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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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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http://www.eedu.org.cn    作者:张力军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2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副局长 张力军

  5月23日是人类环境保护史上值得纪念的一个重要日子。5年前的这一天,全球有92个国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签署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简称POPs),以其所具有毒性、难以降解的特性和致癌、致畸、致突变性以及对内分泌的干扰等作用而著称,可长距离迁移输送,长期在生态系统中累积;特别是被生物体摄入后不易分解,并沿着食物链浓缩放大,对人体危害巨大,对人类的影响将持续几代人。因此,斯德哥尔摩公约的签署和生效,标志着人类社会在保护全球环境特别是保护子孙后代的生存和繁衍方面又迈出了重要而坚实的一步。

  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环境大国,积极参与了公约的谈判,并于2001年5月23日成为第一批签署该公约的国家。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我国加入《斯德哥尔摩公约》,公约于2004年11月11日对我国正式生效。一年半以来,中国认真履行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我们建立了跨部委的国家履约协调机制,并开始在一些省市推动开展地方履约机制建设的试点工作;组织中央有关部委、地方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及国内国际专家,开展对杀虫剂类、多氯联苯类和无意产生的二恶英类POPs、以及POPs废物和污染场地的调查,基本掌握了我国POPs污染和环境管理的状况,初步形成了履约的国家实施计划框架和内容;与世界银行、联合国开发署、联合国工发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联合国培训研究所等众多国际机构和意大利、美国、日本、加拿大、挪威等许多国家开展了广泛的多边和双边合作,组织履约示范项目,积极引进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我国POPs管理和处置水平的提高,为全面启动履约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同时,我们还初步建立了国家履约信息管理系统,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为履约工作的有效展开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履约工作在机制机构、国家实施计划编制、履约国际合作、信息和宣教等各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当然,我们也要充分认识到,作为化工和农业大国之一,中国的化学品包括POPs的生产、使用、排放总体比较严重,污染还在持续增加,危害开始显现。特别是POPs污染与臭氧层破坏和气候变化等其它全球环境问题有所不同,首先受污染危害的往往是本国的民众。对此,温家宝总理曾批示有关部门:“这件事不仅关系履约,更重要的是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要早谋对策。”据现有的调查,目前公约规定的12种受管制的POPs中,氯丹、灭蚁灵和滴滴涕还在我国生产和使用。尽管中国早在1980年代初就停止了大规模滴滴涕、多氯联苯(PCBs)和毒杀酚的生产和使用,但由于受到经济、技术、意识和管理水平的限制,上述POPs废弃物广泛存在。特别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有的POPs废弃物和污染场地查找十分困难,最新的一些调查结果显示,有的地区POPs废弃物填埋场地十分靠近群众的生产生活区,有的甚至接近水源地。另一方面,据初步估算,由冶金、废物焚烧、水泥、造纸、化工等行业生产导致的非故意产生的二恶英排放规模和排放量均较大。同时,由于受到监测水平和分析成本的限制,我国对二恶英排放和污染水平了解非常有限,对二恶英污染带来的危害程度尚不十分清楚。因此,中国的履约任务十分艰巨,任重而道远。

  十六大以后,党中央提出了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思想,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奋斗目标。在不久前召开的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上,温家宝总理明确提出,“做好新形势下的环保工作,关键是要加快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手段,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二是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做到不欠新账,多还旧账,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三是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自觉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这是环境保护的指导方针,也是推进持久性有机物污染控制和治理的根本指导方针,是我们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所追求和努力要达到的目标。我们要进一步把推动历史性转变的要求结合到POPs公约的履约目标、战略和行动中,落实在履约的《国家实施计划》里:

  一是通过履约全面提高我国化学品生产使用水平,增强化学品污染防治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的能力。要在履约过程中抓紧建立和健全我国的POPs污染控制标准、法规体系,加快杀虫剂类POPs替代品和替代技术、以及二恶英现有源的控制技术的开发,积极培育POPs废弃物和污染场地治理市场。要提高我们应对由于POPs公约履约所带来的国际贸易形势变化的能力,特别是随着欧美国家停止POPs使用和降低POPs排放,发达国家POPs在环境中的背景值逐渐降低,其对有关的商品特别是食品将采取更加严格的限制性保护措施。我们有必要逐步设立相关的产品标准,使之既能加强对本国产品的依法监督,也能有效阻止外国含二恶英和PCBs的商品进入中国,保护中国的国际贸易和公众健康。可以说,积极履约给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带来很好的机遇。

  二是要在全面推进履约工作的同时,力争取得重点突破,集中力量优先处理处置一些高风险、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危害大的POPs污染问题,逐步还清历史的欠账。按照公约要求,我们要争取在今后5~10年时间内淘汰氯丹、灭蚁灵和一些不合规定的滴滴涕生产与使用;要在2010年前查清、2025年前清除完在用设备中的多氯联苯等。在这过程中,我们要注意着重解决一些关系饮用水源安全的POPs废弃物和污染场地的处理处置,努力防止发生类似60年代发生于日本的“米糠油”事件给人民群众健康带来的危害。

  三是要通过履约工作,充分利用公约的资金援助和技术转让机制,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我国相关行业和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产品结构调整,提高竞争力。特别是对于电力、钢铁、冶金、水泥、化工、垃圾和危险品处理等排放无意生产POPs的行业,通过履约要努力推动行业和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促使能源、资源节约,从而带来二恶英的削减。与此同时,在消除和预防POPs污染的过程中,我国部分POPs生产企业将面临关闭、转产,由此也将带来替代品、替代技术和低污染物排放技术的推广。因此,通过履行国际公约,可以推动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实现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目标,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按照公约要求,加入公约的国家必须编制本国《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作为今后一段时期指导全国履约工作,实施POPs削减、淘汰、控制和环境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公约要求《国家实施计划》必须于公约生效两年之内向公约秘书处递交。我们要充分发挥国家履约协调工作机制的作用,联合相关部委进一步发动各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和相关企业,加快我国《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的编制和审定,力争按时递交。同时,要结合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特别是“十一五”全国环境保护规划,针对不同类型的POPs,进一步制定专项子战略,确定并部署近期履约工作重点和具体行动,共同来推进我国的履约工作,为推动历史性转变,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环境安全,实现“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建立人与自然和谐的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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