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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低碳经济的法制保障

发布日期:2010/3/31 10:03:26 作者:周珂 李博 出处:法制日报

  □尽管《哥本哈根协议》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成果,但该协议基本上维护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就发达国家实行强制及安排和发展中国家采取自主减缓行动作出了安排,并就全球长期目标、资金和技术支持等焦点问题达成了一些新的共识,因此它可以列入人类应对气候变化进程的标志性成果之一

  □哥本哈根会议之后,在温室气体减排面临更大压力的情况下,我国应变压力为动力,推动低碳经济,这既是履行我国减排国际承诺的要求,也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法治建设,特别需要紧密结合我国的国情,注意维护我国环境核心利益,完善我国的气候变化立法体系

  □周珂 李博

  哥本哈根会议对我国的影响

  哥本哈根会议虽已闭幕,但是其对世界各国未来发展的影响是深远的。因此,有必要认真分析其对我国的影响。

  第一,在温室气体减排上,中国将面临来自各方的巨大压力。本次哥本哈根会议,发达国家普遍关注中国等发展中大国的减排问题,并且试图要求中国等发展中大国在此次大会上承诺具体的减排目标。尽管《哥本哈根协议》维护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使发达国家要求中国等发展中大国实质性减排的企图未能实现,维护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但是,在《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即将到期的日子里,发达国家将不断以中国等发展中大国温室气体排放量巨大和日渐增加为借口,迫使我国正式承担温室气体的削减义务,这对中国无疑构成了巨大的压力。

  第二,在发展模式上,低碳经济在中国的发展已刻不容缓。《哥本哈根协议》第2条规定,“低碳排放的发展战略对可持续发展而言是必不可少的”。这一规定,为中国未来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发展低碳经济。事实上,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发展低碳经济也是极其必要的。

  其一,发展低碳经济,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中国作为世界最有活力的经济体,一直保持着世界最快的经济发展速度,这与我国长期实行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是分不开的。应该看到,在我国建国后直到80年代中期,这种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不仅对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而且对改变当时我国工业基础差、底子薄的状况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这种粗放型的高增长是通过高投入、高消耗的代价实现的。以能源消费为例,能源被大量和低效的利用,不仅造成了我国严重的环境污染,也让我国在温室气体排放上承受着越来越多的国际压力。因此,只有推行低碳经济发展,努力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的经济发展方式,才能保证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推进。

  其二,发展低碳经济,是适应国际激烈竞争的需要。首先,发展低碳经济为国际竞争提供了新的契机。发展低碳经济是可持续发展的时代潮流,谁在能源环境技术创新中领先,谁就将主宰绿色发展的潮流。因此,中国能否在未来处于世界发展的前列,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发展低碳经济的能力;其次,发展低碳经济是应对国际挑战的必然选择。由于部分发达国家将国际贸易和气候变化挂钩,对未达到温室气体排放标准的国家,将实行贸易制裁,对这些国家的产品征收关税,因此,面对这样的“绿色压力”,中国发展低碳经济已刻不容缓。

  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建议

  虽然从哥本哈根会议中得来的重要启示,是发展低碳经济。但是,对我国而言,从我国的现实国情、能源结构及科技发展水平来看,目前发展低碳经济仍面临着诸多挑战。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建议:

  第一,构建低碳经济法制建设需要注意的问题。首先,注意符合我国国情。气候变化问题虽是全球性问题,但由于各国的实际情况并不相同,因此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治建设,特别需要紧密结合我国的国情,而不能简单地照搬照抄发达国家的经验。

  其次,注意维护核心利益。国家环境利益中的核心利益必须坚决维护,这个核心利益主要表现为近年来各国尤其是美国强调的国家环境安全的利益。在我国,国家环境安全主要表现为防止自然灾害等环境问题所造成的社会动荡,而与气候变化关联最紧密的自然灾害主要表现为碳循环异常导致的水循环异常进而导致的旱涝灾害及水土流失问题。

  第二,完善我国的气候变化立法体系。首先,尽快完善以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核心的相关法规体系。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模式,笔者不主张制定新的专门性的“应对气候变化法”,而是主张在既有的法律框架下,通过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来构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体系。这不仅是因为这样的立法模式,可以节约立法资源;而且是因为其他发达国家的立法与实践经验,为我国提供了充分的例证。

  其次,尽快出台一部综合性的能源基本法,即能源法。笔者虽不主张创制专门性的“应对气候变化法”,但是建议制定能源法来统率能源立法。这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从能源的重要性上来看,合理的能源消费结构与使用方式,不仅会帮助我国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减轻我国在温室气体减排上的国际压力,而且有利于我国实现向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还有助于提升我国的能源国家安全;二是从能源立法结构上看,我国虽已出台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煤炭法等单行法,但是这些单行法都不是综合性的能源基本法,只是对能源问题的某些方面加以规定,并未涵盖所有的能源问题;此外,就是从上述能源单行法调整范围的角度出发,也存在立法规定不够详细、缺乏足够操作性等问题。

  第三,建立健全与发展低碳经济相关的主要法律制度。首先,通过创制“碳排放的总量管制与交易”制度,来发挥市场在调节温室气体排放中的作用。该制度主要分为两大部分的内容:一是关于碳排放的总量管制。为了碳排放总量管制与交易制度的有效执行,应在全国范围内要求企业减量排放温室气体并完成以下碳排放减排目标,即:到2020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至45%;二是关于碳排放的交易。欲排放温室气体的企业必须先获得排放许可证。由于企业的生产能力、生产水平不同等因素,使得不同的企业对排放额度的需求不同,即:有的企业需额多、有的企业需额少。而政府发放的排放许可证额度是有限的,如果企业超额排放,将遭受高额的罚款。因此,超额排放的企业,为了规避这种被罚款的风险,它就会在市场上向其他企业寻求剩余的额度;另一方面,对于有剩余额度的企业,也乐意通过出售一部分富余的额度来赚取利润,因此碳排放市场最终就在买卖双方的推动下形成了。

  其次,要增强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意识,加快形成低碳绿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当前要结合国际社会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良好机遇,让社会公众了解并认识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清应对气候变化对国家、地区和企业自身发展和竞争力有重要影响。要倡导全民自觉参与,鼓励企业自愿采取行动。倡导健康、文明的消费观念,抑制奢侈消费。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自觉制定并实施减缓碳排放的目标和措施。引导企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和社会民众消费方式的转变,逐渐形成全民应对气候变化的体制和机制。

  最后,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技术的研发。科技的进步和创新,在人类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的法律要为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技术研发及其所需资金提供制度性保障。

  (作者分别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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