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救自然保护区!

作者:陶思明    文章来源:绿韵论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5-5

  自20世纪80年代起,特别是1990年长春全国自然保护工作会议、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来,我国一直在进行着抢救性建立自然保护区的工作,以保护有代表性的也是硕果仅存的各类自然生态区域不被开发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保护区的有效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持,明确规定:“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等。

  然而,近年来已经建立的一些自然保护区,却受到了资源开发和经济建设项目的严重挑战,为预防开发破坏而建立的自然保护区,正在走向它的反面,情况令人担忧。

  三峡水利枢纽刚刚蓄水发电,还没有最后完工,人类对大自然、对河流、对珍稀濒危物种的承诺就要推翻了,不算数了。

  如四川长江合江—雷波段珍稀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三峡工程修建后为挽救被大坝分割的长江上游水生生物多样性而建立的,在500多公里长的江段上保护着多种珍稀濒危和特有鱼类的首选产卵场和栖息地,也是金沙江还没有进行水利水电开发而继续作为一条天然河流的象征。尽管该保护区存在着沿岸生产活动排放污染物、机动船只多及下游大坝工程分割河流生态系统与洄游物种种群分布等问题,但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标准评价,其在生境重要性、物种代表性、科学和经济社会价值等方面,仍然得了满分。这意味着长江合江—雷波段珍稀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目前仍然是一些物种惟一的或极其重要的生境,在生物地理学、系统学上具有全球性代表意义,在河流生物多样性和景观资源及传统水产业等方面具有重大价值。这样重要的河流生态区域,在我国已是越来越少。从其所承载的物种看,这样的保护区在全世界也是独一无二的。但三峡水利枢纽刚刚蓄水发电,还没有最后完工,人类对大自然、对河流、对珍稀濒危物种的承诺就要推翻了,不算数了。因为金沙江水电开发一期工程中,最大坝高161米、库区回水长度156公里的向家坝工程,其坝址和库区就选在了合江—雷波段自然保护区内。工程上马后,保护区江段将被淹没变成河道性水库,原有的生境也就全部丧失,并因为大坝分割使河流生态系统进一步破碎化。位于保护区上方的溪洛渡工程,最大坝高278米,库区回水长度204公里,从地域上看虽然不在保护区范围内,但这个保护区的主体特征就是川流不息、高度开放的河流水系,在其上游修建拦江大坝后割断了河流的连续性,水文模式和水生生物栖息环境将发生重大改变,主要影响和把大坝建在自然保护区江段内是一样的。这些工程都规模巨大,包括永久性建筑物和施工导流建筑物、砂石骨料加工系统、碴场堆放系统、交通运输系统等,使这里脆弱的自然生态系统不堪重负,特别是断流式水电大坝,对河流生态和水生生物的破坏更具彻底性,自然保护区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将被彻底葬送。

  西双版纳将建的高速公路:野生动物走向死亡的通道?

  在云南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拟修建的思(茅)—小(勐养)高速公路要从中穿越。高速公路一直被认为是野生动物走向死亡的通道,西双版纳保护区就是亚洲象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重要分布区,也是我国不多见的热带雨林区。这里生物多样性十分丰富,被称为“绿色宝库”,每一寸土地都有值得很好保护的价值。然而山高坡陡,修建高速公路,意味着要有很大的开挖面,施工中巨大的生态破坏是预料中的,且不说项目穿越核心区以及建成后双向四车道路基及其护拦形成的生态分割。和这些将给西双版纳热带雨林造成巨大破坏,对自然生态系统带来严重协迫的因素比起来,高速公路运行后车辆穿越的环境影响,已经显得微不足道了。辽宁蛇岛—老铁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是蛇岛蝮蛇和鸟类及其生境,维持区域生态平衡的食物链网关系是海滨生物→小型候鸟→蝮蛇→猛禽。在老铁山这一部分,主要就是鸟类,约300种,90%以上为候鸟,种群数量超过百万只。其中猛禽39种,占全国猛禽种数的47.6%;中—日候鸟保护协定中的鸟类168种,占协定所列保护鸟类种数的74.0%。但2003年一年之内,该保护区不但有烟(台)—大(连)海上轮渡码头建设占地及配套建设的铁路线从中穿越,而且一个初期总投资643亿元人民币的世界级特大型石化项目,经过再三选址最终也要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计划占地24平方公里,即双岛湾海湾地区。这里地势平坦,主要是废弃的盐田和滩涂湿地及浅水地带,是以丘陵山地为主体地貌的保护区老铁山部分最重要的湿地区域,有140多种水禽及其它湿地鸟类在此栖息、觅食或繁殖。2003年5月,保护区管理处对双岛湾盐田的鸟类进行抽样调查,在面积2平方公里的盐田内,发现环颈行鸟鸟巢189个,还见到黄嘴白鹭、绿头鸭和白脊鸟令鸟的巢及幼鸟。

