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的空间性与政策性协同探讨

作者:许剑峰 黄瓴 谭…    文章来源:规划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6-24

    摘 要:规划行为是价值、政策、空间、运作四个系统共同作用的职业行为。教育行为构建规划的价值体系,是其他各种规划行为的认知基础;政策行为构建规划的政策体系,是其他各种规划行为的制度保障;编制行为构建规划的空间体系,是规划政策的空间安排和落实;管理行为构建规划的运作体系,是规划空间和政策实施的控制和管治手段。

    关键词:城市规划,空间,政策,协同

    城市规划具有空间与政策的二重性,包含着一件事物不可分割的两个侧面。因此,从实质上讲,规划是一种关于空间的政策,从而生产一种政策性的空间。然而从中国当代城市规划发展的历程来看,无论是在城市规划教育、编制还是管理过程中;两者却处于分裂与隔离的状态。

    1  问题的提出:空间性与政策性的分裂与隔离

    在规划教育领域,空间性和政策性二者的分裂与隔离现象很明显,具体体现在空间性规划教育和政策性规划教育两大传统的各自为政。笔者的规划教育经历也戏剧性地体现了这种二分现象。本科阶段纯空间性地进行物质规划训练,完全没有公共政策的概念,画图比讨论重要,图纸比论文重要。在香港大学研究生学习期间所了解到的城市规划教育几乎完全是纯政策性的规划训练,没有空间设计,学生也完全不需要空间训练背景,有律师、会计师、经济师、公务员等,大多不会工程制图,甚至不识图。一个班就是一个微型社会,讨论比画图重要,论文比图纸重要,而不同讨论者持有不同的社会立场和职业价值观。在中国内地偏建筑和工程类的空间性规划教育占据绝对优势,根据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统计,约占80%,其他政策性和地理性相结合的规划教育约占20%。这种“二八现象”体现了规划教育在空间性和政策性上的分裂与隔离。

    在规划编制阶段,空间性和政策性二者的分裂与隔离现象也很明显。比如,目前的城镇体系规划重空间而轻政策,难以在后续过程中实现开发权的转移和补偿;主体功能区规划重政策而轻空间,虽然提出了开发权的转移和补偿思路,但以行政单元而不是以开发单元来划分空间分区,开发权的分配很难落实。

    在规划实施和管理阶段,空间性和政策性二者的分裂与隔离现象也很明显。例如,国土部门、发改委和规划部门都和规划职能相关,但前两者偏政策管理,后者偏空间管理。这就导致部门所对应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五年计划重政策而轻空间,总体规划重空间而轻政策。鉴于上述理由,将空间和政策紧密结合,展开规划职业行为研究显得十分必要。

    规划行为就是与规划事务相关的社会群体或个人的职业行为。规划行为包括教育、政策、编制、管理四大类。其中,教育行为是针对城市规划哲学、相关理论和技术方法的教授、训练和学习的行为;政策行为是针对规划的编制、执行和评估修改等各种政策研究和各种法制规范条例制订的行为;编制行为是针对从国土到区域、城乡到片区、街区到地块的各种规划成果编制的行为;管理行为是针对规划实施过程中管理和控制的行为。具体的规划行为牵涉到相关的规划机构。教育行为以规划专业院系为主体进行,政策行为以规划政策研究机构为主体进行(目前国内这类专门机构较缺,政策行为质量较差),编制行为以规划设计院、规划设计公司为主体进行,管理行为以规划管理局为主体进行。四种规划职业行为牵涉四类规划职业机构。规划机构间有时也有人才流动,职业行为在主业的基础上也有适当的重叠,比如教育机构的教师有参与政策编制和规划编制;规划师也有参与规范编制或借调到规划管理机构从事规划运作决策;规划局的高学历官员有兼职规划院系教授,联合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这些人才流动对完善规划人才的视野以及规划机构自身的规划行为都是很有裨益的。

    规划的空间性和政策性应从分裂与隔离迈向整合与协同(图1)。下面结合四种不同的规划职业行为予以分别阐述。

 

    2  教育行为:价值体系协同

    城市规划专业教育最重要的是价值观的培养。近十年来,我国设置了城市规划专业的院校从不足30所到100多所,这种发展速度是举世无双的,也是对当代中国城市超常规发展所导致的规划人才短缺的一种回应。陈秉钊先生提出当代城市规划专业教育发展有三个重点:职业道德教育应作为主线贯穿始终;本科教育应走向多类型、多模式培养;研究生教育应扩大研究的领域。规划专业工作者需要有一种爱心和责任感,这种爱心和责任感涵盖资源、环境、社会和公众等方面。因此,规划师的社会角色不是取悦权力、追随资本和谋求自利,而是公众利益优先、社会公平优先、道德自律优先。

