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体制改革需参透制度逻辑

作者:胡振华 余庙喜    文章来源:中国能源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8-13

  目前,我国能源体制现状的逻辑顺序是:市场机制发育不成熟——能源法律体系不完善——市场监督管理不到位。市场只有在顺着自己逻辑尽可能发展的时候,把自己发展成熟了,效率效益达到帕累托最优,能源法律体系才能相应的对症下药,完善自身。市场监督管理是现代服务型政府的职责,政府作为公权力部门应遵循的法治思想是法无授权即禁止。因而,只有法律体系完善起来,对市场的监督管理才能谈得上到不到位。

  我国能源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向好的方向改,这是不言而喻的。政府-市场-用户的关系能够被描述成各种理论模型,现实生活也有着各种各样的实在关系。关系的好坏与否,或者根本没有好坏的区别,现实社会的某种衡量指标还是能区别出各种关系的效率的。用户(纳税人)组成社会,社会生成市场,市场调节的无序需要政府的相应信息披露。对于社会分工的一部分,能源领域,这里相应关系大致表述为政府-能源监管主体,市场-能源生产主体,用户-能源消费主体。

  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为了行为的可预期,行为是制度相对人作出的,“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每次的制度调整对于执行人来说都是一次再学习,需要克服慵懒付出精力。在能源监管体制一方,即政府,其具体执行人对制度具有依赖性,任何今日之状况能涵摄于昨日之制度当中为最优。由于,一方面,制度一经设立,便是静止的,所有类似行为便以自主运转;另一方面,制度执行人具有安定求稳的心,换言之,政府时时事事有种用制度规制的倾向。因而,制度具有无穷的扩张冲动,联系于执行人的增加,政府机构的膨胀便是逻辑的自然。

  相对于无孔不入的资本流,制度的行为界定则是阻滞性的。所以,制度的逻辑大体上是静止的、固定的,而资本的逻辑则是有着超越社会规范的无所不用其极,是永远流动的、可交易的。当制度的逻辑与资本的逻辑合流时,创新的源泉便会枯竭。制度成为了资本的生利机器,此时,已经超出效率的评价能力。效率是倾向于尽可能低的,因为躺着、不需要思维的企业家能够依靠制度的惯性力量源源不断的得到资本。这事关公平。

  我国能源体制改革的肯綮是能源管理体制的改革,而能源管理体制的“管理”又深具计划经济时代的色彩,其合乎时代的称呼可以是能源监管体系。管理是上下级的发号施令,监管是退出盈利性领域的监督,以期给予能源市场主体更大的自主经营权和创新空间。之所以能源管理体制的改革是能源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是因为能源生产主体是依据能源管理体制的法律法规来安排组织生产的。根据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只有上游的行为准则发生改变,行为主体才会相应改变行为。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能源体制改革的原则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思考是符合实证主义精神的。第一、什么是用户能做的?第二、什么是政府能做的?该做的?第三、什么是市场能做的?该做的?会做的?上面的顺序安排是基于这样的考虑:用户也即是纳税人或个体,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他能做什么。不提该做什么是因为“为了自由,他们成了法律的奴隶”。没人能无故蛮横要求他们做什么,指着鼻子说,你该这样干该那样干。政府能做什么是不言而喻的,因为作为一个公权力的存在,他的任意一举动都能产生不可估量的外部影响,而这即是他能做的。该做的则是纳税人作为选民的正当要求。市场该做的并不是用户的直接要求,而是用户通过政府,或者包括市场在内的所有主体出于公共利益,通过政府要求企业该做的,比如负外部性的注意等。市场会做的是出于资本增殖的逻辑,是一种内在冲动,不需要外部的要求或命令。

  (第一作者为温州大学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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