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面对水环境日益恶化的现实,加强水环境保护,完善我国水环境管理法律制度,以流域环境功能区划、流域规划、流域总量控制、流域统一监测为主要内容的流域管理作为基础和核心,以流域的水环境质量的整体改善为实施目的,以推行清洁生产为源头控制的政策趋向,以强化政府职责和鼓励公众参与为主要推动因素,以价值补偿为实施机制,以强化法律责任为强制保障条件,从而为构建一个和谐发展的社会作出法制贡献。 关键词:水环境 管理 建议
水是流速最快、流量最大的资源,既是食物和原料,又是传递物质和能量的载体,是生产、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物质。同时,水作为环境要素和资源要素,既具有经济功能,也具有生态功能。在水环境管理中,实行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管理相结合是必要且必须的。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的快速增长期,我国经济增长确立了新的发展观念,即从过去单纯追求经济总量增长转向追求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并更加注重经济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协调发展。在积极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环境资源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其中水环境资源由于其供应的联合性、利用的多元性以及地理的关联性等诸多特性,而成为社会经济建设中尤为重要的决定性因素。因此,高度重视水环境资源的保护已成为未来中国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目前我国水环境的现状和背景
目前,我国总体水环境状况令人堪忧。主要表现以下在三个方面:(1)首先,水资源不足,不能满足主要需求。中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水资源总量为2.8万亿立方米,按1997年人口统计,人均水资源量为2220立方米,预测到2030年人口增至16亿时,人均水资源将降到1760立方米。按国际上一般承认的标准,人均水资源量少于1700立方米为用水紧张的国家。此外,由于我国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导致众多城市出现结构性缺水。长期以来,中国一直为水资源的地区分布不均衡问题所困扰。如,南水北调工程等,华北平原拥有全国三分之一的人口,创造了全国三分之一的GDP,但是只拥有全国7.5%的水资源,这将严重制约我国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2)水污染严重。这不仅仅是因为众所周知的城市集中了大量的工业生产企业,工业废水排放量巨大;而且,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人口的进一步增长,生活污水排放量与日俱增,1998年城市生活污水的排放量首次超过了工业废水,2002年生活污水占全国污水排放总量的40%之多,而目前全国城市污水处理率只有34.3%。(3)用水量激增。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用水量激增。一方面,日益增长的城市人口导致城市用水量激增;同时,工业发展迅猛,国民经济生产总值高速提高,这也意味着工业生产用水量的急剧增长,这必将导致对水资源的过度开发使用。以北京为例,根据水资源公报结果显示,1994年~2000年北京市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率达到了惊人的135%,超出世界公认的40%的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率3.4倍。因此,进一步加强水环境管理即包括水资源开发利用、水污染防治、水环境保护在内的全面管理是刻不容缓的。而加强水环境管理的非常重要的一点即应完善水环境管理的法律制度,依法进行水环境管理,从而为构建一个和谐发展的社会作出法律贡献。
二、目前水环境管理的相关法律制度
我国目前的水环境管理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防洪法》、《防汛条例》、《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中《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构成了水环境管理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就此形成了我国现阶段水环境管理的制度体系。
(一)《水法》中有关水环境管理的法律规定。《水法》第一条就明确提出了水法的立法目的:“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依照该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执行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并且建立了若干项具体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即水资源战略规划制度、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制度、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等等。这些制度体现了水资源管理从规划到开发、从分配到利用以及节约使用和资源保护几个主要环节,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基本原则,“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二)《水污染防治法》中有关水环境管理的法律规定。《水污染防治法》是“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和改善水环境的专门立法”。该法同时制定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度实现对水资源的保护。具体制度包括: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度、建设项目水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防治水污染设施“三同时”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及排污削减核定制度、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及收费制度、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制度、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淘汰制度、限期治理和现场检查制度等等。上述管理制度针对主要的水污染源采取防治措施,实行水污染的源头控制,按照污染者负担的原则执行排污收费,结合水源保护集中治理水污染。该法反映出的水环境管理侧重于水环境遭受破坏之后的恢复与治理,水污染防治是水环境管理中的应有之意,因此加强水污染防治的管理是实现水环境管理良性循环的重要内容。(3)《水土保持法》中关于水环境管理的法律规定。《水土保持法》是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的立法。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实行水土保护规划制度、划定水土流失防治区域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制度,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按照谁承包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实行水土流失治理承包制度,建立水土保持监测制度及防治水土流失现场检查制度。综合上述,可以看出日趋严重的水环境问题,给我国水环境管理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指导思想、立法原则和立法思路等也都提出了新的要求。水环境管理法律制度应从排放控制发展到生产控制,从末端控制发展到末端控制与源头控制相结合,从单一性要求发展到综合性要求,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从根本上起到水环境管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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