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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能源合作社 实现能源梯级利用 | ||||||||
作者:佚名 资讯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9-15 | ||||||||
前一段时间,北京燃气集团公司控股的恩耐特分布能源公司总经理冯江华提出:根据中国现行的有关法律和规章,应鼓励发展“能源合作社”,这可能是一种推动社会积极性参与节能和环保事业的、行之有效解决问题的方法,特别是对于在中国开始发展的分布式能源技术,这将是一个有力的政策保障。 所谓“能源合作社”是指若干个用户公共拥有的能源设施,这些设施仅对产权拥有者提供电力、热力和其他相关能源。合作社会员所拥有的能源设施可以是一部分具体的热电装置,如拥有某一热电厂的某一机组的某一部分容量;也可以是一个概念性的容量,例如:会员在某合作社中拥有百分之多少的权益,将在自用电费热费中享有其产生的节能效益。合作社的组织不局限于一个热电装置,可以是多个热电装置或其他形式电力设施的联合体。它们可以寻求电网的备用容量支援,也可以各个合作社之间互相支援补充。 现行的《电力法》第25条中规定了“一个供电营业区域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原电力部在撤销前对“自备电厂”属性的司法解释为“发电设施与用户属同一法人”。因此,与上述条件不符的电厂所发电力必须上网,交纳过网费,并接受电力系统调度。 实际情况是,发电机组的容量可以按千瓦分割,相应的供热量也可以按GJ等单位分割,不同的投资伙伴完全可以按不同容量共同拥有同一台机组。因此,能源合作社的形式应为一种多个共同利益法人或自然人合作的“非法人合作组织”,准确地说,是一个虚拟的组织形式。由于合作社不是法人,所以需要大家共同委托一个专业公司进行运行管理,并向各会员代收代付相关费用和支出。 例如:一个建筑商在建设一座大楼的过程中,在楼内采用分布式能源技术建设了一套热电冷系统,并记入了工程造价。该发电装置的产权随建筑房屋的销售,自然转变为每一个房屋拥有者的资产。如同需要一个物业管理公司一样,产权拥有者需要共同委托一个运行管理公司运营该装置,运行管理公司需要与燃气公司签订协议购买燃气,再将转换的电力、热力和冷水等能源供应给每个产权的实际拥有者,即业主(用户),并代业主收集和交纳燃料等费用。运行管理公司还需要运行这些能源设备,负责维护检修及管理折旧费用,以便今后更新相关设备;管理公司也可收取适当的能源设施物业管理费用。运行管理公司还可以接受业主授权,与临近能源合作社的运行管理人签订合作协议,在遇到设备故障或能力不足时,互相提供能源支援,以便形成更加可靠的网络能源体系。运行管理公司也可与电力公司或热力公司签署相关的保障或调节协议,并且在电力公司和热力公司能力不足时,将多余的电力和热力支援给电网,以及寻求电力和热力系统的安全保障,在形成网络能源体系的同时,组织网络能源管理机制。电网管理公司、发电公司、燃气公司和热力公司均可成为业主的运行管理者。 目前,发达国家的电力市场早已放开,人们基本可以自由选择各种技术来解决能源供应的方式,不仅可以对电力自发自用,还可以将多余的符合节能要求的电力出售给电网,电网也不得拒绝收购。原因在于,就人类目前的技术水平而言,绿色能源依然是遥不可及,而环境压力日益加剧,热电联产特别是分布式能源(即分布在用户侧的小型、微型能源梯级利用系统)是眼前马上可以大量应用的廉价节能环保技术;而且,它可以让老百姓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无须政府投入。因此,美国和欧盟都决定在2010年以前将热电联产容量增加一倍,并且主要依靠较小的分布式能源技术来实现这一目标。 在目前国内的条件下,现有的热电企业可以通过与用户股权置换的方式,将用户变为股东,以能源合作社形式实现对用户的直接供电,提高热电项目的经济效益,使整个热电产业能够进入到健康的良性发展状态。 新建的热电项目应定位于分布式能源项目,作为用户端的能源设施,在有条件的地方采用更加先进的模块化阵列热电技术,寻求柔性的容量控制技术,积极使用清洁的气体燃料。没有条件使用气体燃料的项目,尽量让用户拥有项目产权。热电企业应成为服务性的运行管理公司,不被厂墙所困,不为传统概念局限。美国有一家专门经营垃圾填埋场沼气发电的公司,哪里有沼气就在哪里发电,哪里赚钱哪儿安家,营运机制非常灵活,其年利润达10多亿美元。这个例子说明,企业应该以赢利为核心,而不是容量和资产的规模。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是国家发展的基本战略方针和基本国策。建议有关部门能够积极制定一些类似“能源合作社”这样的改革措施,通过一两项可行的政策,解决一系列的问题和矛盾,最好不要仅局限于解决电力行业的问题,其他的如城市集中供热、合理利用天然气资源、发展热电冷技术以解决臭氧层破坏、减少城市热岛效应、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等问题,都应该在政策制定中综合一并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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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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