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不能不经济

作者:王任之    文章来源:无锡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13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循环经济法草案。该草案删去了对城市居民生活用电、气、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的规定。有委员质疑称,累进定价可更有效地节约资源,国外不少国家都采取此方式,且技术上没有不可实施的问题。

  被删除的内容是草案一稿中的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对城市居民生活所用的电、气、自来水资源性产品,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而所谓的“累进加价”,规范的说法是“超定额累进加价”,是指对超过定额的用水、用电、用气等,按其超过的多少按梯度收缴相对高价费用,用得越多价位越高。删除的缘由,据说是采用这种办法尚不成熟,涉及问题比较复杂。只是,这样一来,一部旨在节约能源与循环利用的法律,在立法的原则、导向、目的等方面回避实质问题,仅停留在笼统性、理论性、倡导性层面,在实际操作中必然留下缺憾。

  循环经济是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种优先模式,目的是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以较小发展成本获取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这一企图和目标的实现,光靠草案中目前原则性的条款、行政性的手段和经济罚款的方式显然不够,更应该采取市场化的机制。采取累进加价的办法,正是利用价格杠杆进行调节的得力举措,能够用最小的成本收取节约资源的最大效用。

  其实,国内外在这方面早就有过成功经验。无论从国务院的规定到国内一些地区实施的经验,以及国际上普遍带有趋势性的做法看,实行差别定价都是大势所趋,现在审议的循环经济法草案不应该再退回去。至于实行累进加价存在的技术上的问题,都是可以通过细致工作和配套实施细则能够解决掉的。比如低收入人群对基本生活用品的价格格外敏感,担心稍有不慎,可能影响他们的基本生活,不利于社会稳定。技术上的问题也并不复杂,无非根据居民收入情况把家庭划分几类,核定基本用电、用水、用气量;对低保户、残疾人、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众,还可以采取其他补贴或者增大基数的方式进行照顾。

  制定循环经济法根本目的,是为了节约资源。如若这一思想不能够在法律上得到凸显,就有悖立法初衷。过低的资源价格水平以及不合理的价格结构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动因,只有发挥只有用价格杠杆作用,才能够抑制浪费发生。应把累进加价收费作为价格手段的一种激励措施,让循环经济中的节能减排和废物利用变成大家的自觉行动,即使对电气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可能在客观条件、组织实施等方面还存在一定障碍,但不能因噎废食,可以采取比较灵活和弹性的方式对这些条款进行修改,但原则问题、法律导向和立法目的应该得到方向性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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