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实现“三个转变”,确保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 “并重”、“同步” 发展,提高基层环境保护部门及其相关部门环境监督管理能力非常关键。因此,加强基层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基层环境监管能力,给基层环境监管予以法律保证,在新时期新阶段显得尤为迫切。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环境意识,增强社会各界参与保护环境的自觉性,是提高基层环境监管能力的思想基础。坚持以人为本,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国家环保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环境问题、环保知识。结合当地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现状,让当地的人们看到环境保护形势的严峻性,以便在思想上形成鸣,使其知道若不高度重视和加强环境保护,没有环境监管力量和措施,置环境污染于不顾,并任其发展,后果不堪设想,代价会更惨重。通过以此宣传,相信人们的环境意识定能得到普遍增强,全社会监督环保的氛围定能形成,提高基层环境监管能力则就有了群众基础,进而增多了环境监管的“眼睛”,有利实现部门监督向社会监督的扩展。
通过环境保护法律对环保管理体制、环境保护制度、环境监管机构设置等的调整,提高基层环境监管能力。要根据基层环境监管、环境执法的实际,赋予基层环保部门及相关部门环境监管实际可操作的权力,并调整现行不适应环境监管的体制,完善环境监管运行机制,用法律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使基层环境监管得到法律保障。这样,基层环境监管就不致因为人事、财经等问题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制约而放不开手脚,难以实施环境监管权,无法逗硬执法,导致监管不力、监管失职;要强化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严格“党政一把手”环保目标考核,使其真正纳入政绩考核内容。考核办法和措施要具体、可操作,绝不能让“党政一把手”环保目标考核错位,成了考核环保部门。否则,基层环境监管就会更加萎缩而不得力;要加强环境监察机构建设,将基层环境监察机构提级,比同级环保部门低半格为副局级,纳入公务员管理,明确职责,成为独立的执法主体。要加大环境执法监管的投入,配备必要的执法监管工具,以利取证用。
苦纳环境监管内功,不断提高基层环境监管队伍整体素质,从而增强环境监管能力。要加强对环境监管队伍人员的培训,着力提高其思想政治觉悟和理论水平,努力掌握环保知识、政策、法律法规,使自己真正成为内行。只有如此,在具体的环境监管中才能做到执法准确、程序合规、用法适当,让环境违法违规者信服无抵触情绪,进而做到监管到位、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有力提升基层环保部门的地位,维护环境法的权威,促进经济与环保和谐发展。
(潘文良 重庆市潼南县环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