苏里江沿岸、图们江下游和鸭绿江沿岸建设沼泽湿地和珍稀候鸟迁徙地、繁殖地自然保护区。
(2)在蒙新高原草原荒漠区,重点加强对新疆地区野生果树资源遗传多样性以及四合木、沙地柏等荒漠化地区特有物种的保护。
(3)在华北平原黄土高原区,重点加强对水源涵养林的保护,通过规划和建立各类生态功能区,减少黄土高原水土流失。
(4)在青藏高原高寒区,重点保护冬虫夏草和藏羚羊、藏野驴、藏原羚、雪豹、岩羊、盘羊、黑颈鹤等高寒荒漠动物。
(5)在西南高山峡谷区,重点保护横断山地区的森林生态系统、大熊猫和羚牛等物种,以及松口蘑和冬虫夏草等。
(6)在中南西部山地丘陵区,重点保护桂西、黔南等石灰岩地区的动植物。
(7)在华东华中丘陵平原区,重点保护长江中下游沿岸湖泊湿地和局部存留的古老珍贵植物,以及珍稀濒危的鱼类资源等。
(8)在华南低山丘陵区,重点保护滇南西双版纳地区和海南岛中南部山地特有灵长类动物、亚洲象、海南坡鹿、野牛等野生动物以及热带珍稀植物。
(9)重点保护环渤海湾滨海湿地和黄海滩涂湿地。
(10)制定优先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规划、政策、制度和措施。
(11)加强监管,开展生物多样性恢复示范区和保护示范区建设。
行动14 开展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提高自然保护区管理质量
(1)制定总体规划和管理计划,定期评估其实施效果。
(2)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重点,完善管理设施,强化监管措施,开展规范化建设。
(3)探索不同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社区共管模式,开展社区共管试点与推广。
(4)开展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
(5)扩大与国外保护区之间的合作,加强国内保护区之间的经验交流和合作。
(6)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审批程序,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
行动15 加强自然保护区外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1)继续推进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京津风沙源治理、防护林体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重点生态工程。
(2)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修复遭到破坏或退化的江河鱼类产卵场,恢复江湖鱼类生态联系。
(3)继续实施禁渔区、禁渔期、捕捞配额和捕捞许可证制度。
(4)加强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典型海岸、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改善近岸海域、海岸带和海洋生态环境。
(5)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外分布的极小种群野生植物就地保护小区、保护点的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民间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
(6)继续实施退牧还草工程,通过禁牧封育、轮封轮牧等措施,限制超载放牧等活动,加强草原生态系统保护。
(7)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8)加强对城市规划中的绿地、河湖、自然湿地等生态和景观敏感区的管理和保护。
行动16 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保护区建设
(1)完善已建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保护区。
(2)新建一批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保护区,进一步加大对优良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力度。
(3)健全我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体系,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优先领域五:科学开展生物多样性迁地保护
行动17 科学合理地开展物种迁地保护体系建设
(1)建立和完善国家植物园体系,统一规划全国植物园的引种保存,提升植物园迁地保护的科学研究水平。
(2)完善“西南地区野生物种种质资源保存基地”,建设“中东部地区种质资源库”。
(3)扩展、充实野生动物繁育体系,开展对动物园和野生动物繁育中心的科学评估,合理规划动物园和野生动物繁育中心的建设,规范各类野生动物驯养繁育场所及其商业活动,保护知识产权,公平分享因利用生物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
行动18 建立和完善生物遗传资源保存体系
(1)加强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中期库、长期库和备份库仪器设备的更新、维护,完善畜禽牧草种质资源保存利用中心和种质资源库建设,完善26座农作物种质资源中期库和32个种质圃,以及2个试管苗库的配套设备和田间繁殖圃。
(2)建立国家林木植物种质资源保存库和相应的种质保存圃,逐步完善林木种质资源保存体系。
(3)建成国家野生花卉种质和药用植物资源保存库,收集保存优良的野生花卉和药用植物种质资源。
(4)继续加强国家畜禽基因库的建设,建立畜禽遗传资源细胞库和基因库。
(5)建立水产种质资源基因库,加强国家级引育种中心、种质库、原种场、良种场和种质检测中心的建设。
(6)加强国家野生动植物基因库建设,开展野生动植物基因材料的收集、保存、研究和开发。
(7)加强微生物资源的收集、保护、保藏的能力建设,建立国家微生物资源库及共享体系。
(8)完善各类生物遗传资源保存体系的管理制度和措施,规范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利用活动。
(9)加强城市规划区内珍稀濒危物种的迁地保护,建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档案,并划定保护范围。
(10)利用各种多边和双边机制,积极开展生物遗传资源保存方面的国际交流。
行动19 加强人工种群野化与野生种群恢复
(1)继续实施虎、藏羚羊、普氏原羚、扬子鳄、长臂猿、苏铁、兰科植物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拯救工程。
(2)开发濒危物种繁育、恢复和保护技术,开展珍稀濒危植物,特别是兰科植物的人工繁育。
(3)开展人工种群回归自然的试点示范,在哺乳动物、爬行动物、鱼类、鸟类以及极度濒危野生植物中选择3-5种实现自然回归。
优先领域六:促进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合理利用与惠益共享
行动20 加强生物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创新研究
(1)建立畜禽遗传资源生产性状、品质性状、抗逆性和形态学评价体系,筛选影响畜禽肉、蛋、奶、毛等畜产品产量和品质的主效基因,对其进行分离、克隆、测序和定位。
(2)开展畜禽遗传资源开发与利用技术研究,加强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培育,建设我国畜禽遗传资源技术自主创新体系。
(3)开展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更新繁殖、性状鉴定与评价,对作物种质资源优异功能基因进行分离、克隆。
(4)对林木种质资源进行系统的性状鉴定和基因筛选,确定重要林木资源的核心种质,选择优良基因用于林木品种改良。
