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焚烧必须坚持的四条基本原则

作者:笑蜀    文章来源:东方早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5-10

  3.不公开透明不焚烧

  台北市民及环保团体常常半夜出击去垃圾焚烧厂“抓现行”,监督有无违法垃圾焚烧,那种境界我们差了十万八千里。原因很简单,谁敢出击去垃圾焚烧厂“抓现行”?看工厂保安不一棍子把你打出来。围墙一入深似海,天知道里面咋个烧?

  所以,能否做到垃圾焚烧全程公开透明,也应是决定垃圾焚烧发电是否上马的重要指标。这方面,台北的经验足资借鉴。据报道,现在台北的焚烧厂所在地,都会成立民间的监督委员会;焚烧厂每隔两月发布一次运行指标,方便市民质询。焚烧炉与民营业者之间的经营合约也在台湾环保署网站上公开。台北市环保局还在垃圾倾泻平台上设置录像设备,并连接网络,市民可随时上网检查进炉烧的是什么。

  对环境风险的监控没有谁比潜在受害者的监控冲动更强,也没有什么监控比潜在受害者亲力亲为的监控更有信用。垃圾焚烧发电在信用严重缺失之当下中国,必须做到向整个社会,尤其向作为潜在受害者的所在社区的居民全方位开放,接受整个社会尤其是所在社区居民全方位的监督,才能真正取信于人,真正让人放心。

  4.不公平补偿不焚烧

  垃圾焚烧发电不可避免的环境风险,显然要对周边居民的物业带来一定损失,既有损失就该赔偿,不能说为了所谓整体利益、多数人利益,少数人损失了就损失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不仅是指不被私人侵犯,不被民间侵犯,更包括不被所谓整体利益、多数人利益所侵犯。利益只能置换,不能被牺牲,无论当事的是多数人还是少数人。这个原则必须是刚性的,否则,借着所谓整体利益、多数人利益,今天被牺牲的可能是他,但明天就可能是你,这不过是个概率问题,谁都不能担保自己终生不在这个概率阴影的覆盖之中。所以,他在今天被牺牲、被侵犯的悲剧如果不被制止,明天轮到的就可能是你,那时你也就没有什么委屈可言。

  这点上,还有很多认识误区。焚烧厂周边居民的维权举动常常遭到某些道德家的谴责,似乎他们仅仅出于一己私利而阻挠公共项目,因而是可耻的。在市场经济发展已经多年、《物业法》也已适用多年之今日,还以这样的视角律人,其虚伪和荒诞自不值一驳。焚烧厂周边居民固然是在为他们争权利,但他们客观上何尝不是为全体国民争权利,道德上法律上何亏之有!假若他们连自身的公民权利和财产权利都不知道爱惜,那种犬儒才是他们真正的耻辱,也是整个国家的耻辱。

  以上四条,窃以为是垃圾焚烧发电基础性的社会配套条件。垃圾焚烧发电在学理上是有争议的,在技术上是有分歧的,仅限于学理和技术的层面抽象地讨论垃圾焚烧发电的是是非非,是不会有什么结果的。纵然垃圾焚烧发电在发达国家是朵花儿,那花儿也有特定的土壤和空气。撇开其特定的土壤和空气,只因所谓花儿的美丽就急于照搬,焉知不会基因变异逾淮为枳?

  所以,当务之急不是讨论该不该烧,以及该在哪里烧。当务之急只能是基于社会学视野,基于特殊国情,重点考察垃圾焚烧该怎样烧,即应该在怎样的社会条件下烧、这些条件我们是否已经充分具备。这种态度才是真正对生命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

  (作者系《南方周末》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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