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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法立法谨防理想化陷阱 | |||||
http://www.eedu.org.cn 作者:晓宇 文章来源:红网·潇湘晨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30 | |||||
一部法律,从襁褓中开始,即为环保所勾勒出的蓝天白云的美好愿景所催生,在正确的目的下,到达目的的手段为人们尤其关注。 “大棒要硬,胡萝卜要甜”,从酝酿中开始,循环经济法草案即强调经济手段的硬约束与软激励,在经济性的硬约束中,有一项与民生牵涉甚广、关系甚大。2007年8月26日,循环经济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其中有规定:国家对城市居民生活所用的电、气、自来水等资源性产品,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昨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再次审议循环经济法草案,删除了有关对居民生活用电、气、自来水等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的条款。 这一改变,似乎无关循环经济法的宏旨,但无数的民众,却有理由为这一删除而欢欣雀跃。在地球上某个现代化的城市中待过一天的人都会知道,水、电、气为民生一日不可或缺的资源,对这些物质的管制,亦如加在人民身上的衣服,大了小了都有苦不堪言之处,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成为生活的枷锁。 出于节能这一美好的愿望,以价格的杠杆调节民众合理要求之上的浪费性消费,动机似乎无可指责,但法律不可能只建筑在理想之上,更多时候,法律必须建筑在事实之上。以中国之大及基本资源分布极不均匀的现实,如何建立一个统一的“合理”标准,实非易事,标准过于压缩,则成为对民生变相的压迫;标准过于迂阔,实为变相鼓励浪费。同时,水、电、气等基本资源的供应操之于市场,并为垄断利益集团所掌控,“分段累进”也许未成为节约资源的良法,却极有可能首先成为利益集团牟取利益的良法。在节能的名义下,民生加重亦可能成为压迫民生的最后一根稻草。 法律指向行为,规则的确立亦为正确地指导行为,此一正确,不仅在于理想的正确,亦在于实施的正确,徒法不足以自行。今日之中国,资源的浪费与污染的严重,并不来自于居民生活的无限制挥霍,而来自于GDP春药性的鼓励与企业经济活动的无良。循环经济法的宏旨,应是提高经济活动的资源效率与减少污染物排放这两个“硬约束”,而非斤斤计较于老百姓日常生活的分分毫毫。向全民提倡节约无可厚非,但以立法与民争利或压迫民众的生活空间,却是智者不为。立法的理性,表现为对现实与世俗的从众性尊重,伟大的力量一定属于孤独的人物,伟大的法律则一定不是孤独的产物。法律不能用理想来拒绝世俗,好的法律必然是在最小的改变事实的基础上最大地实现理想。 制度是对事实的构建,如果不考虑具体的环境,仅依据美好的愿望来安排制度,即使它能存在于一时,亦必为事实推倒重来。在电、油价格再次高涨,CPI持续居高不下,通货膨胀压力显而易见的今天,对居民生活用电、气、自来水等的累进加价收费,如此节能,立法的理想极有可能演变成对民生的累进剥夺。累进制的“良谋”未成为立法之现实,是民生之福,亦是立法之幸,但这擦肩而过的制度安排,再次提醒立法谨防理想化的陷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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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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