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实现“三个转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关于贫困地区农村环境与生态保护的思考
作者:潘文良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18

 

3、 农村环境保护的对策

  推进农村环境与生态保护进程,加快实现“三个转变”步伐,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

3.1强化农村环保体系建设,不断推进农村环保法制化。

3.1.1强化农村环保宣传教育。

3.1.1.1实行“三同”。

  乡(镇)及农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任务、目标,把农村环境保护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明确环境保护的具体目标和指标,同宣传、同布置、同实施。

3.1.1.2实行“三定”。

  成立乡(镇)环保机构,实行“定编、定责、定员”的“三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明确具体的职责,以确保农村环保有人具体抓落实。机构、人员是环保工作的基础条件。这样就能通过环保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农村党员、干部、群众的环保意识,提高他们参与的自觉性。

3.1.1.3抓住“三块”。

  一块是利用乡(镇)党校、行政学校对乡(镇)干部、村干部、经济合作组织负责人、企业负责人等进行环保骨干宣传教育培训,再通过他们向广大群众宣传,并形成长效机制。二块是利用标语、墙报、板报、农村中小学校宣传环保。三块是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加大农村环保宣传力度,要开辟农村环保专栏。扩大农村环保宣传面,让环保在农村家喻户晓,形成人人知环保、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和新局面。

3.1.2强化农村环保法制体系。

3.1.2.1积极探索农村环保管理新机制。

  建立健全农村环保法律体系,让农村环保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农村环保法律法规要有可操作性,要便于实施。

3.1.2.2加大农村环境执法力度。

  认真贯彻执行农村环保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农村环保工作。农村建设项目须按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形成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依法审批;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全过程监督,有效控制新污染产生。

3.1.2.3运用综合手段解决环境问题。

  综合运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技术手段等,切实解决和处理各种环保违法行为及各种环境问题。

3.1.3强化农村环境污染整治。

3.1.3.1加大农村环保投入。

  各级财政要安排适度的资金,逐步加大农村环保投入。采取先易后难的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治理农村环境污染,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3.1.3.2发展农村循环经济。

  要大力推行和发展农村循环经济,注重资源能源的节约及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推行“耕作性保护措施”,实施“生态家园富民工程”,走生态治污之路,推进农村环境保护。

3.1.3.3研究农村污染治理新技术。

  要针对农村环境污染物质的特征,积极探索和研究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新技术新方法,以达到投资少、治污效果佳的目的。科学先进、投资不大、治理效果好、简便易行的治理技术,农民易接受,易于普及推广。

3.1.3.4整治农村面源污染。

  要积极引导农民,通过“改水、改厕、改橱、改畜禽圈舍、建沼气池”的“四改一建”措施,有效治理农村面源污染,逐步改善居住环境条件,提高生活质量,保障身体健康,从总量上削减农村环境污染物。

3.2严格农村环境管理,不断推进农村环保规范化。

3.2.1严格环保目标考核。

  要大力实施农村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责任制,将农村环境保护目标细化量化,分解落实到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考核责任书,作为乡(镇)“党政一把手”目标考核的内容,加强督促、检查、落实,严格考核奖惩,并作为干部任用的依据,以此促进对农村环保的高度重视。

3.2.2严格建设项目审批。

3.2.2.1坚持环保审批“前置”条件。

  农村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环保、规划、村建、农业、国土、林业、工商等部门,要把环保作为一个“前置”条件,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切实搞好相互间的协调配合。凡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不管有无污染,有无对生态破坏,相关部门都要坚持环保审批这个“前置”条件,否则,一律不予审批,一律不发给相应证照。

3.2.2.2依法审批农村建设项目。

  环保部门要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三废”排放、选址定点、投资规模等情况,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登记表),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审批。同时,要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以确保“三同时”制度的有效实施。

3.2.3严格环境违法处罚。

3.2.3.1严历打击农村环保违法行为。

  严格农村环保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和查处环保违法行为。对环保违法行为要敢于抵制,敢于依法处罚、做到不旬私情,执法逗硬。县及乡(镇)人大要加强农村环保执法的监督和检查,并以此促进农村环保的有序开展。

3.2.3.2乡(镇)要有适度环保执法权。

  县级环保部门要适度授权给乡(镇)人民政府及乡(镇)环保机构,以加大农村环保执法力度,更好地开展环保执法工作。要督促乡(镇)环保机构的建立,加强对乡(镇)环保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乡(镇)环保人员要认真学习环保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的环保执法能力和水平,努力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2.3.3提升环保法律权威。

  要通过农村环保执法,改变农村环境保护现状,提升环境保护法律权威,增强农民群众环保意识,全面推动农村环保事业发展,为新农村建设贡献力量。

3.3突出农村环保重点,不断推进农村环保实效化。

3.3.1突出饮用水源保护。

3.3.1.1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

  要切实加强农村湖泊、水库、塘堰、水井等饮用水源的保护。要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饮用水源保护标志。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实验分析,以监测水质情况。

3.3.1.2实行农村饮用水源日常监控报告制。

  各饮用水源区要明确专人负责对饮水源水质表面颜色及水质浊度、味道等变化进行日常监控和报告,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

3.3.1.3加强源头污染控制。

  严禁在饮用水源区内肥水养鱼,以及生活废水、畜禽养殖粪便、工业废水等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直接排入饮用水源,尽可能削除对农村饮用水源的污染。

3.3.1.4科学使用农药、化肥。

  对农药、化肥要做到科学合理地使用和施用,尽可能避免残留农药、化肥进入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饮水源。同时,还能有效防治土壤污染。

3.3.2突出生态环境建设。

3.3.2.1加强生态建设规划。

  要作好农村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的规划,农村各类建设项目要尽可能避免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破坏了的要尽可能的修复,甚至强制恢复。

3.3.2.2强化生态执法。

  要建立和完善生态法制建设,强化生态执法。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依法确保生态不失衡。通过征收生态资源税的办法和措施,强化生态建设,确保生态安全。

3.3.2.3开展生态村、环境优美乡(镇)创建。

  大力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增大绿化面积,提高绿化覆盖率,防治水土流失;开展“生态村”、“生态乡镇”的创建活动,着力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3.3.3突出环保产品品牌。

  要充分利用“环保标志产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形成独立的“环保产品品牌”。既要有品牌意识,又要有环保意识,只有两种意识的结合,才能实施“环保产品品牌”战略,有利于农村环保与农村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4、       参考文献

〔1〕    纪文、陈明剑.环境法总论.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北京).2003.6

〔2〕    何强、井文涌、王翊亭.环境学导论(笫3版).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2004.9

〔3〕    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在2006年全国环保厅局长会上的讲话

 

作者:潘文良(重庆市潼南县环保局)      邮编:402660 

电话:023一44578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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