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关系——以怒江水电开发为例

作者:余谋昌    文章来源:中国水势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4
  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能源需求的缺口越来越大,能源安全成为国家安全的大问题。我国是水电资源丰富的国家,但是开发程度较低。水能是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水电是我国能源发展战略,但是水电开发涉及生态保护的问题。例如怒江,水能资源非常丰富,干流天然落差4 848 m,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为3 640万kW,按13级开发方案,规划梯级总装机容量为2 132万kW,超过三峡电站的发电量;而且,怒江水电开发条件好,淹没土地和移民少,是我国尚待开发的大型水电基地之一。但是,它的开发涉及生态保护和自然遗产保护等问题,引起各方人士的激烈争论。本文仅就怒江水电站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关系谈点看法。

  一、关于河流生命的自然性和社会性

  怒江被认为是我国仅有的两条自然生态河流之一。为了维护它“自然河流”的性质,人们提出“不要在怒江上建坝,保留一条自然河流!”这是反对怒江水电开发的重要理由之一。

  首先,从理论的角度,人类改变自然是不可避免的。

  我们应以时代的性质来看待这个问题。今天,人类栖居的现实的地球,已经不是原来的纯粹自然的地球,而是由人类活动改变了的“人类学的地球”(马克思),或“社会的地球”。著名地质学家刘东生院士指出,自18世纪晚期开始,地球已进入最新地质时代——“人类世”时期。在这样的时代,我们既不能脱离自然来看待历史事件,也不能脱离社会来看待自然事件,人、社会与自然是相互作用不可分割的生命共同体,要以生命共同体的整体性观点看待人、社会与自然的关系。

  现实的世界从自然到人,现实事物从其自然性向社会性发展,这是客观的、普遍的和深刻的发展过程。人类从制造和使用第一把石刀开始,到用火和造火,到现在发明、制造和使用高科技的工具,都是为了同自然作斗争,并在这种斗争中取得更多、更大的利益。文化改变自然,它具有“反自然”的性质。美国哲学家罗尔斯顿指出:“文化是为反抗自然而被创造出来的;文化和自然有冲突的一面。每一个有机体都不得不反抗其环境,而文化又强化了这种对抗。生活于文化中的人实现了对自然的统治。我们重新改变了地球,使之变成城市。但这个过程包含着某种辩证的真理:正题是自然,反题是文化,合题是生存于自然中的文化;这两者构成了一个家园,一个住所(‘生态学’的希腊语词根oikos的含义就是住所)。从斗争走向适应——这就是当生物学从早期的达尔文主义,发展为成熟的进化生态科学时所实现的重要的范式转型。一种成熟的伦理学也要实现类似的范式转型。一种冲突的伦理——人作为掠夺自然资源的征服者——必须转变成一种互补的伦理:人应以满意和感激的心情栖息于大自然中。”

  人类文化发展不断加速地球从自然性向社会性发展。这是客观的历史进程。有一种反对干预自然的观点,它认为人类干预自然过程,从而引起大自然平衡破坏,这是人类最大的错误。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人类干预自然过程,是为了自己的生存。它引起自然界变化,这是不可避免的。因为自然生态系统对人而言不一定是最理想的。但是,人类改变自然,不一定要破坏自然,运用自己的智慧,通过劳动,按照生态规律,可以建设比自然生态系统有更高生产力的人工生态系统。这里,人类破坏大自然的旧有平衡,建立有益于人的新自然平衡。这是世界的进步。

  当然,依据不正确的价值观掠夺和破坏自然导致严重不良后果,需要调节人类行为,这是另一个问题。

  其次,从实践的角度,怒江已经不是“原生河流”。

  虽然我们没有对怒江生命——它的水流、水量、水体和沿岸的生物多样性进行实际的对比研究,但是它的“原生河流”的性质已经改变,已经从它的自然性向社会性发展,这是一目了然的。

  千百年来,怒江两岸的人民,狩猎、采集或垦殖,特别是刀耕火种、陡坡种植的粗放农业发展,两岸生态已经受到严重破坏。在欠发达的情况下,在自然条件恶劣的情况下,怒江两岸人民为了生计只好采取这样的生产方式。当地干部认为,在这里的自然条件下,这种生产方式是先进的。我们不能责怪怒江人民破坏了生态,这里是贫穷导致生态破坏——考察团成员(2005年4月作者参加了水利部“怒江水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专题调研”对怒江进行实地考察)感到震惊的是,解放50多年了,怒江两岸人民仍然没有过上像样的生活,许多人仍然处于高度贫困的状态,现在需要有新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寻求摆脱生态破坏的途径。

