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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环境文化建设立法及经验 | |||||
作者:常纪文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10 | |||||
(一)国外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建设的立法规定 日本1993年颁布的《环境基本法》在第一章“总则”部分就规定了公民的环境保护职责,即“国民应当根据其基本理念,努力降低伴随其日常生活对环境的负荷,以便防止环境污染。除前款规定的职责外,国民还应根据其基本理念,有责任在自身努力保护环境的同时,协助国家或者地方公共团体实施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为了加深公民对环境保护的广泛关心和理解,激发他们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的热情,第10条设立了环境日制度;第25条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振兴环境保护教育,充实环境保护宣传活动,在加深企(事)业者对环境保护的理解的同时,提高他们参加有关环境保护活动的积极性”;第27条规定“为了有助于促进第25条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教育与学习的振兴……国家一方面要照顾个人和法人的权益,另一方面,还要为适当地提供环境状况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必要情报而努力。”此外,日本政府的一些环境保护行动计划,也是按照这部法律的要求展开的。 在世界各国的环境基本法中,2002年的《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文化建设的规定是最全面的。在基本原则部分,法律第3条规定了“组织和发展生态教育体系,培育和建设生态文化”的原则。在权力机关的职责部分,第5条和第6条规定,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有“组织和发展生态教育体系,建设生态文化”的义务。 在如何建设环境文化的问题上,《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第13章(建设环境文化的基础)规定了4个方面的措施。一是生态教育的全民性和综合性。《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第71条规定“为了建设生态文化和专业培养环境保护专门人才,建立全民的和综合的生态教育体系,其中包括学前教育和普通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和高等专业教育、大学后教育、专门人才的专业再培训和业务进修,以及生态知识的普及,包括通过大众传播工具、博物馆、图书馆、文化机构、自然保护机构、体育和旅游组织普及生态知识。”二是在教育机构中教授生态知识基础。《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第72条规定“在学前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和补充教育机构,不管其专业和组织法形式如何,都应当教授生态知识基础。根据进行专门人才专业培训、再培训和业务进修的教学机构的专业性质,保证教授关于环境保护、生态安全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课程。”三是对组织领导者和专家进行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培训。《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第73条规定“在进行产生或可能产生不良环境影响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中负有决策责任的组织领导者和专家,应当接受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的培训。对进行产生或可能产生不良环境影响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负有决策责任的组织领导者和专家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培训,根据立法进行。”四是生态教育。《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第74条规定“为了建设社会生态文化,培养人们爱护自然、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通过普及关于生态安全的生态知识、环境状况和自然资源利用的信息,开展生态教育。生态教育,包括向居民通报环境保护立法和生态安全立法,由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社会团体、大众传播工具,以及教育机构、文化机构、博物馆、图书馆、自然保护机构、体育和旅游组织以及其他法人进行。” (二)国外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的经验 国外典型国家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的经验可以归纳为:一是公民环境文化的培养强调全民性(如环境日制度)和综合性,强调国家的职责、公民的义务参与和公民的主动参与相结合,注重环境信息的提供。二是参与培养环境文化的主体众多,大众传播工具、博物馆、图书馆、文化机构、自然保护机构、体育和旅游组织普及生态知识都参与进来,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多彩。三是为了保证科学决策和科学地执行环境法律,立法注重领导者和专家环境文化素质的培训。四是重视环境教育体系的建设,注重环境文化培养的全过程性。环境教育从学前教育一直到高等专业教育、大学后教育、专门人才的专业再培训和业务进修。 此外,很多发达国家还注重总结和发挥本地保护环境的经验。如加拿大1999年《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应当用包括传统的土著居民的知识、科学和技术在内的知识,来确认和解决环境问题”等。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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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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