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公众成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

作者:孙瑞灼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14
  日前,环保社团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中心督察诉讼部部长马勇表示,状告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一案,已被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

  借助民间环保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力量,来打击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是国外环境治理中的一个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在国外一些大的环境违法案件中,我们都能看到民间环保组织的身影。他们或支持公民与环境违法行为做斗争,或对政府环境治理不力的行为提出抗议,或直接以原告的身份提出环境诉讼。民间环保组织作为社团,之所以能在环境治理中发挥这么重要的作用,与这些国家在环保领域建立了公益诉讼制度有关。这一制度的建立使环保组织能在法院的帮助下,拥有能与大企业相抗衡的权力,也使环保组织可以对损害环境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对保护环境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然而,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少得可怜。截至目前,不过5起。在这5起案件中,起诉主体要么是当地检察院,要么是水域的管理机构,要么是个人,但极少有由社团组织作为诉讼主体提起的案件。从这层意义来说,无锡社团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具有重要的破冰意义。环保社团发起环境公益诉讼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环境保护已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环境公益诉讼推进环境保护进程也是环境保护法得以实施的重要环节。

  近年来,我国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情况仍然不容乐观。今年2月24日,在上海举行的全国污染防治工作现场会透露,我国城市大气环境质量虽有所好转,但仍有1/3的城市超标;全国90%的城市河段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城市内湖污染十分严重;全国约有一半城市市区的地下水污染比较严重,且污染区域不断扩大。在这种情况下,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借助民间环保团体的力量,赋予民间环保组织诉讼主体资格,以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成为一种选择。

  然而,要想让无锡社团环境公益诉讼案得以复制和推广,还有待于我国法律上的突破。因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有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人才能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这就在法律上给环保社团提起环境诉讼带来了重重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从法律层次来突破,要建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赋予环保组织代表公众利益,对破坏环境者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和资格。

  20世纪中期以来,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和逐渐高涨的环保运动使环境权作为人身权的一种而受到公众的关注。我国目前在环境公益诉讼的民事、行政方面,还存在着起诉主体缺位的尴尬。让公民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既是保障公民环境权的具体体现,更是促使公民参与环保的强大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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