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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立法保护赤水河流域

Eedu.org.cn 作者:王小玲    资讯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6-5
摘要: 四川省人大城环资委近日举行《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来自政府部门、法律界、市民代表等各领域的10位听证陈述人,围绕赤水河流域保护的责任主体、区域协同、合理利用等具体问题各抒己见。

本报记者王小玲

“赤水河好,我就好。赤水河不好,我就不好。”作为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二郎镇柏杨坝农业旅游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张赞希望赤水河流域能尽快完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四川省人大城环资委近日举行《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来自政府部门、法律界、市民代表等各领域的10位听证陈述人,围绕赤水河流域保护的责任主体、区域协同、合理利用等具体问题各抒己见。

这是四川省针对赤水河流域保护的首个条例,也是首个跨区域、跨省的条例。

探索开展跨省流域立法

为协同治理赤水河流域提供法治保障

“上游是茅台,下游望泸州,船过二郎滩,又该喝郎酒。”流经云贵川的赤水河,又名“英雄河”、“美酒河”。

2019年4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来四川省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时强调,四川省要坚持系统性、综合性、流域性的治理思路,加大同上游省份的协作力度,努力推动赤水河流域的治理保护达到系统治理的最佳效果。

前不久,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也指出:要加强跨境生态环境保护合作;加快推进西部地区绿色发展;支持川滇黔等跨省毗邻地区建立协同开放发展机制。

在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城环资委主任委员梁伟华看来,探索建立云南、贵州、四川三省协同开展赤水河流域保护的法治保障,能有效处理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之间的关系。“从实现赤水河流域共治共管共赢上看,制定《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十分必要。”

据了解,《条例(草案)》从四川赤水河流域实际出发,按照系统性、综合性、流域性的治理思路,认真贯彻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聚焦综合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资源保护利用、文化保护传承等制度设计,特别是围绕流域保护设立“区域协同”专章,共八章七十四条。

梁伟华透露,《条例(草案)》广泛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泸州市人大和市级有关部门、赤水河流域有关县和部分乡镇、部分人大代表、相关企业代表、社会公众以及云南省、贵州省人大的意见建议,经过多次讨论修改形成。

重点听证20条内容

确保条例合理性、可行性和适当性

“为确保条例的合理性、可行性、适当性,前期《条例(草案)》已在网上公布,我们重点选取了20条内容作为听证事项。” 梁伟华说,这20条内容都是广大群众普遍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也是相关部门比较关注的问题,“同时也是立法上的难点问题,需要进一步听取意见。”

听证会上,来自政府部门、法律界、市民代表等各领域的10位听证陈述人围绕赤水河流域保护的责任主体、区域协同、合理利用等具体问题各抒己见。

张赞更关注第三十六条:“希望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前能加上‘尽快’二字。”

根据《条例(草案)》第三十六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以及赤水河干流、主要支流沿岸的乡镇、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应当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作为生活在赤水河边的市民,张赞对未来赤水河流域充满期待。因为他的农家乐就开在河边,在附近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前提下,他需要将污水自己收集后再拉到最近的污水处理厂,这不但增加了运输成本,还需要承担不菲的检测费。“我们期待这些基础设施能够完善,到时候我们都愿意缴费使用。”

同时,他还希望,第二章中的区域协同部分,能更公平公正对待四川和贵州经济发展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针对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四川省环境政策研究与规划院水生态环境规划部副主任、高级工程师王维建议,应该进一步补充为“禁止在赤水河干支流进行水电开发,拦河筑坝等影响河流自然流淌的工程建设活动,调蓄补充赤水河生态用水的水利工程除外。”他认为,“前有紫坪铺水库为例,这也保障了对赤水河流域的合理利用。”

而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局非物质文化遗产处二级调研员王绍麟则认为,第七十二条第二款针对因商业开发拆除、迁移不可移动的非文物物质文化遗产或者改变其风貌的情况新设了行政处罚,但表述较为笼统。

“部分历史建筑也属于非文物物质文化遗产,对此类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已有明确规定。”他建议,对这一条款进一步细化,上位法已有规定的从上位法规定,上位法没有规定的部分可新设行政处罚。

继续广泛听取意见

加入西部大开发、成渝双城经济圈内容

基于不同领域的考虑,听证会上,陈述人对同一条款有着不同的意见。

以第五十条为例,赤水河流域内矿产资源开采企业产生的废水、矿渣污染环境的,应当限期进行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代为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承担。

“‘污染环境’这个词建议删除,接下来补充为‘应当按照环保要求限期进行治理’。”四川省人大城环资委委员、成都市环境保护科学院院长杨斌平认为,这一条款的重点应该在企业的环保职责,而非污染后再进行治理。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叶飞表示,这一条款中提到“产生的废水、矿渣”,限制了“污染环境”的范围,应该删除,建议改为“污染环境的行为,应当限期进行治理。”

同时,叶飞还提议,这一条的第二款“流域内的废弃露天矿山”的定语是“废弃露天矿山”,建议删除“露天”这个定语,否则会缩小组织治理的范围。同时,还要明确有无主的问题,若无主,由地方政府治理;有主,就应该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不能一味由政府代劳。

“我们听到了来自不同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这将有利于条例的制定,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对此,梁伟华表示,目前还有很多省直部门就相关内容陆续提出意见,四川省人大将积极听取好的意见,并将西部大开发和成渝双城经济圈的相关内容加入条例。

据了解,目前,《条例(草案)》已经四川省十三届人大第五十一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列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议程进行审议。听证会结束后,四川省人大将对各方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形成听证报告,和《条例(草案)》一同印发常委会会议,作为审议《条例(草案)》的参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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