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站长
   | 网站首页 | 资讯 | 文章 | 供求 | 生活 | NGO | 考试 | 下载 | 图库 | 论坛 | 博客 | Eteam | 留言 | FAQ |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环境生态网 >> 资讯 >> 环境要闻 >> 国内快报 >> 资讯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潘岳呼吁以公众深度参与推动污染减排         ★★★ 【字体: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潘岳呼吁以公众深度参与推动污染减排
http://www.eedu.org.cn    作者:记者陈湘…    资讯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6
  本报4月25日讯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今日宣布,《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全文见本报今日二版)将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继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后,政府部门发布的第一部有关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也是第一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综合性部门规章。潘岳表示,该《办法》将强制环保部门和污染企业向全社会公开重要环境信息,为公众参与污染减排工作提供平台。

  潘岳介绍说,我国现有的环境法规中虽有“信息公开”的原则,但对谁公开,不公开怎么办等等,一直缺乏可操作性规定,给公众参与造成了巨大障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操作性。第一是明确了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范围。《办法》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公开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等17类政府环境信息;强制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公开四大类环境信息,并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鼓励一般污染企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第二是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办法》要求环保部门必须在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便民的方式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公众获取信息申请做出答复。属于强制性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企业名单后30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第三是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办法》要求建立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行为,环保部门将被追究责任,企业将被罚款;公众认为环保部门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潘岳说,2006年污染减排指标没有完成的事实说明,污染减排不是一个单纯的专业问题,而是一个对传统增长模式及因此形成的利益格局进行调整的问题。这个调整是艰难的,仅凭环保等少数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因为公众是环境的最大利益相关者,拥有保护环境的最大动机,理应成为污染减排的重要力量。因此,公众参与就不能停留在植树种草和清理垃圾的阶段,而应该往更深层次发展,即充分利用宪法赋予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监督企业的环保行为,参与政府的环境决策。为此,政府必须提供一个切实有效的制度保障。《办法》出台后,超标、超总量排污企业将被强制公开环境信息,环保部门也将主动公开各类环境信息,这将给公众监督企业排污行为、评价环保部门行政作为提供信息基础,更为完成节能减排目标提供又一制度支持。

  潘岳说,作为第一部关于信息公开的部门规章,《办法》的发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一,这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当前,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发生,环境投诉以30%的速度增长,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几个主要因素之一。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搭建起公众与政府之间沟通的桥梁,让公众行使对项目建设、企业排污的环境监督权,各利益群体将在良性互动中最终达成和谐,避免在造成既成事实后产生冲突,使因污染引发的社会矛盾及时得以化解。第二,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迫切需要。依法行政要求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为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只有及时公开环境信息,才能使社会各界有识之士参与到环境决策中来,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必将得以推进。第三,这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立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环境保护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部分,公开环境信息必将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体制改革。

  潘岳表示,多年来,推进公众参与一直是环保部门的工作方向。2005年4月,环保总局召开了第一个完全公开的听证会——圆明园防渗工程听证会,采纳公众的意见做出了行政决定。2006年2月,环保总局发布了《环评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要求项目在环评的各阶段都要公开有关信息,听取公众意见。环保总局还积极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开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结合环评结果,金融部门对企业实行不同的信贷政策。一年来,因信息公开不符合要求、公众对项目造成的环境影响不满意等原因,环保总局对总投资达1600亿元的43个火电、化工、公路、铁路等项目的环评文件不予受理,消除了大量社会矛盾和环境安全隐患。

  潘岳最后强调,既然《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环评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叫“试行”和“暂行”,正说明这是一项边实践边修改、边探索、边提升的工作,需要社会各界不断给予批评与建议。任何新生事物都是在坎坷中前进,环保法规更是如此。环保总局将以环境信息公开为突破口,进一步带动环境公益诉讼等法规的出台,并使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尽快提上日程。
资讯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 上一篇资讯:

  • 下一篇资讯: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因《环评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江苏:污染减排成为重中之重
    建立公众参与环保机制
    开放公众参与环保才有保证
    努力实现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
    高关注度与“不及格”得分,
    国家环保总局今出台办法 将公
    环评意见不落实最高罚10万
    保护环境公众参与 奥运绿色行
    中国将对公众参与环保进行立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