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循环经济促进之立法

作者:于永龙    文章来源:财经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11

  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该项立法尽管不像劳动合同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些法规引人注目,而且让人似有一种遥远的感觉,但却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对广大企业的经营和普通民众生活而言必将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

  顾名思义,循环经济是对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的简称,指的是一种把物质、能量进行梯次和闭路循环使用,在环境方面表现为低污染排放、甚至零污染排放的一种经济运行模式。主要是通过建立“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和“生产-消费-再循环”的模式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是与“资源-产品-污染排放”的物质单向流动的传统经济模式相对的。为解决我国长期传统经济模式造成的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日趋尖锐的矛盾,立法机关制定了我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

  这项立法主要规定了循环经济规划制度、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的总量调控制度、循环经济评价考核制度、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的管理制度、产业政策的规范和引导制度、以及激励措施制度和法律责任等八项制度。这些制度对我们而言并非很遥远的抽象规定,在经营和生活中的很多方面,我们都可感受到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作用。例如:建筑使用寿命的延长问题——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相关标准并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政府也不能“想拆就拆”,除非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企业在生产中产生的废物问题——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不能再“一弃了之”。一次性消费品的限制问题——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像餐馆的一次性餐具等。产品过度包装问题——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如往年中秋月饼的“豪华包装”。自来水用于景观的受限——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和景观用水使用。生产者责任延伸到“回收”——以往产品的生产者主要对产品本身的质量承担责任不同,循环经济促进法对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做了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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