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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经济纳入国家发展规划正当时

发布日期:2010/5/6 23:29:02 作者:史颖 出处:中国经济导报

  就低碳发展的相关问题,本报记者近日采访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周宏春。周宏春认为,从能源资源条件、发展阶段、产业结构和技术水平,以及可能面临的减排国际压力等角度考虑,我们应该而且也必须从实际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低碳发展之路。

  大力发展低碳经济,是我们立足当前寻突破、着眼长远上水平的重大战略选择

  记者:您有一个观点:发展低碳经济是我国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抓手”,请问这是基于怎样的考虑?

  周宏春: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发展低碳经济,是我国迈向绿色发展的必由之路。发展低碳经济更多的是转变发展方式,减轻单位GDP的资源量和环境代价,把提高人的物质和精神生活作为发展目标,既要重视资源的经济价值,也要重视其生态价值、精神价值和社会价值,通过向自然资源投资来恢复和扩大资源存量,运用生态学原理设计工艺与产业流程来提高资源效率,通过宣传引导来改变消费习惯,使发展的成果更好地为人民所共享。

  发展低碳经济,是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途径。我国处于快速工业化和城市化阶段,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钢材、水泥、电力等的供应保证,这些“高碳”产业既是我国新一轮经济增长的带动产业,也无法通过国际市场满足国内的巨大需求,即这些产业的发展有其合理性。但以此为理由,千方百计地推进重化工业的发展,我国的资源支撑不了,环境容纳不了;更何况还要给子孙留有足够的资源和空间。因此,通过发展低碳经济,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效率,降低经济的碳强度,成为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应对气候变化的必然要求,是促进我国经济结构和工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途径。

  发展低碳经济,是我国优化能源结构的应有措施。虽然我国能源结构在不断优化,但一次能源生产的2/3仍然是煤炭,燃煤发电约占电力结构的80%。煤多油少气不足的资源条件,决定了我国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煤炭仍将是主要的一次能源。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约束下,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权成为发展的资源;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减排指标的确定和分解实际上也是在争夺排放权的这一发展空间。因此,发展低碳经济,提高可再生能源比重,可以有效地避免一次能源以煤为主的弊端,降低能源消费的碳排放。

  发展低碳经济,是依靠技术进步和创新支撑跨越式发展的可能路径。我国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研发和创新能力有限,这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也是我国由“高碳”经济向“低碳”转型的最大挑战。尽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要求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但这些年的执行情况并不乐观。发展低碳能源技术、二氧化碳收集储存技术研发等已纳入我国“973计划”、“863计划”等科技支撑计划。发达国家在这些技术上起步不久,我国的差距并不大。近年来,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产业呈快速增加之势。如果我国加大投入,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可以实现这个领域的跨越式发展。

  发展低碳经济,是我国开展国际合作、参与国际“游戏规则”的途径。虽然我国的工业化享有全球化、制度安排、产业结构、技术革命等后发优势,但我们不得不接受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秩序和规则,不得不在国际分工体系中处于“微笑利润曲线”下端,不得不在资本和技术上处于依附地位,甚至被发达国家转移的资源密集型、污染密集型和劳动力密集型的产业“锁定”。发展低碳经济,不仅可以与发达国家共同开发相关技术,还可以直接参与新的国际游戏规则的讨论和制定,以利于我国的中长期发展和长治久安。

  总之,从能源资源条件、发展阶段、产业结构和技术水平,以及可能面临的减排国际压力等角度考虑,我国都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并成为我们立足当前寻突破、着眼长远上水平的重大战略选择,更成为引领未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向。

  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低碳发展之路

  记者:对走中国特色低碳发展之路,您有哪些对策建议?

  周宏春:主要的对策建议包括:

  规划先行,为绿色发展奠定基础。通过制定规划,不断降低社会生产和生活活动的碳强度。一是将低碳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行总体安排部署。二是将低碳技术研发纳入国家科技规划和相关科技计划。三是制定专项规划,提出低碳经济的概念、目标、发展重点和保障措施等,提出绿色经济的统计和考核指标,并作为国民经济规划中的引导指标。四是制定重点行业和部门的低碳规划,向绿色转型。

  加大科技投入,注重创新效率。我国是发展中国家,R&D投入的产出较低,创新效率亟待提高。应改进财政科技资源的配置机制;促进科技资源的合理流动和高效利用;支持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制定鼓励自主创新、限制盲目重复引进的政策。

  制定相关政策,激励绿色发展。从总体上看,目前国际上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大致可以分为基于价格的市场手段和强制性政策措施两类。应该说,这两类工具各有利弊。从实际出发,我国需开展“应对气候变化法”的立法可行性研究;在相关法规修订中,增加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条款,逐步建立起应对气候变化的法规体系。借鉴国际经验,在国家和地方政府层面出台发展低碳经济的指导意见;形成绿色发展的政策环境。

  用好市场机制,降低减排成本。综合考虑经济、能源、碳排放等因素,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基础性作用,研究制定价格形成机制,采用法律的、行政的,特别是价格、排放权交易、自愿协议、能源服务公司等经济手段和市场手段,可以从生态补偿费制度、押金-退还政策、排放交易制度和碳税等入手,总结试点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并逐步推广应用,为我国塑造一个可持续的低碳未来。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环境保护往往是市场“失效”的领域,需要发挥政府的干预和调控作用。

  加强研究,勾画我国绿色发展的技术路线图。应借鉴日本建设低碳型社会的经验,提出我国绿色发展的技术路线图。2008年3月,日本经济产业省发布《凉爽地球能源创新技术计划》,提出可大幅度减排二氧化碳的21项技术,用21项技术可实现日本二氧化碳排放减半目标的60%。2008年5月,日本发布了《面向低碳社会的十二大行动》报告,提出了建设低碳社会迫切要做的十二大行动及其可实现的减排量,相对于1990年的排放水平到2050年减排70%需要的行动、技术选择、社会改革及政策措施等。该报告也认为,由于资源、资金与人力等方面的限制,立即行动将增加减排成本;保持政策连续性并按一定顺序实施可以实现预期目标。2008年7月29日,日本内阁会议通过了《建设低碳社会行动计划》,提出了具体的目标和行动,为日本的低碳转型奠定了基础。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加强人才培养,营造社会氛围。深入开展科普工作和教育,鼓励消费者购买低碳的、技术先进的产品。开展创新体系、政策的比较研究,监测和评估创新过程、成果的社会经济影响等,使创新真正成为绿色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

  广泛宣传教育,提高参与能力。利用电视、报纸、影像等各种媒介,宣传普及气候变化和低碳经济的知识,让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综上,我们应该而且也必须从实际出发,把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的发展摆到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重要议事日程,统筹中央和地方、城市和农村、东部和中西部、国内外市场等方面的关系,依靠技术进步,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国际合作,开展试点示范,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低碳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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