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新农村建设模式对比及其启示

作者:陶爱祥    文章来源:商业时代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7-2
  摘要:本文阐述了韩国、欧盟、日本新农村建设模式,经过对比研究,分析了其对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模式的启示。

  关键词:社会主义新农村,模式,启示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出发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战略举措。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提出的时间不长,目前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模式,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的农村建设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外新农村建设回顾

  (一)韩国新农村运动的历史回顾

  韩国的新农村建设运动正式开始于20世纪60年代末。这段时期一方面韩国城乡差距、工农差距日益扩大,使得农村问题成为韩国政府必须解决的迫切问题,另一方面,由于政府采取出口导向型发展模式取得成功,政府能够有财力支援农业和农村。韩国政府自1970年开始发起了“新乡村运动”,大力倡导“勤勉、自助、合作”理念来振奋农民精神,以项目开发为纽带,以政府支援和农民自主为基本动力,带动农民开展家乡建设活动。在交通方面,通过改善农村公路,全国都实现了村村通车。居住方面,通过改善住房条件,使得农村面貌焕然一新。在农村生活条件的改善方面,通过实施农村电气化工程,20世纪90年代农村家电普及,全国已实现了电气化;通过改善农民饮水条件、兴建村民会馆、增加农民收入等措施,使农民得到极大的实惠。

  总结韩国新农村运动的运作机制,可概括为如下几点:一是规划先行、分步实施。政府从战略高度认识新村建设的重要性,进行全面科学的规划设计,围绕总体设计分阶段、分步骤推进,由自上而下的领导机构和组织机构统一推动和实施;二是准确定位。韩国政府将农民定位为农村建设的主角,而政府在农村建设中只是充当引导、援助作用的配角;三是援助方式上,做到重点突出。资金以扶强助优的集中方式,向以基础设施建设为主的领域投入;四是采取科学的激励机制。采取分类激励村庄、民选产生村领导、强化村民会议、资金用于民众相关领域的方式,调动农村社区的积极性。

  (二)日本农村建设的历史回顾

  日本农村建设的历史从总体上来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1.以农业现代化带动农村发展阶段。这一阶段从1961年到1998年。二战后,随着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农业人口急剧减少,工农和城乡差距日益扩大。面对这种情况,日本政府从1961年开始,颁布了《农业基本法》、《农业现代化资金筹措法》等一系列法律,并修订了《农地法》和《农振法》等法律。基本思路就是从产业振兴的角度切入,以促进农业发展为主线,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发展。主要内容都是围绕如何推进农业现代化,提高农业生产率,扩大农户经营规模,增加农民收入,以缩小工农产业和城乡收入差距。这些法律法规虽然从农业角度涉及了农村发展问题,但并没有系统、专门的内容关注农村建设问题。

  2.农村与农业并行发展阶段。这一阶段从1999年以后开始。20世纪90年代后,日本农业面临食物自给率明显下降,生产成本较高的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减弱,农户经营规模小,兼业农户占主体地位,农业劳动力老龄化、山区农村经济衰退等一系列问题的挑战。基于这种情况,在旧《农业基本法》的基础上,从1999年起,日本又出台了《食品、农业、农村基本法》以及《山区振兴法》等配套法律,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计划。这些法律和计划将如何振兴农村列为重要内容,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支持山区半山区农民从事农业生产;二是大力增加农村基础设施投入,吸引年轻人留在农村和新的农业劳动者进入农村;三是制定地域性的产业重振计划,推进农村、山村及渔村地区振兴;四是设立“农村建设专项费”,支持农村个性化、亲环境型发展;五是鼓励农村地区发展非农产业;六是建立城市与农村共存及双向交流的机制。通过创建绿色观光事业及体验农村生活等活动,增强城乡国民间双向交流。

  (三) 欧盟农村建设的历史回顾及措施

  欧盟农村建设总体上可以分成三个阶段:

  1.以农业结构调整促农村发展阶段。这一阶段从1962年到1991年。二战以后,为了实现欧洲重建,1957年欧洲经济共同体诞生。在经济一体化带动下,欧共体成员引发了农业一体化要求。1962年法国、荷兰、意大利推动欧洲共同体建立了共同农业政策。共同农业政策的目标中规定:进行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具体农村发展措施主要是实施落后地区发展补贴;利用欧洲的结构基金特别是农业指导和保障基金,为农村地区采用农业新技术、改进农业产业结构和发展非农产业提供资金支持;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村全面发展。

  2.从以农业生产为中心向关注农村发展过渡阶段。这一阶段从1992年到1999年。1992年欧盟第一次比较全面地改革共同农业政策,把过去以价格支持为基础的机制过渡到以价格和直接补贴为主的机制,降低价格支持水平,控制农产品生产和财政预算开支的过度增长,进行国土整治和保护环境,促进农村发展。除了农业生产措施外,促进农村发展的措施主要是完善农业结构调整政策;建立农业结构调整基金支持环境保护;对55岁以上农业生产者实行提前退休制度,安置青年就业;扶持山区和条件差的地区发展农业等。

  3.农村与农业共同发展阶段。这一阶段从2000年开始。1999年欧盟委员会通过了《欧盟2000年议程》,对共同农业政策进行第三次更彻底的改革。欧盟提出建立欧洲农业模式,将共同农业政策转变为“共同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将农村发展作为共同农业政策的第二支柱;注重农业在农村发展中的多功能作用,强调保护生态环境,使农业、农村、环境协调一致、共同发展。