(5)加强药用和观赏植物资源利用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开展种质基因的鉴定、整理和筛选,培育优良新品种。
(6)发展能够体现微生物资源特性的检测或筛选技术,有计划地采集、分离、保存、评估和利用微生物菌种及菌株。
(7)实施生物产业专项工程,鼓励生物技术研究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实现生物产业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研制的新突破。
(8)开展野生动植物特殊功能性基因研究。
行动21 建立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保护、获取和惠益共享的制度和机制
(1)制定有关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共享的政策和制度。
(2)完善专利申请中生物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建立获取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共同商定条件”和“事先知情同意”程序,保障生物物种出入境查验的有效性。
(3)建立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共享的管理机制、管理机构及技术支撑体系,建立相关的信息交换机制。
行动22 建立生物遗传资源出入境查验和检验体系
(1)建立生物遗传资源出入境查验和检验制度,做好国内管理与出入境执法的衔接,制定有效的惩处措施,加强出入境监管。
(2)制定生物遗传资源出入境管理名录。加强海关和检验检疫机构人员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查验和检测准确度。
(3)研究生物遗传资源快速检测鉴定方法,在旅客和国际邮件出入境重点口岸配备先进的查验和检测设备,建立和完善相关实验室。
(4)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提高出境旅客,特别是科研人员和涉外工作人员保护生物遗传资源的意识。
优先领域七:加强外来入侵物种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
行动23 提高对外来入侵物种的早期预警、应急与监测能力
(1)开发外来物种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建立外来物种环境风险评估制度。
(2)建立和完善口岸检疫设施,按地区、行业部门的需求建设引种隔离检疫圃与基地、隔离试验场与检疫中心。
(3)完善外来入侵物种快速分子检测等技术与方法,建立外来入侵物种监测与预警体系,实施长期监测。
(4)跟踪新出现的潜在有害外来生物,制订应急预案,开发外来入侵物种可持续控制技术和清除技术,组织开展危害严重的外来入侵物种的清除。
(5)加强有害病原微生物及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从源头控制其发生和蔓延。
(6)加强环保领域使用的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管理能力建设,对养殖业使用的微生物实施规范化管理和长期跟踪监测。
行动24 建立和完善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检测和监测技术体系与平台
(1)重点发展转基因生物环境风险分析以及食用、饲料用安全性评价技术。
(2)发展转基因生物抽样技术、高通量检测技术,研制相关标准、检测仪器设备和产品,研究全程溯源技术。
(3)开发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生产应用、进出口安全监测与风险管理技术、标准,以及风险预警和安全处理技术。
(4)建设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中心,逐步建立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及监测体系,实施实时跟踪监测。
(5)积极参与生物安全相关领域国际谈判。
优先领域八: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
行动25 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计划
(1)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计划。评估气候变化对我国重要生态系统、物种、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影响,提出相关对策。
(2)开发气候变化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监测技术,建设监测网络,开展重点监测。
(3)建设物种迁徙廊道,降低气候变化对生物多样性的负面影响;培育优良动植物新品种,增强其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
行动26 评估生物燃料生产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1)评估能源植物种植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2)研究建立生物燃料生产环境安全管理体系。
优先领域九: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
行动27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的科学研究
(1)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的研究,加大对生物分类等基础学科的支持力度。
(2)加强生物多样性基础科研条件建设,合理配置和使用科研资源与设备,增强实验室的研究开发能力。
(3)推广成熟的研究成果和技术,促进成果共享。
行动28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的人才培养
(1)采取措施,吸引优秀科技人才从事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
(2)发挥高等院校专业教育的优势,加强生物多样性专业教育和人才培养。
(3)加强培训,提高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技术水平和决策水平,培养科技创新人才。
优先领域十: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公众参与机制与伙伴关系
行动29 建立公众广泛参与机制
(1)完善公众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效机制,形成举报、听证、研讨等形式多样的公众参与制度。
(2)依托自然保护区、动物园、植物园、森林公园、标本馆和自然博物馆,广泛宣传生物多样性保护知识,提高公众保护意识。
(3)建立公众和媒体监督机制,监督相关政策的实施。
行动30 推动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伙伴关系
(1)建立部门间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伙伴关系。
(2)建立国际多边机构、双边机构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参与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伙伴关系。
(3)建立地方、社区和国内非政府组织的生物多样性伙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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