  依据这样的观点,关于怒江,我们认为:第一,维护它的“原生河流”的自然性是不可能的,怒江实际上也已经不是“原生河流”或“自然河流”。第二,维护它的自然性不见得就是最好的,按照生态规律建造的人工生态系统,可能比原生生态系统有更高的生产力,产出更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这是完全可能的。这样既对人有利,又对自然有利。第三,问题在于,我们必须作出一些改变,改变只考虑人的利益而不考虑自然的做法。传统文化的发展以不正确的价值观作指导,例如认为只有人有价值,自然界没有价值,常常以损害自然价值的方式实现文化价值。迄今为止,人类最重要的文明成果大多是以损害自然价值为代价实现 的,这是使我们处于贫困与生态破坏两难处境的思想根源。我们需要改变对策,改变“反自然”的文化。就其本质而言,人类战胜自然或统治自然,不是客观规律;人与自然和谐(“双赢”)才是客观规律,在“病态”的自然中不可能有健康的文化,因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我们要以新的观点作指导,建设怒江新的生态系统,新的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

  也就是说,人类活动必然引起自然界变化,而且随着生产规模扩大,人类活动引起自然界变化也越来越大。这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人类破坏自然则不是不可避免的,依据生态规律我们可以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的世界。这是我们进行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思想基础,是我们的环境政策的基础。

  眼前的现实是,怒江的原生态已经受到严重破坏,如果现在的趋势继续发展下去,必然导致越来越严重的破坏。怒江两岸贫困人口的生存必须受到尊重,按照现在的生存方式,改善生存条件是非常困难的;他们只好按现有生存方式生活,那生态将进一步受到破坏,不可能步出贫困与生态破坏的恶性循环。把怒江的全部人口迁往他处,让生态自然修复吗?这是不可能的,一、许多生态破坏已是不可逆转的;二、国家没有能力以生态移民的方式,撤出怒江两岸的人民。

  出路何在?这里的最重要资源是水能资源,它的开发有多方面的综合效益,可以使怒江两岸人民获得新的谋生手段,有了像样的生活,不再需要破坏植被和陡坡种植,也许这是走出恶性循环,改变贫穷和恢复生态的出路。

  二、关于自然遗产的保护与利用

  独特的自然景观“三江并流”,2003年被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关于怒江电站,人们提出“要大坝,还是要自然遗产”的问题。这是反对怒江水电开发的又一个重要理由。但是据说,怒江水电开发并不在自然遗产保护的范围内。也许这里的问题,可能不是自然遗产保护,而是怒江地区的生态保护。它的问题是:水电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开发是不是必然导致自然遗产和生态破坏?

  自然保护是积极的,而不是消极的。它既要符合人的利益,又要符合生命和自然界的利益。如果按照过去的做法,否认河流是有生命的,否认河流生命的价值,对河流的行动只考虑自己的利益,不考虑自然后果;实施自己的对策--从河流取得最大的利益,不考虑自然保护,甚至不惜以损害河流生命的方式实现自己的利益,这样导致生态破坏,那是不可避免的。

  现实的自然遗产主要是两方面:一是地球生命、地球生物基因、物种和生态系统多样性;二是人类生命及其智慧。这两方面都是非常宝贵的,都需要保护。“三江并流”自然遗产,应包括这里优美的自然景观及其生物多样性、多民族的社会共同体,特别是独特的少数民族文化。这些都需要保护,自然生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人文文化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应如何保护自然遗产?这是保护地球和人类的生命,是人类生存和大自然平衡的双标尺目标。自然遗产是人类生存的基础,人类生存是自然保护的力量。两者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其客观规律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我们认为,发挥人类的高度智慧,可以达到在开发利用地球资源的同时保护地球生命。比如,如果人类改变对策,在对河流的活动中,既有人类利益目标,又有保护河流生命的目标,那么生态破坏不是不可避免的。例如三峡工程中,文化遗产迁地保护、自然遗产(生物物种)迁地保护,使工程建设导致自然遗产的损失下降到最小的限度。

  水电站建设必须有生态保护、生物物种保护和环境保护的目标,采取生态保护的措施,把对生态的损害降到最小的程度,这是可以做到的。

  三、关于河流价值的选择需求

  我们是否要开发河流生命的价值?大多数人都会肯定地回答,问题可能是怎样开发。

  说到怒江,现在提出的问题是:它的水利资源是作为“自然遗产”保护,还是作为动力资源开发?这样提问题必然使我们陷入困境。因为两者皆要,但人们认为,这两者不可兼得。这是反对怒江水电开发的又一个重要理由:为了保护自然遗产不能进行电站开发。

  我们认为,如果转换问题的提法,建坝与自然遗产保护并不是非此即彼的,而是可以两者兼得的。这样的话,问题就不是要不要,而是怎么做。也许这样更符合现实。

  河流生命的价值是大自然的创造。同时它又创造价值。水流的价值的一个特点是,这种价值如果不开发,可能自动地流失,诗云:“黄河之水天上来,奔流到海不复回”。专家们认为,怒江水能资源如此丰富,建电站地质条件如此优越,移民和淹没耕地较少、文化和自然景观影响较小、生态损害较小,以及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如公路开通)等,这在水电工程建设中是少有的。

