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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环评要往“外”看 | |||||
http://www.eedu.org.cn 作者:步雪琳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4 | |||||
住宅小区应如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否应在城市规划中增加更多环境因素的考量?对此,本报记者特别采访了有关专家。 “就我接触到的案例来看,因住宅小区环境问题引起纠纷的情况很普遍,矛盾很突出。”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综合业务部主任任景明研究员说。 作为建设项目,住宅小区必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价。但是北京工业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李强副教授认为,现有住宅小区的环评更侧重于小区施工、运营对外部环境的影响,却忽略了外部环境对小区的影响。“我看了很多住宅小区的环评报告,根本没有考察外界环境的内容。”李强说,“一般工业项目在进行环评时重点在于考察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但是住宅小区很特殊,与工业等项目不同的是,住宅小区对外界环境的影响相对较小,而要保证小区居民有良好的生活环境,外界的水、气、声等因素对小区居住环境的影响都很大。” 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中心李宇军副主任同样认为,对住宅小区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关注小区是否产生环境污染的多,而对小区选址考察的较少。“因为对住宅小区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不严格,很多小区就挨着工厂建起来。而随着公众对环境质量要求的提高,很多矛盾突出显现。” 小区环评向“内”看还要向“外”看 现有住宅小区的环评更侧重于小区施工、运营对外部环境的影响,却忽略了外部环境对小区的影响。 对住宅小区进行环评时,第一个要考察的问题就是选址是否合适。现在,很多小区选址是错的,这类小区建成后肯定会受到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 “对住宅小区进行环评时,第一个要考察的问题就是选址是否合适。”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杨素娟说。“现在,很多小区选址就是错的,不是在工业区就是在交通要道附近,有的地方即使现在看起来挺安静,但是却在城乡规划的工业区内或交通要道附近,这类小区建成后肯定会受到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 李强指出,如果是工厂建设在先,工厂就享有优先权,在对住宅小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就必须考虑工厂对小区的影响。李宇军认为,在小区选址时就要同工厂保持安全防护距离,如果没有安全防护距离,开发商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即使环评中提出采取减轻周边环境对小区影响的措施,也要考虑这些措施是否能够真正消除影响。”李强说。 专家们认为,广泛的公众参与对于完善小区环评具有重要作用。“要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加强公众参与,广开言路。知道相关信息的人的意见应被采纳。”任景明说。李强认为,环评的过程必须有相关利益主体的参与,环评的信息应及时、完全地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而且,为了弥补公众对相关专业知识的缺失,提高公众参与小区环评的有效性,公众应该有熟悉相关情况的代言人。”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小区建成后、投入使用前应实行“三同时”验收,即要求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防治污染设施和小区主体建设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但是,任景明认为,由于相关配套法制不完善,小区验收时的要求并不强硬。“现在对住宅小区的验收主要针对房屋质量本身,还应加入更多硬性的环境要求,比如房间内噪声是否达到国家标准等,加强住宅小区的后评估。”李宇军说。 城市规划请多一些“绿色” 行业分隔是导致规划和环保不能相互协调的重要原因。目前各个层面的城市规划都会有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但是做得很粗浅,往往几页纸带过”。 城市规划应以城市环境与人的和谐为要义,环境保护的考量应该成为城市规划中的重要因素 “2002年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又颁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但是对规划部门而言,了解其中对规划环境要求的很少,真正落实的就更少。”李强副教授介绍,西方很多国家,在进行规划时要做详细的土地适合性分析,综合考察这片场地到底适合用作什么用途,很多规划都有环保部门的介入。“但是目前在国内还做不到这一点。” 究其原因,李强认为,行业分隔是导致规划和环保不能相互协调的重要原因。“虽然环保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涉及城市规划的法律、规范,但城市规划大部分是规划部门编制的。而规划部门往往更关注本系统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环保方面的法律、规范并不十分了解。”李强介绍,目前各个层面的城市规划都会有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但是做得很粗浅,往往几页纸带过。” 李强认为,要加强部门协调,《导则》对规划部门的指导应落到实处。“环境保护是涉及全社会的大事业,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说,不只是环保部门的事,土地、规划等政府部门都要担负一定的职责。” 杨素娟副教授介绍,《导则》属于推荐性技术规范,不具有强制性。《导则》的颁布是由于以前制定规划时很少考虑环境要求,2003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对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才真正开始了规划与环评的衔接。 “但是各类规划究竟要怎样进行环评还是个有待进一步规范的问题。”杨素娟说,“《环境影响评价法》仅是原则性要求,国家应对规划环评如何具体实施进行更加明确、可行的规范。” 杨素娟认为,任何建设项目与周围环境都是有关系的,一是建设项目不应带给周围环境重大不良改变,二是建设项目应与周围环境协调,不存在不适合的问题。“城市规划应以城市环境与人的和谐为要义,环境保护的考量应该成为城市规划中的重要因素。”杨素娟说。 任景明研究员指出,城市规划制定好后,还有一个执行的问题。“很多时候后期不按规划执行,开始建设工厂的时候规划附近没有小区,后来小区都建起来了。” 环评单位,你对谁负责 环评报告失实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有的开发商先不支付环评费,等环评通过审批后再结算,环评单位出于利益需要,容易唯开发商马首是瞻;另一种是环评单位承担的项目太多,对住宅小区这种不会产生太多污染的项目不认真,调查了解不全面 一个又一个小区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一个又一个小区出现环境纠纷。在纠纷双方对簿公堂或者公众对审批部门的谴责声中,环评单位却始终远离人们的视野。 “住宅小区的环评单位很多是由开发商聘请的,与开发商关系密切,有时候环评的真实客观性会受一定影响。”李强副教授表示了他的担忧。 “环评单位是技术服务机构,环评是一种技术服务的市场行为,环评单位应该本着科学、公正的原则从事技术服务。这种服务是独立的,环评单位应该站在中立的、客观的立场,而不能只想着为开发商服务。”杨素娟说。 杨素娟介绍,容易导致环评单位出具的环评报告失实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有的开发商先不支付环评费,等环评通过审批后再结算,环评单位出于利益需要,容易唯开发商马首是瞻;另一种是环评单位承担的项目太多,对住宅小区这种不会产生太多污染的项目不认真,调查了解不全面。此外,由于行业分隔,有的环评单位对一些城市规划不了解。针对这种情况,任景明研究员认为,环评单位应该将信息搜集全,提高环评的有效性。 杨素娟说,如果开发商对环评单位施压,“不通过环评审批就不支付环评费”,这是违法的,即使是在委托合同中签订了这类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条款,环评单位也可以通过状告开发商追讨环评费,“但是环评单位必须保证环评是真实客观的”。如果开发商没提出任何违规要求,环评单位因工作疏忽导致环评失实的,环评单位应该担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实际上不疼不痒。”杨素娟认为,目前,环评责任是机构责任,对环评专家个人没有约束,所以实践中那些严重不负责任的环评专家并没有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法律应当增强专家责任,专家及其所在的环评单位都要担责。由于环评失实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环境破坏的,不仅要接受行政处罚,而且还应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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