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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被动守法为主动守法和护法 | |||||
——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系列谈(上) | |||||
作者:常纪文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4-28 | |||||
目前,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共识。在靠文化精神立国和治国的中华民族,要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必须培养和建设体现环境友好型价值理念的社会文化。 一、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只有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才能把被动的环境守法行为转化为主动的的环境守法和护法行为;只有在全社会形成自觉遵守环境法律的风尚,才能促进国家之间的环境互信、沟通和协作,促进国家、区域甚至全球的环境安全。 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是人类思想观念领域的深刻变革,是对传统工业文明和生活文明的重新检讨,是在更高层次上对自然法则的尊重与回归。环境友好价值理念的提倡在发达国家由来已久,一些国际法律文件也直接或间接地认可了这一思想。如1982年的《世界自然宪章》在导言中就指出:“人类与大自然和谐相处,才有最好的机会发挥创造力和得到休息与娱乐。”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中宣告:“人类……应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 我国目前的环境形势非常严峻,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也显得非常迫切。为此,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这个目标把环境友好作为经济和社会是否科学发展的一个重要判断标准,可以说是我国政府借鉴国外先进发展文化理念的又一创举。 二、我国早期的环境文化法制建设 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形成和发展了自己独特的文化哲学,如儒家提倡“天人合一”、道家提出“道法自然”、佛家提出众生平等的“佛性”等,都把人与自然的和谐作为其核心思想。而且,历代统治者都注重通过立法来确认和发展这种社会文化。一直到新中国建立以前,一些反映朴素但非常科学的生态文化思想的法律规范,对各时代的立法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从法学的角度观察,新中国建立以前的环境社会文化建设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顺应天意,以自然现象作为行事的准则。二是内涵朴素,将对各种生物的观测结果上升为朴素的自然规律。三是重视通过严峻的刑法来保护自然,这和早期“重刑轻民”和“刑民不分”的立法影响分不开。四是被动性守法的色彩浓厚,缺乏主动的鼓励性规定。五是环境立法并不是以保护生态功能为第一目的,统治者并不反对合理地开发和利用森林、矿产等自然资源,只是反对浪费和盲目性的开发与利用。因此,那时的资源保护立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令的性质是功利主义的。如果说这些立法客观上起到了保护生态功能的作用,那么也只能算是功利主义立法行为的附带效果。 三、国际环境文化法制建设对我国的影响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中国的环境文化受到了西方的强烈影响,国际环境运动的文化启示和国际法律文件的环境文化建设要求,均对我国的环境文化法制建设产生了巨大影响。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之后,1973年8月,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工作32字方针和我国第一个环境保护文件——《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之后,中国政府1994年制定完成并批准通过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之后,我国在一系列环境立法和规划、行动计划等规范性文件中阐述了环境文化建设的要求与基本对策。这些工作成就说明,目前,中国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有着悠久、开放和丰富的文化法制底蕴。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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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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