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废物循环利用的立法研究
可持续利用环境资源虽然早在我国各个层面得到广泛宣传,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自然环境的可持续性依旧不容乐观,环境质量和资源能源的问题日渐严重,因此我国亟待从法制层面上开始做起,严格贯彻可持续的发展观。针对我国的现实特点,对于废物循环利用的立法研究尤其值得我们的关注。
(一)当前的立法困境——以电子废弃物法为例
我国法制系统中针对废物循环利用的法律尚属空白,这对一个准备建立可持续经济发展模式的国家来说是难以想象的。我们只能在《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找到关于部分生产者回收其产品或产品包装的只言片语,但这显然是远远不够。我国需要一部单独的“废弃物循环利用法”,并且这样的需要是十分紧迫的。但是因为我国还没有理清楚国家政府、企业和消费者这三者在废物循环利用中的责任分担问题和成本承担问题,以致于这样的法律迟迟无法出台。
以“胎死腹中”的电子废弃物法为例。电子垃圾是当前我国非常紧迫的一个问题,电子垃圾每年会产生5亿多吨的危险有毒废物,已经成为人类最大的污染源。据统计,全世界的电子垃圾,80%被运到亚洲,其中90%丢弃在中国。这样算来,我国每年要容纳全世界70%的电子垃圾,而我国每年也产生数以亿计的废旧电器。为了减轻电子垃圾的危害,早在2001年国家发改委就立项制定《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利用管理办法》,但是因为责任和成本分担的问题没有解决好,这项立案一直拖了三年才出台了一份“征求意见稿”,而这最后的果实也因为造成企业生产者的强烈反对最终搁浅。所以说,在制定法律之前,我们必须搞清楚法律背后的所要解决的矛盾。
(二)对于德国的借鉴
在废弃物循环利用方面德国一直走在了世界前列。早在1972年就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1986年修改为《废弃物限制及废弃物处理法》,把强调的重点从“怎样处理废弃物”发展到“怎样避免废弃物的产生”。1996年,德国又进一步制定了《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把废弃物处理提高到了发展循环经济的高度,并建立了相配套的完整法律体系。可见,德国的废弃物循环利用的法制道路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在实践中,德国在20世纪80年代起就关注废弃物处理,从90年代起开始立法改造废弃物处理系统,建立产品责任制度,要求在产品的生产、消费和废弃过程中要尽量减少垃圾产生和废弃,强调重新循环利用或安全处置,逐步建立了全社会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理处置的有效工作体系。
(三)立法建议
我国不仅要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更要针对我国的现实情况制定废弃物循环利用的法律。我国没有发达国家社会中环保意识的浓厚,废弃物分类回收的习惯也没有在社会中养成习惯,并且企业普遍对于回收产品产生抵触情绪,并且如上文所述,没有处理好政府、企业和消费者三者之间的关系。因此,我国的废弃物循环利用立法更要针对我国的矛盾。
首先,我国废弃物循环利用法中应该明确废弃物的概念,即哪些废弃物是属于该法律调整范围之内的。建议根据废弃物的发生源来分为产业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和特别废弃物三大类,其中产业废弃物是指各产业部门在其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生活废弃物,顾名思义就是指在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而特别废弃物则是指那些对环境或者人类健康产生特别危害的废弃物。分类的好处就在于可以有针对性地对各种不同废弃物制定不同的循环利用规则。
其次,我国废弃物废弃物循环利用法中要明确废弃物循环利用的责任分担问题。针对不同的废弃物,法律应规定的责任归属。
1.产业废弃物。企业应该承担起产业废弃物的循环再利用的责任和成本。企业是产品的缔造者,从设计到制造,企业最清楚其产品的各种性能包括可能对环境和生命健康造成的损害。在物质消费成风的现代社会,企业为了盈利不断地把产品推陈出新,鼓励消费者丢弃旧的再买新的,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而对于环境保护、节约资源能源这方面,企业根本毫无兴趣,反而因为害怕增加成本而一味地逃避环境责任。要从根本上改变企业这种态度,最好的方法就是将其产品循环再利用的责任和成本加诸到企业的头上。只有这样,企业才会有充足的动力,主动积极地改进其产品的设计使产品更易于回收再利用,从源头上避免了更多的废弃物的产生。
2.生活废弃物和特别废弃物。这一类废弃物应该有政府来管理,即由政府来承担其回收、循环再利用的责任。事实上,我国目前对于这一类的废弃物也正是由政府来管理的,但是管理的成效十分低下。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废弃物没有分类,从而也就增加了循化再利用的难度,另外就是对于废弃物的最终处置有欠妥当,一般都以焚烧和填埋为主,再一次污染了空气和土壤。所以,政府应该改革现有的废弃物回收利用系统,建立一个健全的全社会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体系。法律应该具体规定各个废弃物回收点的设置,强制废弃物的分类处理,在此基础上对废弃物进行再次利用。另外,法律应该体现出更多的科学性,取消不合适的、对环境有害的废弃物处置方式。
3.消费者的责任。对于各种废弃物的处理再利用,消费者虽然无需承担直接的责任和成本,但是也要承担起协助责任。因此,建议法律特别规定对于消费者的责任,即规定消费者必须主动将其准备废弃的产品或者其他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地方,如产业废弃物则交付给企业的回收机构,生活垃圾则在必须加以分类的基础上交付给政府规定的各个废弃物回收点上。法律应该鼓励消费者节约产品,避免不必要的更新换代。
最后,加强法律体系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的任务不可能由一部法律来完成,我们必须要将其放置到一个更大的环境资源保护法律的体系中去,制定项配套的制度规范,修改已有的部门法律如公司法、产品质量法等等,以期把我国废弃物循环利用的法制建设做得更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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