    由于规划行为的多样性(教育、管理、研究、设计),规划机构的多样性(规划系、规划局、规划院、规划政策研究所)以及规划人才的多样性(规划教师、规划设计师、规划管理人员、规划研究员),要求当代城市规划专业教育也是多类型、多模式的。近年来,全国城市规划专业指导委员会指定了8门核心课程,其他课程留给各规划院校自主选择,但对比美国的城市规划教育,公共政策和公共管理内容在我国规划教育中要么缺失,要么权重不足。从价值体系的“水桶效应”来讲,由于公共政策和公共管理教育的短板,导致规划人才“半桶水”的现象很普遍。规划价值体系的不完整,导致学生的政策理论素养普遍较差,组织协调能力较低,职业道德操守教育也非常欠缺。

    吴志强先生认为规划教育要避免“去物质化极端”和“唯空间论极端”,实际上是强调规划教育中空间和政策并重的价值观(图2)。这就要求规划院系从师资队伍的准备、课程设置、教学体系的完善等各方面都要注重空间和政策的二重性平衡问题。规划的核心理论既要空间化,又要和中国本土化的政策相结合,从人的尺度、地方尺度、区域尺度和国土的尺度来思考规划问题,这样可避免城市规划学科的危机,即规划核心理论空心化、规划理论创新惰性化、规划研究阵地孤立化。

 

   

    科学发展观强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体现在城市规划上就是要确立以人为本的基本社会价值原则,并把这些价值观念转化为技术性的评判标准,然后在空间上加以落实,将城市规划的价值判断和决策选择寓于社会现实之中,从而实现“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两种决策方式的有机结合。在规划运行的动态过程中,有效地、适时地解决各种相关的城市问题和矛盾,以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规划教育可以分为学院教育和职业教育两大部分。前者从低到高可分为本科阶段教育、硕士阶段教育和博士阶段教育;后者主要是注册规划师考前教育和注册后再教育。针对我国城市规划学科的高校教育以空间教育为主的特点,应增加政策教育的必修课内容。本科教育建议在全国城市规划专业指导委员会指定的8门核心课程的基础上再增加一门公共政策和公共管理的核心课程,形成“9+N的课程体系”。通过城市规划专业教育评估活动,以评促建,以评促改。对以空间性传统为主的规划院系加强政策性教育的内容,对以政策性传统为主的规划院系提高空间性教育的比重,并在高等城市规划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每年的年会上交流经验。职业教育中政策教育的分量更要加强。注册规划师考试要与时俱进,新时期的新政策、新法律的考试内容和比例要增加,考后再培训的教材和讲座也要增加公共政策和公共管理方面的内容。

    毫无疑问,城市规划的教育是一种终身教育,但规划教育的核心价值观在政治体制稳定的前提下应该具有一定的连续性。规划教育应该从“量的繁荣”走向“质的提高”。这种“质的提高”体现在规划的空间性教育和政策性教育的平衡上。在价值观平衡的前提下,针对学生的特点和喜好,因材施教,培养不同类型的规划人才,有的偏设计,有的偏研究,有的偏管理。这种“和而不同”的规划教育模式首先强调的是价值观的“和”,即道的“和”,然后是社会行为的“不同”,即器的“不同”。空间教育与政策教育的协同至关重要。

    3  政策行为:政策体系协同

    政策即政治策略。在中国,政策与公共政策实质上是同义异语。现代公共政策学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从现代政治学领域独立出来的研究政策系统及其规律的新兴学科。西方对“公共政策”概念有许多代表性的描述,概括起来,是指特定主体制定和实施的,具有特定价值取向和特定目标,为解决特定社会问题和调整相关利益而采取的具有权威性的政治行动。

    公共政策不可避免地要和具体的地区和城市发展相结合,因而是空间性的政策。区域公共政策的制定主体包括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它的主要功能是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措施解决区域范围内的公共问题,维护区域范围内的公共利益,协调跨区域的公共问题和不同区域的利益问题。区域与城市的公共政策都体现了政治性与公共性、强制性与合法性、公平性与效率性的一般特征,同时也呈现出丰富性、复杂性和多样性的具体特征。

    现代城市规划是一项公共政策,从诞生起就是政府凭借公共权力干预市场资源配置、调控社会-空间进程的一种手段。在我国实行计划经济的年代,城市规划成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工具;改革开放后,城市规划服务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政策目标偏向于经济发展速度和市场效率;自科学发展观提出以后,政策目标向社会公平、公共利益、社会稳定的公共问题倾斜,形成包括公共参与、公众监督、城市管治和政策评估过程在内的城市规划公共政策体系。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和特征贯穿规划的编制、实施、管理、监督和评估过程(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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