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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解决环境执法难问题 | |||||
作者:王新程 文章来源:求是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18 | |||||
环境执法是治理污染、保护生态的重要手段。“十五”期间,我国环境保护计划指标没有完成,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环境执法力度不够,执法难的问题十分突出。环境执法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一些地方政府环境法律意识淡薄,没有为环境执法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有的地方政府认为,开展环境保护必然会制约经济发展,一旦环境违法事件发生,在“宁要有污染的发展,不要不发展的环保”思想主导下,总是袒护违法企业。有的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些不利于环境执法的地方保护政策。如,规定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必须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而当地政府往往以经济发展为重不予批准。再如,有的地方政府以营造宽松的投资环境为名规定,工业园区的项目除工商、税务部门以外一律不得进入检查等,给环境执法制造障碍。 二是现有的环保法规体系存在一些明显不足。其表现为:第一,有的法律法规滞后、可操作性不强。2004年四川沱江发生了特大污染事故,造成两亿元经济损失的责任单位仅被罚款100万元,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最高额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仅对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违法后果,对已完工且已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则没有作出处罚规定。第二,强制性不足。环境执法主体缺乏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手段,如查封、冻结、扣押、没收、划拨、关闭等,这使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面对环境违法行为常感力不从心或束手无策。第三,某些方面的立法空白导致执法过程中无法可依。 三是环境执法部门自身建设不能适应工作要求。许多基层环境监理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配置偏低,环境执法手段和技术装备普遍落后,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取证仪器设备严重不足,已经成为规范执法、严格执法的客观障碍。 当前,环境执法仍是我国环境质量保障的关口。要从根本上改变执法难的状况,需要各级政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现温家宝总理在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提出的三个历史性转变,为环境执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国家应加强环境立法,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律上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主体的地位,赋予环保部门关、停、封、查、扣、收等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填补核安全、危险物品管理等领域的法律空白,增强已出台法律的可操作性,明确环境污染行为的责任主体,扩大环境责任主体承担环境责任的范围,明确破坏环境资源罪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量刑标准。 地方政府应加强环境执法,增强自觉执法的积极性。应加强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制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度,实行环境责任追究制度,推行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环境保护审计制度,实行绿色GDP核算制度,建立包括经济、资源、生态环境建设等指标的领导干部综合考核体系,打破干扰环境执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和人为障碍。 增加企业违法成本,提高企业守法收益。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提高现有环境违法处罚数额或者采取比例罚款制,提高环境违法成本;采取经济激励手段,对守法企业给予税收返还、财政贴息等政策支持,对长期守法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加强环境执法力量,提高公众参与度。加大资金投入,配置执法必需的硬件设施。吸收一批熟悉法律和环保知识的人才以充实环保执法队伍。建立“公众――企业――政府”三方相互制衡、良性互动的环境监督执法体系,解决环境执法力量不足问题。 (作者: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社长、总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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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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