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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碳金融发展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0/7/5 11:34:09 作者:张明坤 出处:浙江金融
一、低碳经济与碳金融
在全球气候变化,温室效应不断加剧的大背景下,1992年,联合国通过了首个以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1997年12月,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签订了《京都议定书》,这两个文件成为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法依据。2003年2月,英国在《我们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白皮书中首次提出低碳经济(LOW Carbon Economy)概念,低碳经济的核心是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和高效能、高效率、高效益的绿色经济发展模式,强调在保证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减少温室气体排放。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进一步催热了低碳经济。2009年1月,美国总统奥巴马发表美国能源与环境计划,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欧盟和日本的经济刺激计划也努力把促进经济复苏和向低碳经济转型相结合。2009年4月,日本政府发表了“绿色经济与社会变革”的政策措施,欧盟则于2009年向低碳经济领域投资1050亿欧元。
随着国际碳交易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碳货币化程度日益提升,碳金融的概念随之产生。一般认为,碳金融指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有关的金融活动,包括相关金融制度设计、金融交易和中介行为。碳金融是近年来国际金融领域出现的一项重要金融创新,其宗旨在于发挥市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通过金融活动和金融工具,使有限资源投入低碳经济,促进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的绿色经济发展。
二、碳金融发展比较分析
(一)国外碳金融发展状况
1988年,前联邦德国设立了世界上第一家生态银行,2003年,世界银行集团的国际金融公司提出“赤道原则”,成为国际通行的金融环保准则。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之后,世界范围内逐步形成了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主的碳交易市场,并逐渐创造出各种基于碳交易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目前,国外碳金融发展主要特点有:
1.基础设施较完善,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和碳金融制度。目前,世界上主要的碳交易所主要有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EUETS)、英国排放权交易制(ETG)、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和澳大利亚的澳洲国家信托(NSW)。同时,各国先后以立法形式对碳交易和碳金融进行制度设计和安排,如欧盟颁布了《排放交易指令》,德国制定了《节省能源法案》(2002)、美国颁布了《清洁能源安全法案》(2009)。此外,美国、德国、英国、法国、瑞典等国家均建立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2.市场交易较活跃,拥有广泛的市场参与主体。国际组织、公募基金、交易所、金融机构、私募基金、企业甚至个人都参与到碳金融交易之中。世界银行专门成立了碳金融业务部门,截至2009年12月8日,世界银行共设立了总额超过26亿美元的11个碳基金。各国政府也通过设立碳基金的方式参与国际碳金融市场交易。交易所在提供碳排放交易平台的同时,积极创设金融衍生产品,如欧洲气候交易所先后与欧盟排碳配额挂钩的期货和期权产品。商业银行除了提供碳交易的中介服务之外,积极向企业开展信贷融资和其他金融服务,如荷兰银行推出了与气候指数和水资源指数挂钩的环保理财产品。资本市场鼓励低碳企业进行直接融资,保险公司开发了包括巨灾保险在内的多种保险产品。中介机构较为发达,各交易市场存在大量以评估和开发碳交易项目为主的咨询公司和投资公司。
3.金融创新较发达,开发出种类较为丰富的碳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国外比较成熟的碳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主要包括天气衍生产品、绿色贷款、环保期货、互换合约、环保基金、巨灾债券、基于减排信用设计的金融产品、碳交易保险、富碳产品与营业的债权和资产安排等。如巴克莱资本于2006年10月率先推出了标准化的场外交易核证减排期货合同;荷兰银行与德国德雷斯顿银行在2007年推出了与欧盟碳配额期货挂钩的理财产品。
(二)我国碳金融发展状况
我国碳金融发展潜力巨大。目前,中国提供的二氧化碳减排量占全球市场的1/3左右,预计到2012年,中国将占联合国发放全部排放指标的41%。2008年,中国CDM产生的核证减排量成交量占全球的84%,居于全球第一。
