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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破解水污染赔偿困局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13 | |||||
湖南省岳阳县近日发生一起饮用水源受到砷化合物污染的事件,目前,肇事企业已被急令关停,污染源已彻底切断。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说,决不放过危害公众利益的责任人。 所谓不放过责任人,一是对其绳之以法,以儆效尤;二是提起民事诉讼,让责任人赔偿由此带来的重大损失。 追究刑事责任简单,但数万居民停水、河道水体污染,以及由此造成的一系列生态伤害,污染企业能否赔偿得起?究竟该如何赔? 黄河污染、吉林松花江污染、广东北江污染,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一次次给我们敲响用水安全的警钟。但是,在这些重大污染事故中,由于污染损害赔偿数额往往比较巨大,可能远远超过企业本身的价值。如果受害者只能通过诉讼请求污染企业赔偿损失,将很有可能得不到充分、及时的赔偿。比如,去年4月沱江污染事故发生后,针对赔偿问题,四川省领导曾表态称,如果现在就让引起事故的川化集团垮掉,它也就丧失了赔偿能力,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8000多名职工将面临失业。 如此一来,我们面临的其实是两难的尴尬:赔偿是应该的,真让他赔偿却又未必赔得起。 作为社会稳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分散风险以维护社会稳定是保险业的一大功能。因此,我们不妨通过建立环境保险、环境基金等风险分散制度,利用商业保险的体制来分散风险,使得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风险不仅仅由企业单独承担,从而保障受害人可以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 作为一种预防体系,这样一来不但可以使企业规避了类似灾难的风险,同时,既然保险公司有了赔偿的风险,进行市场化的日常监督也就具有了一种主动性。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主动预防和堵塞安全漏洞,可以弥补环境监管不力的问题,客观上可以减少灾害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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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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