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公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4-16
第十一条
1.本公约将无限期有效。
2.任何缔约国可以于公约对其生效之日起五年后以书面通知保存机关退出本公约。退出应于保存机关收到退出通知之日后四个月生效。
第十二条
1.保存机关应尽快将以下事项通知签署和加入本公约的所有国家:
A.公约的签署;
B.公约批准书的交存;
C.公约加入书的交存;
D.公约的生效日期;
E. 退出公约的通知。
2.一候本公约开始生效,保存人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将本公约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下列签字者经正式授权,谨签字于本公约,以资证明。
一九七一年二月二日订于拉姆萨,正本一份,以英文、法文、德文和俄文写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保存于保存机关,保存机关应将核证无误副本分送所有的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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