1.初步建立了碳金融制度和碳排放交易市场。一是2007年7月.环保总局、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加强环境保护和信贷管理工作的协调配合;同年,银监会发布《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初步建立绿色信贷制度。二是2003年环保总局和证监会通过《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等文件,初步建立了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2008年2月环保总局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环保核查制度,并建立了上市公司环境监管协调与信息通报机制。此外,环保总局建立了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信息系统,编制并公开发布上市公司年度环境绩效指数及综合排名,为投资者提供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信息。三是2008年,环保总局和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初步建立了绿色保险制度,在重点行业逐步建立投保企业和设施目录,以及污染损害赔偿标准。四是2008年成立了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交易所和天津排污权交易所三大交易所,以及重庆排污权交易所和山西节能减排项目交易中心等交易机构,初步构建了碳交易市场。
2.市场参与主体不断发展壮大。目前,我国碳金融的市场参与主体以政府设立的公募基金和商业银行为主,其他金融机构和私人投资机构逐渐增加。2005年底,中国政府与世界银行签署了《建立清洁发展基金谅解备忘录》,并于2007年11月成立了财政部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其管理中心。2007年7月,中国绿色碳基金成立,此后陆续设立了北京、大连、温州和太原等四个专项基金。在绿色信贷政策指引下,多家商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签约投资低碳经济。一些国际投行也进入我国寻找优质低碳项目进行投资,如沛雅霓资本公司、英国益可环境集团等均已在我国开展节能减排投融资业务。
3.碳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逐步发展。一是目前我国金融对低碳经济的支持主要体现为绿色信贷方面,各大商业银行均在信贷审批中设计了环保政策的审查环节,并制定了双高产业、产能过剩及潜在产能过剩行业的信贷退出计划。二是2009年12月23日,央行联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支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和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进一步加大对节能减排和生态环保项目的金融支持,支持发展低碳经济,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多种形式的低碳金融创新产品,对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要求的企业和项目,按“绿色信贷”原则加大支持力度。三是近年来金融机构开发设计了一些环保类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如2009年浦发银行率先提供的CDM财务顾问服务,中国银行和深发展银行推出的二氧化碳挂钩型的基金和理财产品等等。
4.初步建立了环保信息披露制度。2007年4月1日起,环境执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对未通过环保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得授信;对限制和淘汰类新建项目,不提供信贷支持;对于淘汰类项目,停止各类新增授信,并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对违法排污企业严格控制信贷。发挥了引导信贷投向,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作用。
但是,总体而言,与国外碳金融市场相比,我国碳金融发展还比较滞后。一是碳金融制度和碳交易场所刚刚建立,基础设施很不完善。目前我国的碳交易市场主要以清洁发展机制为代表且基于项目的交易,尚未开展标准化的交易合约和金融服务,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碳交易市场。碳金融主要体现为绿色信贷对低碳产业的支持和对高碳产业的限制,但是绿色信贷在我国银行信贷总规模中的比重还比较小,且缺少具体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可操作性较差,项目风险控制困难,对中小企业关注不够。绿色证券方面,低碳行业的上市公司目前不足10家,总市值约为3000多亿元,不到全部上市公司总市值的3%。绿色保险方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处于试点阶段,没有全面推广。二是碳金融的参与主体不发达,与碳排放规模不相适应。我国碳基金数量有限,规模较小;金融机构对碳金融认识肤浅,分析、评估、控制低碳项目风险的能力较差;中介市场不发达,缺乏从事CDM项目的评估和开发机构;企业对碳金融的认识和需求较少。三是碳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发展滞后,种类和数量较少,目前只能说是金融机构在这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四是环保信息披露制度尚不健全。一方面高碳行业一定程度上受到地方保护,依然可以得到信贷支持;另一方面,各地环保部门受地方政府影响,发布的企业环境违法信息不够及时准确,参考作用较差,大量环保信息没有进入征信管理系统,不能充分发挥对绿色信贷的引导作用。
三、我国发展碳金融的意见建议
(一)积极研究,进一步完善碳交易市场和碳金融制度
