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迎来发展新契机
循环经济是一种生态经济,它把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生态设计和可持续消费等融为一体,本质上是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实践。是对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它主要是通过建立从“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和从“生产—消费—再循环”的模式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
当今世界,环境问题越来越成为世界性问题。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在经济规模不断扩大的过程中,拉长产业链条,使资源消耗降到最低,使污染排放减到最小,做到再利用、再循环、资源化,有效缓解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既是一种战略性的选择,更是众多矿山企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选择。
发展循环经济,只有在统一的社会规范和协调的法律体系下,才能把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同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机结合起来,既保证资源和环境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又保证经济发展对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改善的支持,实现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良性循环。8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该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这部法律的出台,将以刚性约束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新出台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制定了一系列的促进循环经济的制度。分总则、基本管理制度、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激励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七个部分。总则第一条称,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硬性约束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特点之一就是对违法行为所规定的法律责任有威慑力。该法规定了几种违法行为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等。违反该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循环经济促进法对高耗能、高排放的行为,规定了硬性的约束措施,对各类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罚则,目的是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倪岳峰说,目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加速发展的时期,如钢铁、有色金属等企业,他们的资源消耗高、污染物排放也比较大,其中的大企业所承担的节能降耗任务就更加繁重。为了保证节能减排规划目标的实现,对重点企业的高耗能、高耗水企业,对重点行业的高耗能、高耗水企业进行重点监管是十分必要的。
法律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并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
另外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制定并实施节水计划,加强节水管理,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使用高效节油产品。
激励政策
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仅仅靠行政强制手段是远远不够的,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鼓励走循环经济的发展道路,这是《循环经济促进法》另一大特点。一方面有很强的约束力,令想要违法的人望而生畏;另一方面,有很强的吸引力,让守法者真正尝到守法、依法经营的甜头。
《循环经济促进法》中的“激励措施”也有关金融方面的内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金融机构应当给予优先贷款支持,并积极提供配套金融服务。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这一系列激励措施还包括,将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对于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自主创新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国务院和各省区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将其列入国家或者省级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发展规划,并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支持。
此法还规定,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和设备,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历史链接
早在上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我国就开展了资源综合利用工作。80年代到90年代,积极参与实施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推动的清洁生产行动计划,并制定了《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进入21世纪以来,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得到强化。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清洁生产促进法,对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清洁生产作了比较全面的规范。200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政策依据。7章、61条、10000多字的循环经济法(原名)草案于2005年12月被补充列入立法计划。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循环经济法在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三审时,正式更名为《循环经济促进法》,修改为七章五十九条。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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