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作者:王晓欣    文章来源:金融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13

    发展循环经济将促进以最小的资源消耗、最少的废物排放和最小的环境代价来换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可以说,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的一个突破口,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一个重要举措。

    循环经济是对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它主要是通过建立从“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和从“生产—消费—再循环”的模式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8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这部法律的出台,将以刚性约束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现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付出了很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也日趋尖锐,这些问题与我国资源利用效率相对低下密切相关,资源的限制越来越成为中国经济继续前进的瓶颈制约。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在经济增长面临的问题时指出,“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循环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必然选择。

    发展循环经济,一是为经济发展开辟新的资源,二是有效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三是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目前,循环经济已经有很多试点。“凭着循环经济,一年赚回8个亿。”西山煤电财务负责人李群介绍,从2005年9月到2006年11月,企业将150多万吨中煤和煤矸石的混合物全部用于发电,发出的30多亿度电增加了7.5亿元收入,再加上省下的填埋费用6000多万元,一增一减让企业增收8亿元。

    发展循环经济,只有在统一的社会规范和协调的法律体系下,才能把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同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机结合起来,既保证资源和环境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又保证经济发展对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改善的支持,实现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良性循环。新出台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制定了一系列的促进循环经济的制度。该法分总则、基本管理制度、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激励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七个部分。总则第一条称,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一部影响经济活动的法律导向能否在市场条件下成功,取决于能否为企业、民众创造采用此种经济发展模式所带来的实际收益。《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特点之一,就是“大棒子硬”。“大棒子硬”,就是对违法行为所规定的法律责任有威慑力。该法规定了几种违法行为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等。违反该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循环经济促进法对高耗能、高排放的行为,规定了硬性的约束措施,对各类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罚则,目的是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倪岳峰说,目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加速发展的时期,如钢铁、有色金属等企业,他们的资源消耗高、污染物排放也比较大,其中的大企业所承担的节能降耗任务就更加繁重。为了保证节能减排规划目标的实现,对重点企业的高耗能、高耗水企业,对重点行业的高耗能、高耗水企业进行重点监管是十分必要的。

    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仅仅靠行政强制手段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走循环经济的发展道路。“胡萝卜甜”,就是促进企业主动走循环经济发展道路的激励政策,是《循环经济促进法》另一大特点。

    “大棒子要硬、胡萝卜也要甜”。《循环经济促进法》一方面有很强的约束力,令想要违法的人望而生畏;另一方面,有很强的吸引力,让守法者真正尝到守法、依法经营的甜头。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循环经济促进法》中的“激励措施”也有关金融方面的内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金融机构应当给予优先贷款支持,并积极提供配套金融服务。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发展循环经济将促进以最小的资源消耗、最少的废物排放和最小的环境代价来换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可以说,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的一个突破口,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一个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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