  还有其他很多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尖锐对立的建设项目,也都选在了保护区或其外围地带。

  大渡河流域的四川贡嘎山,从主峰到最近的大渡河河谷,直线距离不足30公里,而海拔落差高达6500米,具有极其独特、珍贵的自然地理环境,包括作为青藏高原东部最大的现代冰川作用中心,有的冰舌伸入林区6公里,成为自然奇观。这里汇聚了众多冰川、雪山、高山湖泊与温泉、高山草甸和冷杉、云杉、高山杜鹃及各种珍禽异兽,风光绮丽,景色如画,其精华地带早已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范围。但以多个高山湖泊为库坝基础,开发贡嘎山田湾河等河流水电的项目,在贡嘎山南、北坡均已展开。不要说在当地藏族人心目中圣洁崇敬的圣湖上建坝蓄水,引起的水文和景观变化会毁坏贡嘎山最美、最精华的地方,仅电站建设中施工道路等前期准备工作,对生态的破坏就已经很大了,因为贡嘎山地形崎岖陡峭,自然环境十分脆弱。河海洄游的中华鲟,传统产卵场在金沙江,有了葛洲坝这一不可逾越的障碍后,作为一个从远古走来的优秀物种,它们在坝下适应性形成了几处天然产卵场。尽管新的产卵场规模只有传统产卵场规模的百分之几,中华鲟生命里程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但人们仍然对其寄于无限厚望,湖北省早在1996年就在新的产卵场所在江段,建立了长江宜昌中华鲟及其生境省级自然保护区。然而令人诧异的是,宜(昌)—万(州)铁路线上即将修建的长江铁路大桥,要从该保护区内中华鲟的两个产卵场之间架起,大桥工程引起的河势和江水流路变化势必会破坏这些产卵场。而黄河三角洲、吉林模模格等湿地类国家级自然保护,都已调整过保护区的功能区,即将一些核心区调整为实验区,以满足石油开发的需要。黑龙江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作为鹤类重要生境中外有名,然而在形成扎龙湿地的乌裕尔河上,居然累计修建了60多座水库。水库大量截留水源后,扎龙湿地年来水量由过去的6.8亿立方米减少到现在的0.4亿立方米。结果沼泽干渴难耐,连年发生火灾,不得不从几十公里之外的嫩江引水补给扎龙,自2001年7月到2003年4月,共补水4亿立方米,才使湿地恢复了活力,丹顶鹤筑巢数量明显增加。保护区管理机构非常感谢当地政府和水利部门的支持,但这个保护区生态系统的关键要素是水,也是因为这里有连续的自然水系才表现湿地特征,国家才在这里建立了自然保护区,现在“水”居然成了最大的制约因素,要花钱从外面买水并通过工程输水,一个流域的湿地依赖于人工从另一个流域提供水源,作为自然遗产的自然保护区不自然了,人工化了,很有些讽刺意味。

  《条例》让“生产设施”有空可钻

    我们正在建设法制国家,以法治国,那这些与《条例》规定明显不相符合的“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典型“生产设施”,又是如何大胆向自然保护区进军的呢?是《条例》作废了吗?没有。是不知道《条例》的规定吗?知道。是知法犯法、有法不依吗?大部分也不是。是强大的经济开发和行政力量超越了法律,《条例》本身也有空子可钻,且被充分利用,导致《条例》最核心的制度安排被改变了,因而《条例》失灵了,难以呵护自然保护区不被开发破坏。《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是这样写的:“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这只是一个权限规定,没有说因何种原因、有何种情形、在何种条件下才可以撤销自然保护区或调整、改变其性质、范围和界线。可实践中却演变成了面对“经济建设需要”,“实现环境与发展双赢”,自然保护区是可以“合理调整”的。不是说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吗,那么请将其调整为实验区或者干脆调出不再作为保护区。为了一个建设项目而说“撤销”自然保护区,毕竟太张扬,于是便变着法儿提出种种替代方案,也就是说对自然保护区实施“整体搬家”,挪到别的地方去,以便腾出地来痛痛快快上项目,实质上还是撤销了自然保护区。