  应当怎样开发河流的价值?我们拟援引“选择需求”概念进行讨论。“选择需求”是资源经济学的一个新概念。自然事物有无限多的属性,从而为人类提供无限多的利用的可能性,人们可以从不同的方面评价和开发它的价值。例如公有土地作为资源,它可以用于农业开发,包括发展种植业、林业和畜牧业开发;它用于林业开发,可用于生产商业性木材、各种经济林木或各种生态保护林;它作为建筑基地,可以进行工业开发、商业开发、城镇或住宅区开发,也可以修筑铁路、公路或机场等运输业开发;对于土地上特有的景观或野生动植物资源,可以建立自然保护区,让土地处于自然状态,或建立国家公园,提供社会舒适性服务,进行旅游开发;它的地下矿藏可以进行矿业开发;其上的河流、湖泊可以用来发电或进行其他水利事业开发,等等。但是,土地资源开发,当选择某一项需求时,意味着对它的其他需求的丧失。

  也就是说,资源具有选择价值。选择价值又与机会成本和风险保险相联系。机会成本是指所投入的资金以最有利的方式投资所能带来的收益。“机会成本”用于资源价值评价,它表示一种重要的但数量有限的资源,如矿产、土地和水资源,它的价值不能同时满足社会的不同需求,只能在多种可能的用途中选择其中一项。这种只能选择其一的成本就是“机会成本”。例如,在土地上进行商业活动时,商业活动取得的价值是土地资源的价值,但土地用于商业开发意味着失去其他开发的机会,因而它的成本应包括土地转变为另一种利用形式的机会丧失。因此,我们对重要的、特别是数量有限的资源的开发要非常慎重,以保证它的机会成本,保证未来的选择需求。

  大多数自然资源只能用于一种或少数几种社会需求,水流是少数几种可以同时用于满足不同需求的资源之一。只要不造成河流生命的根本损害,它的开发可以获得多种多样的效益,如发电、防洪、供水、灌溉、旅游、航运、养殖、生态等效益。我们赞同建坝与自然遗产保护不矛盾的看法,只要开发方式得当可以同时达到两个目标。

  四、感激怒江,回馈怒江

  这是我最后要谈的环境伦理问题,怒江电站开发的社会和道德问题,关于它的开发的人文关怀和生态关怀的问题。

  首先,怒江州几百万人民,其中92%是少数民族,许多人仍然处于贫困状态。怒江电站开发对于他们获得像样的生存,对于怒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怒江梯级电站开发每年创造产值340多亿元。评论者认为,它的最大受益者是电力公司,老百姓能否受益还不得而知。这是我们必须妥善解决的问题:电站开发生态优先、怒江两岸人民利益优先必须得到尊重,少数民族文化传统和生态环境必须得到保护。这是怒江电站开发成功的关键。

  专家认为,怒江电站开发补偿要有新政策,怒江人民历来靠这片土地为生,淹没了他们的家园也就切断了他们的命根子,因而补偿不应是一次性的,而应是长期的,比如以土地“入股”的形式,使移民成为电站股东,成为电站利益的长期受益者。这是一个好主意,只有这样才是公平的。

  第二,关于感激怒江和回馈怒江、电站开发的生态关怀的问题。人类依赖自然而生存。马克思说:“自然是人的无机的身体”。长期以来,人们向大自然索取越来越多的资源;同时向大自然排放越来越多的废物,导致大自然平衡破坏。大自然对人类生活,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太大太多,而人类对大自然之贡献的回馈、人类对自然造成损害之补偿则太小太少。这是不公平的。

  我们在怒江开发电站工程,怒江将对我们作出极大的、多方面的贡献。对此,我们不仅要感激怒江,而且要回馈怒江。这是对我们的道德要求。如果在怒江建设梯级电站,损害了它的完整性,对它的生态造成损害,那我们必须作出补偿。

  我们应怎样感激怒江和回馈怒江?

  按照马克思的教导,我们要把人的内在尺度运用到对象上,要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他说:“动物只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把内在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

  按照“已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原则,怒江电站要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应该做到包括设计、施工、建设和管理的全过程、全天候都是美的。从工程的角度,首先,移民迁居地要尽善尽美,搬迁的居民得以安居乐业;第二,电站工程有美的设计和建造,混凝土大坝和电站机械的科学的施工和安装;第三,工程建设不仅有土木和机械工程,而且必须有河流和库区以及两岸的生物工程、生态工程,使河流、库区和整个流域的生物物种有良好的生存条件,得以繁衍生息、发展、繁荣;第四,制定和实施电站、库区和流域的科学管理体制,以确保电站、库区和流域生态系统的安全运行,确保整个“人—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的健康运行。

  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怒江工程,需要科学技术工作者、建设施工者和全民的参与。为了发挥大家的智慧和力量,对它的各种各样的讨论和意见都是必要的、都是会作出贡献的,吸收各种合理的意见是建造一个美的电站的必要条件。(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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