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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法立法谨防理想化陷阱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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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法立法谨防理想化陷阱
http://www.eedu.org.cn    作者:晓宇    文章来源:红网·潇湘晨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30
  自2006年全国“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将节能目标与经济增长指标并列以来,节能减排在中国经济发展很快的阶段,成为与发展相辅相成的价值指向。中国循环经济的立法,亦随着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而众所瞩目今年年内完成立法也呼声日高。

  一部法律,从襁褓中开始,即为环保所勾勒出的蓝天白云的美好愿景所催生,在正确的目的下,到达目的的手段为人们尤其关注。
  
  “大棒要硬,胡萝卜要甜”,从酝酿中开始,循环经济法草案即强调经济手段的硬约束与软激励,在经济性的硬约束中,有一项与民生牵涉甚广、关系甚大。2007年8月26日,循环经济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其中有规定:国家对城市居民生活所用的电、气、自来水等资源性产品,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昨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再次审议循环经济法草案,删除了有关对居民生活用电、气、自来水等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的条款。
  
  这一改变,似乎无关循环经济法的宏旨,但无数的民众,却有理由为这一删除而欢欣雀跃。在地球上某个现代化的城市中待过一天的人都会知道,水、电、气为民生一日不可或缺的资源,对这些物质的管制,亦如加在人民身上的衣服,大了小了都有苦不堪言之处,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成为生活的枷锁。
  
  出于节能这一美好的愿望,以价格的杠杆调节民众合理要求之上的浪费性消费,动机似乎无可指责,但法律不可能只建筑在理想之上,更多时候,法律必须建筑在事实之上。以中国之大及基本资源分布极不均匀的现实,如何建立一个统一的“合理”标准,实非易事,标准过于压缩,则成为对民生变相的压迫;标准过于迂阔,实为变相鼓励浪费。同时,水、电、气等基本资源的供应操之于市场,并为垄断利益集团所掌控,“分段累进”也许未成为节约资源的良法,却极有可能首先成为利益集团牟取利益的良法。在节能的名义下,民生加重亦可能成为压迫民生的最后一根稻草。
  
  法律指向行为,规则的确立亦为正确地指导行为,此一正确,不仅在于理想的正确,亦在于实施的正确,徒法不足以自行。今日之中国,资源的浪费与污染的严重,并不来自于居民生活的无限制挥霍,而来自于GDP春药性的鼓励与企业经济活动的无良。循环经济法的宏旨,应是提高经济活动的资源效率与减少污染物排放这两个“硬约束”,而非斤斤计较于老百姓日常生活的分分毫毫。向全民提倡节约无可厚非,但以立法与民争利或压迫民众的生活空间,却是智者不为。立法的理性,表现为对现实与世俗的从众性尊重,伟大的力量一定属于孤独的人物,伟大的法律则一定不是孤独的产物。法律不能用理想来拒绝世俗,好的法律必然是在最小的改变事实的基础上最大地实现理想。
  
  制度是对事实的构建,如果不考虑具体的环境,仅依据美好的愿望来安排制度,即使它能存在于一时,亦必为事实推倒重来。在电、油价格再次高涨,CPI持续居高不下,通货膨胀压力显而易见的今天,对居民生活用电、气、自来水等的累进加价收费,如此节能,立法的理想极有可能演变成对民生的累进剥夺。累进制的“良谋”未成为立法之现实,是民生之福,亦是立法之幸,但这擦肩而过的制度安排,再次提醒立法谨防理想化的陷阱。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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