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水资源安全问题及保护对策

作者:李祎恒 邢鸿飞    文章来源:光明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6/4

  作者:河海大学 李祎恒 邢鸿飞

  水是生命之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基础。与世界许多国家相比,我国水资源十分匮乏。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我国生产生活用水总量将进一步增加,估计到2030年左右将出现用水高峰。为了满足经济的快速增长,一些地方无节制扩大水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从而引起整个生态系统的恶化。另外,我国水土组合失衡,南方多水少地,北方多地少水,发展严重失调。水资源安全是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先决条件。面对日益严峻的水资源问题,我国水资源安全保护迫在眉睫,应采取经济、法律、科学技术等手段,在保护水资源质量和供应的同时,防止出现水资源污染、水资源浪费和水土流失等现象,做到综合利用、统筹兼顾、全面可持续发展。

我国水资源安全问题及保护对策

新华社发

  我国水资源安全存在的问题

  政府管理制度的不健全。由于缺少行之有效的法律规定,很多大型企业造成水污染,却没有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这就导致一些企业为了节省成本任意排放污水,出现“一个企业污染一方水土”的局面。在农业生产上,农村水利发展机制尚未健全,有效保护水生态水环境的社会管理体制尚不完善,农田水利建设管理体制与农业经营方式变化还不相适应,这些都极大地影响了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

  全民对水资源安全的认识不到位,从生活到生产存在浪费使用。尽管我国政府针对浪费水资源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意在提高全民的节水意识,但是力度还不够,未能使广大民众自发节约用水。除了生活用水之外,农田灌溉也出现水资源浪费。很多农民认为,农田灌溉水越多效果越好。“大满贯”的农作物灌溉方法,造成某些地区季度性缺水。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地方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对河域进行超负荷开发,造成水体严重污染。这些企业在违规的经济开发活动中,对河流的开发利用率竟然超过40%,严重破坏了水生态环境。

  水污染治理技术的制约。当前缺乏成熟的水污染治理方案,不能对污染水域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技术上也没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一旦某个水域发生污染,只能加大人力加以控制,防止人们饮用污染水,但是不能防止污染水的下渗。在治理期间内,这些水可能还会污染地下水源。这样一来就会增加治理难度,进入治理污染的冗长期,后续还会浪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可能会引起一系列不良反应。

  我国水资源安全保护措施

  为了确保我国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们有必要也必须采取相应保护和治理措施来解决眼前的水资源安全问题。当前关于水资源安全保护和治理措施,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实现:

  加强法律惩戒力度,提高全民保护水资源意识。在保护国家水资源上,首先要从法律着手,对于污染水域的产业要加强治理力度,给予警示惩戒。同时各部门协调进行,共同合作,严厉打击水资源污染和水资源浪费的现象。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还要利用媒体、广播等宣传教育形式来提高全民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意识。开展保护水资源教育活动,让每一位公民都能深切体会到我国目前加强水资源的安全保护措施已经迫在眉睫。若不加以保护,可能在未来的几十年后将面临断水的危机。要让人们从生活到生产都要有保护水资源的自觉,在生活中对水循环利用,反对浪费;在生产中要监控生产技术和工艺,对水资源做到“有度、有序、有偿”的可持续开发。

  创新农村水利体制机制,科学发展农业;加强绿化,避免水土流失。要积极适应农村经济社会结构和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变革,创新农田水利组织发动和建设机制,加快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农村水电管理创新,促进农村水利发展,保障农业用水安全和可持续发展。要合理灌溉,科学发展农业,对于不同的地质采用不同的灌溉方法,在保证农作物产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利用和节约水资源。由于环境污染和水旱灾害导致我国地域性缺水现象频繁发生,所以加强绿化,保护环境,避免水土流失也是保护水资源的一个重要方法。

  合理利用地下水,开发海水资源。地下水是一种深层水,只有不到0.1%的地下水是可再生资源,所以在利用地下水的时候一定要适度,不能任意索取。世界上所占面积最大的就是海洋,如果能够对海水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将会为人类带来丰富的水资源,甚至可以解决全球性缺水的问题。因此,在水资源利用上应注重对海水淡化加工。

  在生产预防的基础上,提高水污染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水污染问题一直是影响中国经济发展的一大弊病。大量工业废水和有毒有害液体被排进江河湖海,导致水资源不能被使用,形成死水,从而使得生态系统失衡,引起一系列的消极反应,给我国经济带来巨大损失。我们要从日常的生产生活入手,节约用水,形成水资源的良性循环。针对治理污水投资大、消耗高、耗时长的问题,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治理水污染的方案,从技术设备上提高效率,从而让污染水域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得到治理。

  (本文系江苏省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江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中的法律问题研究”[13FXC014]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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