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呼唤建立激励机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人民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13

    备受瞩目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该《促进法》明确了政府、企业和居民的权利和义务,可以预见,它将对未来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改革开放30年来,一方面,中国经济实现了持续高速增长;但另一方面,高消耗、高污染等资源环境问题如影随形,对经济发展的破坏和制约作用越来越明显。因此,中国必须谋求经济增长模式的全面转变,而循环经济无疑是其中重要一环。200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就提出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十七大报告更进一步指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全民族的共同事业。从经济学视角来看,笔者深信,建立一个合理的激励机制,促使地方政府、企业和居民个人将自身利益与国家利益找到结合点,自觉自愿地参与到循环经济的建设和推广中来,不仅可收事半功倍之效果,且更符合“促进”一词的内在涵义。

    对于生产企业而言,如果《促进法》对其意义仅在于限制产出、增加成本,则很难指望它们会积极主动地予以配合。例如,《促进法》提出将建立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设立重点监管制度。这于国于民都是好事,但对于相关企业却是不利的,如果没有激励机制的吸引,光靠罚款这种消极的处罚措施,不仅不能实现节能减排的目的,反而可能诱致行贿、串谋等寻租行为的产生。同样,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如果完不成减排任务只是面临通报批评等轻微的行政处罚,也不足以降低其为追求GDP数字而对“两高一资”企业的纵容和热情。

    笔者认为,针对促进循环经济所设计的激励机制,应体现在税收调节和财政补贴、完善价格机制,以及建立健全干部的考核制度三个方面。

    首先,要进一步上调资源税,同时通过财政补贴手段,引导生产和消费活动朝向有利于循环经济的方向发展。从国际经验看,莫不如此。例如,美国为鼓励研发和使用新型可再生能源车辆,规定购买燃料电池车和乙醇动力车的消费者可享受一定的抵税优惠;而日本对生产废弃物再生资源设备和从事3R研发、设备投资和工艺改进的民间企业,都给予了财政补贴和利率方面的优惠措施。目前,中国对于煤炭、石油等不可再生能源的消耗量均居世界前列,由此带来了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等一系列问题。众所周知,焦炭生产排污环节多,排污强度高,是污染最严重的行业之一,但目前焦炭资源税每吨不过8元,占价格比重连0.2%都不到,对于抑制焦炭的疯狂生产和出口不过杯水车薪。因此,通过上调煤炭、焦炭、稀有金属等资源的税率,同时对新能源的研发和应用给予经济补贴,特别是扶持民间资本进入这一领域,已成当务之急。

    其次,对短缺资源(如水资源)和价格严重扭曲的资源(如电力和成品油)要形成合理的价格机制,通过价格杠杆来抑制资源的过度需求和浪费。以电力为例,由于目前中国电力价格存在严重的价格管制,企业和居民电价严重偏离生产成本,不反映资源的稀缺性,其必然结果就是,大量高耗能项目上马,造成资源环境的严重破坏和国民财富的巨大浪费。

    最后,要改变以往单纯用GDP指标来衡量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弊端,将贯彻和落实循环经济纳入对地方官员的评价考核体系。令人欣慰的是,《促进法》中对此已有明确规定。今后,地方政府将按照国家的总体要求,根据本地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安排产业结构和经济规模,采取各种措施来加速循环经济的到来。对此值得期待。

    (作者为上海国际问题研究所世界经济研究室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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