一是加强低碳经济和碳金融研究,完善我国低碳交易市场建设。借鉴国际上碳交易机制,进一步探索建立排放配额交易市场,建设多元化、多层次的碳交易市场体系。二是制定交易规则,完善市场结构,扩大市场规模,不断建立和完善碳风险评价标准,适时推出碳交易衍生工具,逐步增加交易主体和产品种类。三是结合人民币国际化,发展以人民币为计价和结算货币的碳交易产品,提高我国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上的定价权。四是加快相关立法,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立法和碳金融法律制度。
(二)加强指导,做好对碳金融的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
碳配额交易和减排融资与货币政策有一定关系,碳配额和减排融资将是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一是进一步发挥货币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出台与低碳经济相关的信贷规模指导政策,细化绿色信贷指导目录,完善分级制度,引导商业银行投资方向。二是对商业银行加强窗口指导,运用信贷杠杆加大对新能源新技术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对低排放低污染项目、环保技改项目、环保设备和产品研发的支持。三是创新金融服务平台,研发与低碳经济相关的指标指数,提供征信、支付等方面的金融服务,促进低碳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四是设置外汇管理的绿色通道,对低碳企业和项目提供业务便利。
(三)多措并举,大力发展绿色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一是科学制定政策,扩大绿色信贷规模。进一步细化并严格执行《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扩大绿色信贷规模,科学制定支持新兴低碳产业发展的信贷政策。加强对商业银行绿色信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研发金融创新产品,发展碳排放权的抵押贷款和新技术抵押贷款,加大配套金融服务和支持。建立优质低碳产业客户目录,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出台与绿色信贷相关的呆账核销、风险准备金计提和税收减免等激励措施,提高商业银行积极性。
二是拓展融资渠道,推动绿色证券发展。发挥资本市场融资功能,不断完善审核制度,设置准入门槛,规范发展主板和中小板市场,完善创业板发行和监管制度,推动低碳环保行业发展,增加上市公司数量。推动开展巨灾保险证券化工作,加大对地震、水灾等保险公司不愿承保的重大灾难的资金支持。鼓励低碳类企业发行低碳债券,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方式获取资金,限制资金的用途为清洁能源方向。编制低碳企业指数,创立低碳ETF、低碳指数基金,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
三是研发产品种类,拓宽绿色保险范围。总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经验,扩大该险种的适用地区和行业。在高碳行业实行强制保险制度。开发新的绿色保险险种,适应不同行业的不同需求。参照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设立专门保障基金,专门用于环境损害赔偿。开发巨灾保险,有条件地强制推行。
四是推动金融创新,丰富碳金融衍生品和金融服务。设计各类标准化交易合约,开展碳掉期交易、碳期货、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开发碳金融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碳信用证交付保证、风险对冲产品和各类联动衍生产品。提供碳经纪人、CDM顾问、财务顾问和行业资讯等金融服务。培养中介市场,积极引导民间资金投资低碳行业,鼓励民间资金投资和孵化作用。设立专门的生态基金,专门用于环境保护和低碳行业。
五是鼓励低碳消费,引导消费对低碳经济的支持。通过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引导,鼓励消费者进行低碳消费,如对于环保产品的购买和消费给与贷款优惠,对于高污染的消费品严格发放相关贷款,从而引导消费者树立环保观念,改变传统消费方式,实现绿色消费,进而拉动绿色生产,形成良性循环。
(四)防范风险,加强对碳金融业务的监督管理
一是进一步完善环保征信数据库。环保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合作,将完整的企业和项目的环保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建立高污染高排放的黑名单和绿色低污染的白名单,并及时更新企业日常环保执法信息和年度环保审核报告等,方便金融机构在贷款审核、项目投资过程中查阅和参考。二是地方政府建立信息沟通机制,通过联席会议、信息平台等方式加强信息交流,同时加强相关人员的环保培训。三是金融机构要进行机制创新,成立专门部门和人才队伍提供专业服务,做好风险防范。四是对碳金融衍生产品加强审核与管理,控制衍生品风险。
(五)取长补短,加强碳金融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发展碳金融进而推动低碳经济发展需要积极参加到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体系中,重视各国在能源和气候安全方面的相互依存,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利用我国在国际气候变化协调中的重要地位,在碳交易、碳基金和碳金融衍生品方面加强国际合作与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的碳金融制度和产品。利用上海的国际金融中心定位,开展区域碳金融合作,在碳金融衍生品和碳基金等方面探索进行国际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