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保护立法须注意“可执行性”

作者:冯永锋    文章来源:光明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8-18

  本报济南8月17日电 近来,关于动物伦理的讨论越来越频繁,关于动物保护立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针对这种现象,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郭鹏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我们试图在动物保护立法方面有所作为时,应当充分考虑到法律的“可执行性”。

  郭鹏说,从责任的角度看,承认物种间的自然界限就是承认人类在责任、义务上的独特地位:人类在智力上处于生物智力发展水平的最高点,这种智力发展水平使其能够对于自身的行为进行哲学反思和道德判断。这就要求人类担负起其他不具有相同智力水平的动物所不可能也不应该肩负的道德责任。通过立法保护动物即是这种道德责任的表现之一。

  但目前世界上的动物保护法还都是动物福利法,它们只是在人类社会现有条件下一个相当有限的立法产物。对此,郭鹏认为,无法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动物保护法的困难在于人类现有的生活与生产方式严重依赖于对动物的利用和剥削。而立法所必须要考虑的一个因素就是法律的现实可行性,制定一部绝大多数人尚不能够遵守的法律必然带来执法的困难。为此,郭鹏指出,在动物保护越来越成为共识的今天,我们应当将主要精力放在考虑如何去解决那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上,找出相应的对策,并争取使这些对策具备良好的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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