  由于对《条例》有了这样一些理解和操作,各有关方面运作或管理着的项目,当其涉及到自然保护区地域范围时,首先考虑的问题便是怎样促使调整自然保护区,以使项目能在保护区内进行并符合法律规定或避开法律约束,而不是考虑为什么在这里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这个受法律保护的特殊地域里能不能进行这样的开发建设。至于在实验区和保护区外围地带的开发建设,即是和保护目标冲突或给保护区造成严重影响,更不可能顾及到了。所以,现在涉及到严重改变保护区自然生态或其重要生态要素的一批开发建设项目,绝大多数可以说是畅行无阻,按照工程投资最省、经济效益最大化的需要,想在哪里进行就在那里进行,很少考虑或根本就没有想到过要考虑自然保护区是一个具体存在物,按照法律规定应该避让。常常是一个涉及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与范围巨大调整变化,甚至以保护对象为开发对象的项目提出后,都会反复强调项目是不可代替的,选址是不可变动的,工程设计是不可更改的,剩下来的就只能是变动自然保护区或为保护区寻找替代方案了,并且时间很紧,有的还限定时间,有的甚至先动工搞起来,后补办手续。其结果,《条例》规定一点都没有违反,还能如愿以偿的在保护区或原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有的保护区《条例》想管也管不到了。这问题就大了,除了多一道报批调整的手续外,自然保护区和不是自然保护区的地方毫无两样,为了国家生态安全、繁荣昌盛和与子孙后代共享地球自然遗产,通过大家多年努力工作,抢救性建立起来的自然保护区失去了保护自然的作用。这个结局,绝不是《条例》立法的初衷,也绝不是关注自然保护区事业发展的人们愿意看到的。如果不紧急采取措施,任其继续发展下去,后果不堪设想。

  自然保护区处在大环境中,按批准的范围和功能区划管理一个时期后,有的保护区根据资源、环境状况及保护目标的变化,对功能区划甚至范围界线进行科学调整,以利更好保护,是正常的,我们不妨把《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作此理解。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个别对自然生态不大“伤筋动骨”的项目穿越保护区或为了某个特定目的而部分调整保护区,也可能是会有的事情,但绝不能成为普遍原则。一个区域的自然要素是相互联系的整体,附着于地球表面,有着随历史进化而来的难以更改的环境组分和难以模仿的生态过程,破坏容易恢复难,有的甚至根本就不存在恢复的可能性,更是“不动产”,挪不动,所以才有选择地设立自然保护区进行就地保护。设立自然保护区的全部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种自然要素不为人类活动过分干扰和开发破坏。但自然保护区也有资源,也是地产,正是为了有效地解决资源开发、经济建设与自然生态保护上的冲突,人类才智慧地开创了伟大的自然保护区事业。美国阿拉斯加野生动物保护区地下蕴藏丰富的石油资源,但碍于是保护区,要不要进行开发,在国会辩论了几十年,到现在也没有开发。我国的《条例》尽管有不严密的地方,但也绝没有说自然保护区是可以用来搞经济建设的,没有说为了满足经济开发建设的需要,可以调整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区、范围或把保护区整体挪个地方,半个字也没有说。相反,《条例》规定甚至很严格,包括“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捞沙等活动”,进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更是不可能

[1] [2] 下一页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精彩图片
文章评论
数据载入中,请稍后……
  请您注意: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请注意语言文明,尊重网络道德,并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中国环境生态网文章跟帖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您在中国环境生态网发表的言论,中国环境生态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发表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向文章跟帖管理员反映。

绿色进行时
推荐文章
盘点大自然的十大"透明生物"
    同拟态的动物模仿环境一样,有些生物采取更极端的办法,…
绿色生活
驴行天下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