  欧盟理事会1999年制定了“关于欧盟农业指导与保证基金支持农村发展条例”。该条例围绕农业部门、林业部门、环境和农村遗产保护、农村地区竞争力等四个方面,提出了优先资助的发展目标,制定了农村发展的政策措施,并落实了相应的资金。此外,还有欧盟地区发展基金、欧盟社会基金和渔业指导财政资金,也支持农村发展。

  国外新农村建设实践的启示

  从国外农村建设的实践中,可以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必须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新农村建设模式

  从韩国、欧盟和日本的经验来看,找不到适用于所有地区的标准化的新农村建设模式。每种新农村建设模式都决定于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禀赋、经济水平、制度环境、人文历史、发展机遇等多种要素。欧盟、日本以立法为主要手段,采取温和的渐进方式,促进农村发展;韩国则以行政运动为主要手段,采取迅猛的激进方式,推进农村发展。尽管各国农村发展道路不同,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发挥政府的扶持功能,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等内容是基本一致的。

  我国地域辽阔,多民族聚居,各地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水平差异大。与上述国家和地区相比较,我国农村地区发展地域差异更大,我国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的发展水平差异比上述三方更大,因此,我国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充分借鉴国外农村建设的成功经验,另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到,国外农村建设的成功模式不可复制,必须根据我国地域差异,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制度等条件,进行综合考虑,统筹规划,找出适合我国各个地区发展特点的新农村建设模式。当前许多地方组织大批干部到韩国考察农村建设工作,回来后生搬硬套,使得新农村建设走样。如有些地方依靠行政命令的方式,将新农村建设等同于新村庄建设,搞大拆大建,严重损害农民利益,违背了中央提出的农村建设的初衷。

  (二)准确定位新农村建设中各个主体的角色

  从韩国、欧盟和日本的农村建设实践看,政府组织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要合理划定政府公共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职能界限,双方在其职责范围内密切协作,共同实现农村繁荣的目标。应该明确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采取各种措施,发挥农民积极性,使得农民的主体作用得到切实发挥。其中采取的每一个涉及农村的措施、制定的每一项涉农政策都必须以农民的意志为出发点。政府应该发挥主导作用,但是应该注意的是,政府只是新农村建设的配角,只是起到引导、统领、服务作用。

  (三)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

  韩国将农村分成基础村、自主村和自立村,只对后两种给予奖励和补助,这是一种物质上和精神上“奖勤罚懒”的激励机制。我国一些地方存在“奖懒罚勤”的现象,使得一些地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受到抑制。因此,在今后新农村建设活动中,基层地方政府应该进行充分科学的调研,在此基础上,根据各村庄对新农村建设的实际行动,划分村庄类别,制定差别化的奖励和补助政策,充分做到“奖勤罚懒”、充分调动农民建设新农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建立农村公共设施投入和维护使用的长效机制

  韩国新村运动中走的弯路之一,就是重蹈中国“大跃进”时期的覆辙,建了许多集体性质的公共设施,缺乏后续投入和维护办法,违背市场经济规律,最后不了了之。针对这种情况,应该明确新农村建设的市场化导向。除了道路、饮水、医疗、教育等公益性特别强的公共设施外,社区文体娱乐健身类准公共设施尽量由农民自己出资或市场化,政府最多适当补助一点。原因在于,一方面,我国政府的财力有限,需要用钱的地方很多,不可能象发达国家那样对农业和农村进行大量补贴;另一方面,如果政府全部包干,就会使得农民产生等待意识,增强懒惰思想,也不利于我国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

  (五)完善新农村建设的法律法规

  新农村建设行动要逐步建立在民主法制的基础上,这一点从欧盟、日本的成功经验中可以看出。我国目前新农村建设的法律法规还很滞后,我国现在采取的农村建设的做法主要靠行政推动,制定一系列政策进行。长久来看,必须制定和完善保证我国新农村建设长远发展的法律法规,如有学者提议将“农业基本法”修改完善为“农业和农村基本法”不失为一个好的建议,此外还可以制定诸如“财政支持农业和农村投入条例”等,这样通过法制化途径,可以使得新农村建设获得稳定的制度性保障。

  (六)必须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同时也是一个农业弱国,我国的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60%以上,这样一个国家搞新农村建设不可能在短期内取得明显的成效,必须经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努力,才能改变农村的落后面貌。因此,必须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从现在起,就可以制定农村建设的长期规划,然后有步骤的推进。在计划推进的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七)要加强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理论的研究和探讨

  要想使得新农村建设取得突出成绩,必须有科学先进的理论进行指导。当前,我国新农村建设理论还很不完善。目前,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央提出了“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方针,指出了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和方向,但是没有给出具体实施细则。事实上,由于全国各地情况千差万别,不可能制定出适合于全国所有农村具体情况的实施方案。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到底该如何去建,着力点究竟该放在什么地方,需要处理好哪些关系,都还有待在理论上作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在实践上进行大胆尝试和摸索。

  参考文献:

  1.冯华.农民科学素质提升行动启动意在培养大批新型农民[N].人民日报,2006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Z].人民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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